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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1-20 20:03:37

① 職務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用人單位可否向員工追償損失

員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損害,也就是說員工因為履行職務行為的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了損害。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有關。工作人員是按照用人單位的授權或者指示進行工作。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用人單位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1,《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4,《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用人單位向第三人賠償損失後,能否向員工追償?

《侵權責任法》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是否可以向員工追償。筆者認為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向員工進行追償。

首先,對於員工的侵權責任,用人單位已經承擔了賠償責任並已經支付給第三人。對於員工的職務侵權行為,用人單位一般首先要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員工的侵權系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他人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工資支付暫時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根據上述法規,如果員工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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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職務侵權與僱傭侵權的區別是什麼

職務侵權時止在代表國家行使權力過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只有以國家的名義,行使國家權力的行為。
僱傭侵權時指在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活動;超出僱主授權,但客觀上表現為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就認定為是在從事僱傭。

③ 什麼是「職務侵權行為」

所謂
職務侵權行為
是指
職務行為
的實施侵害了
第三人

合法權益
,對第三人構成侵權的職務行為。例如,公司甲的
法定代表人
乙驅車前往談判地點與公司丙洽談一筆房屋租賃
事宜
,在乙與丙公司簽訂完
租賃合同
回來途中,乙不慎將行人丁撞傷。在此,乙撞傷丁的
行為
則屬於職務侵權行為。

④ 職務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用人單位可否向員工追償損失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有關。工作人員是按照用人單位的授權或者指示進行工作。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用人單位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二,用人單位向第三人賠償損失後,能否向員工追償?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向員工進行追償。《侵權責任法》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是否可以向員工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工資支付暫時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根據上述法規,如果員工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員工進行追償。 對於員工的職務侵權行為,用人單位能否向員工進行全部的追償?首先應根據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中明確了對員工職務侵權行為的追償責任及追償比例,可以按照約定履行。如果沒有約定,對於員工故意的侵權行為,用人單位可以向員工追償全部的損失;對於員工重大過失的侵權行為,因為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的收益是依靠員工履行職能而帶來的巨大商業效益,但員工在經濟地位上處於明顯弱勢,用人單位應對員工的職務行為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因此,這種情形下的員工職務侵權行為的追償問題應由雙方進行協商,用人單位應承擔較大比例。

⑤ 個人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的侵權行為該如何處理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所謂職務侵權行為是指職務行為的實施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第三人構成侵權的職務行為。例如,公司甲的法定代表人乙驅車前往談判地點與公司丙洽談一筆房屋租賃事宜,在乙與丙公司簽訂完租賃合同回來途中,乙不慎將行人丁撞傷。在此,乙撞傷丁的行為則屬於職務侵權行為。
職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從責任主體上看,也可以分為對內責任和對外責任兩個方面。

首先,對外責任,主要是指由誰來直接對第三人或受害人承擔責任。組織對行為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義務。在此項賠償義務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中,受害人是當然的權利主體,至於義務主體是誰,學者們有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組織與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共同的義務主體[10];另一種意見認為,義務主體只能是組織,組織是實體法上的當事人即加害人和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即被告[11]。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在發生職務侵權行為後,根據法人侵權理論或僱主責任理論,組織應該承擔行為的後果,受害人只能向組織請求承擔責任。我國的有關立法規定和司法上也基本是這樣操作的。在職務侵權行為形成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受害人應向組織請求承擔職務侵權行為責任。

其次,對內責任,則是指組織或行為人在對外承擔相應的責任之後,組織與行為人之間的責任承擔。進一步說,即組織對行為人有無追償權,要求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問題。在一般情況下,在職務侵權行為中,行為的法律後果完全由組織承擔,行為人不須承擔該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會產生職務侵權行為之對內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職務侵權行為可能導致對內責任的承擔:

(1)根據公司企業等組織的內部協議,行為人對職務侵權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此種情形下,組織是否享有追償權,能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起訴要求行為人承擔其相應的民事責任,則要區分情況:A、若該責任依據是行為人與組織之間的民事協議,包括組織章程或者勞動合同,則該責任屬於民事爭議,組織可以據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追償行為人應該承擔的責任。B、若該責任屬於內部管理方面的責任,如公司的管理規范,學校的管理規章等,其管理規范或者規章屬於組織內部行政管理方面的規定,不屬於民事爭議的范疇,故組織不能據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其權益。而只能根據管理規范的要求,在組織內部,通過工資、獎金發放或者職位晉升等其他獎懲措施,讓行為人承擔其相應的責任,實現組織的利益。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為人與組織應該對外共同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在組織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根據其與行為人的事先協議或者有關約定,要求行為人承擔其相應份額的民事責任,反之亦然。在此情況下,由於該追償權屬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故該組織與行為人內部責任承擔的爭議屬於民事爭議的范疇,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予受理

⑥ 如何界定職務侵權行為

2.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公務所致。如果不是在執行職務中或是與執行職務無關的侵權行為則不適用職務侵權行為的規定。但如果法律規定有為某種預防或防止義務而不為反而參與,則認為這是與其職務有關的行為,對因此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屬於職務侵權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非職務行為、個人行為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⑦ 職務侵權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你朋友不涉及國有單位,應該在五年以下量刑,有從輕情節的話可爭取到緩刑。

⑧ 職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職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
主體
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性質
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所致。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單位實施,因而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如果與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不當行為
必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為。所謂不當行為,是指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例如濫用行政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進行錯誤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剝奪、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則不構成侵權。
合法權益
必須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失。合法權益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財產損失只限於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不在國家賠償范圍之列。人身損失主要是指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損害。
因果關系
不當職務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遭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可以要求賠償的范圍包括兩大類:一是因行政違法行為要求的行政賠償;二是與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有關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要求的刑事賠償。這兩類屬於國家賠償范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普通民事賠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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