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
『壹』 遺產繼承糾紛為什麼不能實行仲裁
根據仲裁法第三條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這是因為,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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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適用范圍:
仲裁的適用范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以仲裁來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明確了三條原則: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范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是在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因訂立或履行各類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包括國內、國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國內各類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期貨和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海商糾紛等,還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貿易、國際代理、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作等方面的糾紛。
『貳』 子女遺產繼承糾紛的處理方法是怎樣的
子女與父母、配偶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般在相同順位繼承之間平均分配。且注意存在前順位繼承人的,後順位繼承人無繼承權。
『叄』 遺產繼承糾紛要怎麼進行訴訟
最好聘請一個律師,從起訴至審判全程由律師負責。因為律師專業知識豐富,司法程序嫻熟,可以少走不少彎路。而且取勝的把握大。
『肆』 遺產繼承糾紛
如果此房是你父親與繼母再婚後的共同財產(遺產),在沒有明確份額情況內下,應當先析產,你父親與繼母各容佔50%,分別行使繼承權。
你的繼母與你們兄妹三人沒有形成供養關系的,你們沒有權利繼承你繼母遺產;反之,你的繼母的女兒與你的父親形成了供養關系的(繼女)有繼承權,則可以參與你父親遺產的繼承。
如你所述的情形:「此人要求繼承百分之五十她毌親的份額,再與我們三人平分父親遺產」,這個主張基本是合法的,可以得到支持。
『伍』 遺產繼承糾紛為什麼不能實行仲裁
因為法律規定了仲裁的內容和范圍,而遺產繼承糾紛不屬於仲裁的范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行政爭議不能裁決。
2、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陸』 遺產繼承糾紛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
現實困惑
張某兄妹生於杭州,畢業後二人都留在長沙工作,戶口也遷到了長沙,工作後,兄妹二人為了盡孝心,共同出錢在長沙買了一套50平方米的小公寓房,准備給父親退休後來長沙居住,並把房子登記在父親名下,誰知父親還未退休就因意外在杭州去世,而他們父親去世的時候,戶籍還在杭州。他們的母親早年去世,他們家在杭州有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和30多萬元存款。父親去世以後,兄妹二人對遺產的分配產生了爭議,於是想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但是他們不知道是向長沙的法院還是向杭州的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點評
對於繼承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於人民法院還有級別管轄的問題,對於繼承數額超過當地法院關於級別管轄規定的,應該到符合級別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張某兄妹父親的遺產分為三大塊,包括杭州的房子、杭州的30多萬元存款以及長沙的一套小房子,應該說其主要遺產在杭州,所以杭州的法院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特別提醒
對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對於訴訟或者查清案件事實都很便利。
『柒』 遺產繼承糾紛案例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回書答;親屬關系證明;(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9)醫院關於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10)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