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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倒簽

發布時間: 2020-11-23 08:18:19

① 勞動合同補簽,倒簽,你能分清楚嗎

勞動合同「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專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屬
勞動合同「倒簽」,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即簽訂日期造假,簽訂日期並非簽合同當天的日期,而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合同開始的日期。
可見,「倒簽」與「補簽」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於簽訂合同的時間是寫在真正簽訂合同之時,還是寫在勞動關系建立之初。

② 補簽合同與倒簽合同有什麼區別其定義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補簽」與「倒簽」的定義

勞動合同「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

勞動合同「倒簽」,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即簽訂日期造假,簽訂日期並非簽合同當天的日期,而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合同開始的日期。

可見,「倒簽」與「補簽」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於簽訂合同的時間是寫在真正簽訂合同之時,還是寫在勞動關系建立之初。

二、勞動合同「補簽」與「倒簽」的後果的區別

「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並且,如果「倒簽」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主張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補簽」勞動合同時,簽訂日期肯定比勞動合同中註明的開始日期晚,就能充分說明自用工之日起至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期間是未簽勞動合同的,當這期間未超過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時,勞動者就可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三、針對補簽、倒簽勞動合同的操作問題,特提出如下三點建議:

1、勞資雙方均將勞動合同簽字日期倒簽。

2、倒簽的勞動合同期間包含已經履行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

3、倒簽時,要特別注意勞動合同中的條款與內容是否與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已經履行的情況一致。如果補簽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高於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實際的工資標准,可能遭遇員工主張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問題。

③ 合同倒簽是什麼意思

合同倒簽是指在書面合同簽訂、生效之前,合同當事人已實際履行合同的情回形。
你說的第一種情答況是合同倒簽。合同倒簽在勞動法實務是存在的,目前的基本意見是,合同倒簽事實上是對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事實的一種確認,合同也是雙方的真實意思,沒有違法,認可此種合同的效力和雙方的勞動關系。你說的第二種情況不是倒簽合同,也不是補簽合同。如果5月1日簽訂合同,簽訂日也寫成5元1日,但把勞動合同開始日日期寫為4月1日,這是合同補簽。當然也有人把前面兩種情況都稱為倒簽。
倒簽合同在民商事實務中也是存在的,對此類已履行主要義務,相對方也認可的合同,合同法認可其成立。見:
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④ 合同簽約類型 順簽 倒簽 什麼意思

合同的訂立指的是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商而於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行為。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
順簽合同是指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由合同一方當事人提前發出要約,另一方做出承諾,並在合同履行前訂立書面的合同條款等。合同訂立,指的是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商而於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行為。
倒簽合同是指合作雙方在合同簽訂生效之前已經開始實際履行合同項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畢後補簽合同的現象。

⑤ 勞動合同是倒簽合同有效嗎

無效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法律、行政法規"與本法第十七條解釋相同。第(二)項中,"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威脅"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威脅的解釋依據《最高人民在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勞動合同的無效,經仲裁未引起訴訟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經仲裁引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認定。

⑥ 勞動合同倒簽如何賠償

當然可以!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無需請律師一樣能勝訴,並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准備好證據、去工商局調取下該用人單位的工商注冊信息,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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