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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保密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0 20:00:43

① 公司保密協議問題

協議中沒有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雙方協商一致完善協議後可以簽字。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不受競業限制。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而原單位沒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原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② 保密協議範本

保密協議範本,主要是圍繞: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諾不泄露屬於他人的保密信息,員工也不得泄露該保密信息。

正文

合同提及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稱、客戶地址及聯系方式、需求信息、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項目組人員構成、費用預算、利潤情況及不公開的財務資料等等。

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如技術合同等)的約定要求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其他事項。

(2)企業保密協議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商業秘密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內容,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所以,與會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十分必要的。

2、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

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

③ 企業與員工的保密協議一般是多久

企業和員工的保密協議一直從參加工作到工作結束為止

④ 公司在給員工制定保密協議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簽訂保密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一)保密的內容
保密的內容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內容來進行約定。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包括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工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在保密內容中應盡可能地詳盡的列舉,並規定相應的兜底條款。而且隨著用人單位的技術秘密和獲得的知識產權的不斷的更新發展,這些需要保密的內容和范圍也應相應作出改變。
(二)保密的人員范圍
能夠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的人員一般都是職位較為高級的管理和技術人員,這些人是實行保密范圍的重點對象。對於那些基本很難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人員,從成本及管理效率的角度出發,則不必列入保密的范圍。不少保密措施做的較好的單位一般明確規定,某些秘密是只限於某些級別的人員才可以查閱、復制,具有保密需要的文件也會註明保密程度的高低,以此來證明這些本單位已採取了保密措施。
(三)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是需要勞動者保密的具體范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如何確定保密責任,對保守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給予何種獎勵,勞動者應當為保守商業秘密盡到何種義務等義務。一般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規定勞動者應履行下列義務:(一)防止泄露單位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二)不得向他人泄露單位企業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三)未經合法擁有技術秘密的企業同意,不得使用該技術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
(四)保密協議的期限
協議中通常約定的期限包括員工在職期間和員工離職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具體時間應該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而規定。在保密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承擔保密義務,除非商業秘密已經公開或者知識產權已經進入公共領域。
(五)保密津貼
勞動者在職期間,不少用人單位會按月支付「保密津貼」,這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職工保密意識和保密的積極性。保密津貼應當在工資單上單獨列支,註明費用名稱。但是對於保密津貼的支付標准,我國現行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企業可視自身情況進行適當規定。
(六)違約責任
關於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自行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或者經營。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⑤ 公司的保密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
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對自己的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常用手段之一。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當私募投資者對企業產生興趣,需要進一步深層次了解企業,確認投資意向時,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私募投資者了解企業商業秘密時所簽訂的商業機密保密協議稱為私募保密協議。
第二、保密協議的期限是多久?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也就是說保密協議的時間規定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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