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糾紛
如果對方確無財產可執行,法院一般會中止執行。如再能提供相關財產線索的,可以再要求恢復執行的。
1、合同糾紛找哪個法院起訴
合同糾紛雙方可以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為了方便合同糾紛的解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打官司的法院,但只限於在與合同有關聯的地方的法院起訴,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還要特別注意的是,這種約定法院管轄的做法只適用於合同糾紛,而不適用於其他的民事糾紛。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也就是在打官司確定管轄法院時常說的「原告就被告」原則。
2、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
但是,還有以下一些特殊的訴訟時效:如果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或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就是1年;但如果身體傷害是因環境污染而造成的,就應該適用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中訴訟時效為3年的規定;涉外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
另外還需注意,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而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2年。但是,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但無論如何,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而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提供擔保等措施。
根據這一制度,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有可能很快滅失或被隱藏、轉移,使自己申請給付的訴訟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為判決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以保證自己權利的實現。當然,申請訴訟保全的一方,應有勝訴的把握,否則,如果將來敗訴了,則要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4、調解及判決
法院受理一方當事人的起訴後,首先要進行調解,如果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調解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要認真執行,否則,法院將強制執行。如果法院調解不成,則要作出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對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或接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超過了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那麼一審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當然,如果當事人認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不停止判決、裁定執行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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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關於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有哪些
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③ 關於合同糾紛問題.
合同有效,押金應當退還。但是如果起訴的話,對方可能辯稱沒有收到你的押金,到時候你提不出證據,也是無濟於事。因此,雙方先協商,哪怕少退一點,不要最後打不贏官司,還要浪費時間和訴訟費。
④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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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固定總價合同是目前建築市場常見的一種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幾年來,由於鋼材、水泥、砂石、磚等主要建材價格波動很大,固定總價合同在履行中遇到理論與實際的許多爭議。本文結合案例,對固定總價合同的特點、風險、爭議類型進行分析並提出防範措施,以期承發包雙方在簽訂此類合同時盡可能將風險范圍估計充分並合理分擔,避免糾紛的再次發生。
[關鍵詞] 固定總價;合同特點;風險與防範。
上海某著名建設集團公司通過議標承建了湖南長沙一家韓資企業廠房工程,雙方簽訂了固定總價合同,工程總價6000餘萬元。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工程量錯算、漏算、材料漲價等因素,導致工程實際成本大大超過預算,公司因此要求追加工程價款,增加支付1000餘萬元,而業主則以合同是「固定總價」為由不同意增加價款,上海公司遂停工要求談判,雙方形成價款爭議。
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有:
1、「價差」爭議,即因鋼材大幅漲價導致的爭議。該工程投標截止日為2003年6月,在此之後,全國大部分城市主要建材大幅度漲價,工程所在地長沙的鋼材上漲幅度達30%~50%,本案系爭工程用鋼量為7000多噸,因鋼材大幅度漲價造成的損失高達400多萬元。承包商上海公司認為此種漲價是投標人投標時所無法預見的,發包商應當按實補償。而業主湖南公司認為合同為「固定總價」,材料漲價是承包商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不同意以此為由調整價款。
2、「量差」爭議,即工程量計算錯誤導致的量差。上海公司在施工中發現工程量漏算、錯算比較多,涉及工程造價近300萬元。上海公司認為業主湖南公司在招標時只給了投標人7天的編標時間,在這7天時間內投標人除了要研究招標文件和招標圖紙,還要踏勘施工現場、詢標、參加答疑會、編制全套投標文件,客觀上無法精確計算工程量,因此要求業主湖南公司予以補償。而湖南公司堅持認為本工程為「固定總價」,所有工程量計算疏漏均應由承包商自己承擔後果,不同意補償價款。
3、工程承包范圍的爭議。招標人湖南公司招標時既提供了由某電子工程設計院設計的施工圖(藍圖),又同時提供了其委託韓方設計的白圖。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文件的編制依據是「設計圖紙」,但未具體明確是哪一種「設計圖紙」,在投標截止日前,亦未有文件予以澄清。上海公司在報價時依據的是施工藍圖,而非韓方設計的白圖。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業主湖南公司要求上海公司以韓方設計的白圖為依據進行施工,導致工程量差異,涉及工程價款100多萬元。上海公司認為凡是超出電子工程設計院設計的施工藍圖范圍的工程量,均不屬於施工承包范圍,不在包干造價范圍內,業主應按增加工程量追加合同價款。湖南公司則認為該白圖為投標時提供,不同意作為增加工程量增加工程價款。
因雙方對上述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上海公司慕名來到本所,委託本所對上述爭議出具法律意見書。
本所對上述爭議的主要法律意見為:
1、關於「價差「。本所認為30%~50%的鋼材漲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標時能夠預見的商業風險范圍,屬於民法理論上的「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是指作為合同存在前提的情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發生了不可預料的變更,從而導致原來的合同關系顯失公平,雙方利益嚴重失衡。本系爭工程用鋼量達7000多噸,因鋼材大幅度漲價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成本400多萬元,已遠遠超出承包商應當承受的商業風險范圍。承包商上海公司提出追加價款有法律依據。考慮到業主的外資性質,本所建議雙方對超過10%的價差部分按適當比例分擔解決。
2、關於「量差」。本所認為,《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而本工程造價近7000萬元,招標人湖南公司只給了投標人短短7天的編標時間,使得投標人上海公司不可能做到沒有任何疏漏。由於這部分疏漏工程量涉及工程造價300多萬元,根據《民法通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上海公司請求湖南公司對其損失進行適當補償有法律依據。本所建議上海公司在談判無果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和《民訴法》的規定,提起變更合同價款的變更之訴。
3、關於工程承包范圍的爭議。本所認為,根據我國相關行業規定和行業常識,白圖僅是設計框架,更多體現的是設計理念和設計效果,白圖未經深化設計是不能直接作為施工依據的。依據白圖通常只能編制工程概算,而只有施工圖(藍圖)才是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根據招標文件對投標報價的要求,系爭工程屬於「總價固定」合同,投標人一旦被確定為中標人,其中標價一般不作調整。因此在業主未明確韓方設計的白圖是報價依據的情況下,投標人只能依據電子工程設計院設計的施工圖(藍圖)進行報價。
因此本所認為,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凡超出施工藍圖范圍的工程量,均屬於合同增加部分,湖南公司以韓方白圖中已含相應工程量為由不同意作為增加工程量調整工程價款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
上海公司根據本所的法律意見,與業主湖南公司再次進行了談判,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業主湖南公司同意補償上海公司480萬元。
上述案例所涉爭議集中了固定總價合同常見的爭議類型。為了使承發包雙方對固定總價合同有更深刻的了解,筆者結合本所律師實踐,就固定總價合同的性質、特點、風險類型、爭議焦點、預防措施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固定總價合同的的性質、特點及風險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閉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調整。所謂「總價」,是指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
固定總價合同在目前的建築市場上頗受青睞,特別是外資企業業主更是普遍採用這類合同。這是因為這類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按實結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更能保護業主的利益。
固定總價合同有如下特點:
1、工程造價易於結算。
由於總價固定,因此只要業主(發包方)不改變合同施工內容,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款。對於業主來說,這樣的價款確定形式可以節省大量的計量、核價工作,從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
2、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
對承包商而言,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承包商首先要承擔的是價格風險。這里投標時的詢價失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上漲風險均由自己承擔,業主不會給予補償。
其次,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承包商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再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參考,業主往往聲明不對工程量的計算錯誤負責。這樣,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漏算、錯算的風險。
招標實踐中,外資和港台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往往比較短,承包商來不及根據施工圖精確計算工程量,只能憑經驗結合圖紙作估算,漏算、錯算幾乎難以避免,只不過漏算、錯算的數額有大有小罷了。
對於業主而言,通過招標、議標選擇的承包商,其中標價的利潤空間已經大大壓縮,業主高價獲取工程的的風險幾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場不會永遠只漲不跌,因此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對業主同樣具有一定的風險,只是基於業主在工程合同中的優勢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減少合同價款,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的價格風險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賠機會少。
固定總價合同,業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確只有業主變更設計和增減工程量可以調整合同價款,這樣一來承包商索賠的機會大大減少,而業主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預算。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也是業主對付承包商「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的妙招。這對企業管理制度嚴格、超預算資金需要公司董事會批准支付的外資企業尤為重要。
二、固定總價合同的局限性
盡管對業主而言,固定總價合同有那麼多的優勢,但固定總價合同並不適用所有類型的工程項目。根據固定總價的上述特點,筆者認為,固定總價合同僅適合以下類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於固定總價是價款不變的合同,因此承發包雙方都要承擔材料價格起伏的風險。雖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漲價的風險更大,但有漲總會有落。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正是材料大幅度漲價的時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又大幅回落,那麼吃虧的將是作為發包人的業主。因此作者認為固定總價合同只適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材料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的小型工程。
2、適合工程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因固定總價是量、價均不調整的合同,對於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工程量誤差率較小,報價的准確性更高。而結構復雜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錯算工程量的概率較大,雖然業主可以施工圖紙已經明確、雙方已經通過詢標、答疑解決了設計細節問題,工程量疏漏的損失應由承包商自己承擔為由拒絕承包商的調價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確實因此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如上述案例那樣因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過短無法准確計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異太大,損失嚴重,承包商依然會要求業主分擔,甚至通過停工、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這些問題。這樣一來,對工期十分敏感的業主將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時間處理這些爭議。因此,筆者認為,對於結構簡單的住宅、廠房、商場等類型工程可以使用總價固定合同,而結構復雜的綜合性工程則更適合單價固定合同形式。
三、固定總價合同常見的爭議類型:
由於對固定總價合同的局限性認識不足,建築市場上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仍占很大比例,在業主是外資的工程合同中,這一比例則高達70%。但隨之而來的合同糾紛也大幅度上升。
筆者所在的建緯律師事務所,是一家以建設工程、房地產領域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專業律師事務所。近一兩年,本所承接的涉及工程領域法律服務的訴訟或非訴訟糾紛業務中,因固定總價合同引起的糾紛也占較大比例。這些糾紛類型主要有:
1、價格爭議:在價格爭議中,又可以分為:
(1)材料漲價引起的價格爭議。去年全國大多數城市建材大幅度漲價,有些地方的漲幅達30%~50%,這對低價中標而又簽訂固定總價合同的承包商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認為材料漲價幅度已經超過正常的商業風險范圍,屬於當事人簽約時無法預見的客觀情勢變化,要求業主對此進行補償,追加合同價款。而業主則以雙方所簽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材料漲價屬於承包商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范圍、追加價款沒有合同依據為由,拒絕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2)變更引起的價格爭議。設計變更和業主增減工程量是固定總價合同約定的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雙方對設計變更、調增調減工程量引起的價款變動沒有明確、具體的約定,一方主張變更工程的單價應按市場價或造價部門市場信息價計價,一方堅持按照承包商投標時的單價進行計價,雙方即會產生爭議。
2、工程量爭議:
這類爭議主要發生在施工企業報價漏項、工程量錯算較多的情況下。因我國對工程量計算有統一規則,施工企業又有專門的預算人員,因此施工企業對工程量失誤導致的價款損失普遍認為是自己的失誤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工程量漏算、錯算,也很少要求業主追加合同價款,除非工程量誤差巨大、損失慘重,且發包人在招標過程中有過錯。故此類糾紛相對較少。
3、施工承包范圍爭議:
「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圍內的工程內容,合同承包范圍外的工程則可以追加合同價款。正因為此,對合同承包范圍的明確界定就顯得十分重要。
本所律師正在代理訴訟的一起裝飾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就是固定總價合同因承包范圍不明確而引起的70餘萬元的造價爭議。承包商堅持這70餘萬元的施工內容不在承包范圍內,屬於後增加工程,應當追加價款;而業主認為合同報價的依據是設計圖紙,凡是圖紙載明的、或隱含的、或按照施工慣例應當完成的工作都是閉口合同價款包乾的內容,不同意增加價款。由於報價時僅有一張簡單的平面布置圖,合同價款涵蓋的內容到底包括哪些,雙方均無法證明,因而導致爭議。
此類爭議雖然比較少見,且主要發生在合同過於簡單、資料不全、管理不善的承發包之間,但涉及的糾紛金額卻不小,應當引起承發包雙方和做工程法律服務的律師同行的高度注意。
四、固定總價合同風險防範的建議:
1、關於價格爭議,建議在合同中明確固定總價包乾的風險范圍,同時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價格漲幅的處理方法。
建設部與國家工商總局推薦使用的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23條「合同價款及調整」中推薦了三種關於合同價款的確定方式。其中第一種「固定價格」合同中即有關於風險范圍的約定與調整規定。如雙方約定採用固定價格合同,則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因此如果業主招標時明確合同為固定價格合同,但未明確風險包干范圍,則中標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該固定價款包含的價格風險范圍(行業慣例為10%)以及超出此范圍的處理方法。
筆者認為,材料漲跌不依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簽約雙方均無法預知合同履行過程中材料是漲還是跌,因此約定風險包干范圍能保障承發包雙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則的體現。相信明智的業主亦能接受此種觀點。
對於因設計變更和增減工程量引起的價格爭議,由於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為了獲取工程會故意將某個子項的價格壓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價工程量調增過大,則承包商將蒙受損失,而如果高價工程量調增過大,則發包商將蒙受損失。因此為了減少此類爭議,建議承發包雙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約定調增工程量時單價的確定方式,另一方面還應約定允許調增的工程量范圍(行業慣例為15%),以及約定超過此范圍的處理方法。
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變更引起的價款確定方式有規定,但對工程量的調增范圍沒有約定,建議承發包雙方在今後簽約時注意。
2、關於工程量爭議。業主基本不承擔工程量風險,但業主方應當注意,如果採用固定價格合同,招標時應使用施工圖而不是草圖或方案圖,且應有比較詳細的圖說和施工要求,並在招標時給投標人留有足夠的編標時間和詢標時間(應當依法招標的工程不得少於20天),以確保投標人完全了解施工場地,理解設計意圖,明確施工要求,減少投標人工程量計算失誤的概率,避免糾紛的發生。
對於承包商而言,首先在投標時應吃透設計意圖,詳細踏勘現場,對圖紙和說明中不明確的地方應及時通過詢標要求招標人明示,並做好詢標答疑的詳細記錄,已備今後發生爭議時有足夠的證據。其次在編制經濟標時應採取「背對背」的方法,由兩名以上預算員同時計算或審核工程量,以便及時發現工程量漏算和錯算之處。
3、關於工程承包范圍的爭議。筆者建議,業主在招標時應盡可能將招標范圍、投標人報價應包含的工作內容、費用項目在招標文件中一一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其次,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時,應明確施工圖紙與工程量清單內容不一致時的處理辦法。
對於承包商而言,工程范圍是固定價款的核心,一旦報價范圍小於合同承包范圍,其損失難以估量。因此承包商在報價時應仔細審閱招標文件、圖紙及圖說,以免遺漏報價內容。其次,如果業主不是採用施工圖報價,而是採用工程量清單報價,且聲明不對工程量清單負責時,承包商應將業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單與施工圖紙認真核對,如果發現工程量清單內容有遺漏,應要求業主明確是否可以在報價時增加上去。切忌拋開圖紙只按工程量清單報價,造成清單報價內容與施工圖紙不一致,雙方各執一詞產生爭議。■
⑤ 關於合同糾紛問題!
你可不可以弄個段落,看著看著就串列了
⑥ 關於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解答
你這是考題吧?
⑦ 關於合同糾紛的問題
如果按照雙方合作約定進行的操作,你的勝算很大,一審的結果已經證明了這點,你不需要過分擔心對方的「胡說八道」,對方如何主張,就需要提供何種證據,你只需要收集佐證你主張的證據,積極應對即可。
⑧ 有關一個民事合同糾紛案子
1.該案中只有在被告向原告作出過要求先履行的請求行為(即提示或者告知原告余額不足)才視為先履行抗辯權,否則不能視為先履行抗辯權!
2.如果合同中有約定.「被告在余額不足時負有告知義務」或者按照交易習慣被告應當負有告知義務而實際沒有履行的.那麼被告的行為屬於違約的情形!
3.由於被告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原因 導致停機並且造成原告損失的.被告應當就該損失承擔一定的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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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關於合同糾紛
1、張某的土地是應該是登記在其所成立的目標公司名下吧?問題不是太清楚,建議把問題詳細整理一下;
2、張某出土地,持股40%,另外,60%由李、王、孫三人共同持有,其內部按張某佔40%,李某佔40%,王某和孫某共佔20%,各股東持股是否經過工商登記,還是只是私下這么約定?這個可能有較大區別,建議對此予以明確。
3、問題1說的不是太清楚,再理一理,重新表述一下,問題2,要明確兩份合同相關約定是否經過工商變更登記。
綜上,案情及問題表述的不是特別清楚,建議不要著急,耐心對問題進行梳理、補充,方便做出准確答復。
另,問題較多,也可直接來電或當面咨詢(如在北京),滿意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