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知識產權侵權中的間接侵權
鄭成思在其《版權法》曾經將著作權侵權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並認為間接的含義有兩種,其一,是指某人的行為系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其二是指某人需對他人的侵權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並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活動。(鄭成思,《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240頁)。對於第一種含義下的間接侵權,也稱為共同侵權。
除此之外,李明德的觀點與鄭成思殊途同歸,他用了第三人責任來指代間接侵權的責任,所謂第三人責任,是指第三人雖然沒有直接侵犯他人的著作權,但由於他協助了第二人的侵權,或者由於他與第二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的關系,應當由他承擔一定的責任,第三人責任主要有幫助侵權和替代責任兩種。(李明德,《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第88頁)。
按照李明德的觀點,實際上鄭成思所說的間接侵權的第一種含義就是幫助侵權,第二種含義是替代責任,正好跟鄭成思對於間接的兩種定義相一致,這說明了至少在著作權侵權中,間接侵權指的是幫助侵權和替代責任。
從間接侵權的含義我們可以看出,間接侵權似乎並不考慮主觀狀態,但是從幫助侵權的幫助來看,這種幫助應當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才具備可懲罰性,特別是其單獨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的情況下,主觀要素需要考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規定 則體現要具備上述主觀要素,該條規定:「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於實施發明創造的原材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將該產品提供給無權實施該專利的人或者依法不承擔侵權責任的人實施,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幫助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㈡ 專利間接侵權和共同侵權有何區別
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本身並不構成直接實施他人專利的侵權,但卻教唆、幫助版、誘導他人實施專利權,發生直接侵權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誘導或教唆他人侵犯專利的故意,客觀上為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必要條件。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行為。共同加害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㈢ 間接侵權責任是什麼
主要是指侵犯著作權的情況
間接侵權則是指行為人並未實施任何受著作權專有權內利控制的行為,但容卻基於主觀過錯教唆、引誘他人實施直接侵權或幫助他人實施直接侵權。基於定義,引誘侵權和幫助侵權是間接侵權的兩種典型表現形式。
我國《著作權法》中雖然沒有出現「間接侵權」或「引誘侵權」、「幫助侵權」的用語,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這實際上是將《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的「共同侵權」解釋為包括間接侵權。
但是,間接侵權的構成與直接侵權不同:法律規定間接侵權是加強著作權保護的手段。要將本身不受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定為侵權,該行為必須有可責難性,即該行為的實施者應當具有主觀過錯。[ii]因此如果原告起訴被告構成間接侵權,則不但要證明他人未經許可實施了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還要證明被告是在具有主觀過錯的情況下教唆、引誘或幫助他人實施該行為。法院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則在法律適用上必須援引《民法通則》第130條判定被告侵權,而不能僅僅援引《著作權法》第10條和第47、48條。
㈣ 專利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有什麼不同
(一)直接侵權行為的形態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利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專利產品,以及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間接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所謂間接侵犯專利權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並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間接侵犯人與直接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㈤ 什麼是專利間接侵權 間接侵權行為有哪幾種
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並不構成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但卻故意誘導、慫恿、教唆別人實施他人專利,發生直接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誘導或唆使別人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故意,客觀上為別人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間接侵權的對象僅限於專用品,而非共用品。這里的專用品是指僅可用於實施他人產品的關鍵部件,或者方法專利的中間產品,構成實施他人專利技術(產品或方法)的一部分,並無其它用途。
對於一項產品專利而言,間接侵權是提供、出售或者進口用於製造該專利產品的原料或者零部件;對一項方法專利而言,間接侵權是提供、出售或者進口用於該專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者專用設備。間接侵權人在主觀上應當有誘導、慫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故意。行為人明知別人准備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仍為其提供侵權條件的,構成間接侵權。
間接侵權一般應以直接侵權的發生為前提條件,沒有直接受權行為發生的情況下,不存在間接侵權。
發生下列依法對五種侵權行為不予追究或者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也可以直接追究間接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1)該行為屬於專利法第63條所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2)該行為屬於個人非營利目的的製造、使用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
㈥ 什麼叫網路著作權的間接侵權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間接侵權主要發生在中間商身上。比如,提供鏈接方便廣大網民下載某一受內網路著作權保護的資源,網容民下載了就是直接侵權,提供網路鏈接的就是間接侵權。
網路著作權的間接侵權是指,沒有實施受網路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特定行為,但故意引誘他人實施「直接侵權」,或在明知或應知他人即將或正在實施「直接侵權」時提供實質性幫助,以及特定情況下「直接侵權」的准備或擴大其侵權後果的行為。
2.《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規定,鏈接提供者構成間接侵權須滿足以下構成要件:1、存在軟體用戶的直接侵權行為;2、軟體供應商對於用戶的直接侵權行為起到了教唆、引誘或實質性幫助作用;3、軟體提供商存在主觀過錯,即明知或應知。
這實際上等同於同侵權行為,下載鏈接的人與提供連接的中間商形成共同侵權,應依法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
㈦ 間接侵權的區別
間接侵權的責任承擔應該是按份責任,而不應是連帶責任。確定多人侵權行為中各個行為人之間應承擔的責任,仍應根據客觀行為發生的原因力之間的關系。首先,如果各個原因力是同一的或者是相加共同組成一個行為,原因力的實施者主觀上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那麼這是典型的共同侵權,此時原因力雖為多人實施,但對於受害者來說,此多人實施的原因力實際上是一個原因力,而原因力的實施者自然應該就一個行為承擔責任,那麼一個原因力的多個實施者應該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如果各個原因力都能造成損害,但沒有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只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故意或者過失,實際發生的損害是由於多個相同的原因力相加造成的,實際在這種情況下,原因力實施者之間並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而應承擔按份責任,但是假定該命題成立的話,將出現受害人舉證不能的後果,實踐中發生的事實多屬無法區分原因力大小的,為了平衡致害人和受害人之間力量對比,法律擬制了多個原因力實施主體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第
量刑偏輕是對瀆職侵權的間接
三,多個原因力之間沒有關聯性,各自實施的動態行為和靜態行為,且行為人也沒有溝通,只是在損害發生過程中偶然性的結合在一起,且各個原因力的實施者單個無法造成損害的發生,就構成間接結合侵權,該情況下,要求各原因力的實施者承擔連帶責任是很不公平的,畢竟單個行為是無法出現損害的,單個行為只有危險存在,不可能實際發生損害,這與前述的情況也是相去甚遠的。而在這種情況下,區分各個原因力的大小實踐中也是可能的,根據條件與原因、距離遠近、過失的大小、防止危險的能力等因素的對比,完全可以確定各原因力的大小,故此對於此種情況承擔按份責任是十分合理的。
間接結合侵權行為的發生一般存在一個主動方,也就是作為者,還有一個從動方,也就是不作為者,作為主動方的行為是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一般屬於動態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直接動因,行為的後果與其行為直接相關,換句話說,也就是動態行為使原本僅僅存在的危險轉化為了現實的損害後果,故此一般應認為動態行為是間接結合侵權行為中較大的原因力,應承擔較大份額的責任,而靜態行為對於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僅僅起到了輔助作用,如果沒有動態行為的發生,存在的僅僅是一種危險狀態,故此應該認定靜態行為者承擔較小份額的責任。
另外,在認定各原因力承擔按份責任大小時應注意一種情況,當靜態行為者從事的是一種牟利行為,靜態行為導致的危險是針對廣大公眾的一種風險,該風險的發生機率很高,同時杜絕風險又十分容易時,對於實際發生的損害後果,靜態行為者應承擔較大份額的責任,原因很簡單,就是靜態行為者放縱的風險不再完全是偶然性的,其靜態行為造成的危險是其忽略的是所從事行業的基本義務,承擔較大份額的責任是符合公平原則的。

㈧ 間接侵權的概念
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本身並不構成直接實施他人專利的侵權,但卻教唆、幫助、誘導他人實施專利,發生直接侵權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誘導或教唆他人侵犯專利的故意,客觀上為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必要條件。
林建軍、楊金琪:《對間接和共同侵犯專利權的分析探討》,載於程永順主編《專利侵權判定實務》,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把間接侵權分為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的間接侵權是,出售專利產品或者用於使用專利方法的設備的一個主要零件,並且明知道這個主要零件是為了侵犯專利權而特別製造的,不具備除了侵犯專利權以外的其他用途,這種間接侵權被稱為「共同侵權」。第二中形式的間接侵權是,積極引誘和教唆他人侵犯專利權。這種間接侵權被稱為「引誘侵權」。
程永順、羅李華著:《專利侵權判定》,專利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第90頁。 專利間接侵權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在保護專利權的實踐過程中,有時行為人為了避免侵權,並不完全實現權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每一項技術特徵,而只實現權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術特徵或分別實現技術要求中的技術特徵。
吳玉和:《專利間接侵權行為構成要件》,載於程永順主編《專利侵權判定實務》,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間接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以間接的方式實施其發明的行為,即行為人的行為並不構成專利侵權,但是卻鼓勵、慫恿、教唆別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
田力普:《關於專利保護與專利侵權中若干基本問題研究》,載於《專利法研究》,1995年版,第69-92頁。 我國學術界關於間接侵權的理解以是否有直接侵權行為相伴隨而形成兩種觀點,即共同侵權說和獨立侵權說:
以下學者的觀點表述了共同侵權說的主張:
1、王利明主編:《民法·侵權行為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324頁,「構成間接侵害專利權行為的條件為:(1)須存在直接侵權的事實;(2)須為直接侵權行為提供實施專利的必要條件;(3)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為他人提供實施專利侵權的條件。」
2、楊立新著:《侵權法論》(下冊),吉林人民出版社,第956頁,「在間接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中,這種行為是侵害專利權的直接行為的必要條件,它與直接侵權相結合,就構成了侵害專利權的直接因果關系,僅僅單一的間接行為,不構成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3、楊金琪編著:《專利商標技術合同疑難案例評析》,中國物資出版社,第131頁,「由於間接侵權的成立主要依直接侵權事實的發生為條件,即只有發生直接侵犯專利權的事實後,才能確認間接侵權,因此,在審判實踐中一般把間接侵權稱之為共同侵權。」
以下學者的觀點表述了獨立侵權說的主張:
4、吳觀樂:《淺議間接侵權》,載於《專利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專利文獻出版社,第45頁,「間接侵權行為是第三者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向無權利用該項專利的人提供或供應其中關鍵部分的中間產品而故意慫恿和唆使其實施該項專利。」
5、尹新天:《專利權的保護》,專利文獻出版社,第111-112頁,「間接侵權行為是第三者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向無權利用該項專利的人提供或供應其中關鍵部分的中間產品而故意慫恿和唆使其實施該項專利。」

㈨ 專利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有什麼不同
(一)直接侵權行為的形態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銷售、版許諾銷售、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產品或利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專利產品,以及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間接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所謂間接侵犯專利權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並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間接侵犯人與直接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