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解決
① 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雖然我不是學法律的,但關於民事糾紛案件,還真有些經驗心得。2018年我父親出了車禍,全身多處骨折,跑他的案子,遊走在法院、鑒定中心、律師事務所、交警隊、肇事方、保險公司之間,也算是對民事糾紛有些了解。
所以,別以受害者自居,也別說哪種方法對自己有利,主要是看你因為糾紛而遭受了多少損失,對方給予的補償或賠償是否達到了你的心理預期。如果私下達成和解,對方給予的賠償自己很滿意,那就沒有必要鬧到法院去。如果對方給予自己的賠償不滿意,那就直接起訴法院就好了。此外,如果自己遭受的損失或傷害較為嚴重,可以申請相應的鑒定來確定損失程度,這是可以增加賠償金額的一種方式。
此外,如果是債務糾紛那就另當別論了,民事糾紛包含很多,具體事物具體分析吧。
② 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
3、訴訟解決。
4、仲裁解決。
③ 鄰里糾紛怎麼解決
1、通過採取友好協商加以解決。拿出追求「和諧」的勇氣,多換位思考,推已及人,站在對方的立場想問題和行動。
拋棄「小氣」,力求「大氣」,多一分寬容,少一分計較。
實在無法解決時,可請求政府和組織的幫助,千萬不要激化為械鬥。
2、通過各種調解加以解決。
3、通過派出所加以解決。
很多人在遇到鄰里糾紛後通常會去派出所解決問題,公安部門會依據糾紛的實際情況和性質,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4、進行民事訴訟加以解決。
調解員和派出所不能解決問題後,可以採取進行民事訴訟的維權行為,但是該種途徑耗時較長,費用較高。
所以,只有在糾紛始終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才選擇此項方法加以解決
(3)糾紛解決擴展閱讀:
《糾紛解決:理論、制度與技能》是一套糾紛解決原理與實務系列教材。
它適用於法律院校學生和實務工作者(調解員、仲裁員、法官)等。
《糾紛解決:理論、制度與技能》由三編組成。
第一編:糾紛解決原理,闡述了糾紛解決的基本原理、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ADR)的類型及其起源與發展;
第二編:糾紛解決制度與程序,介紹分析了我國民間性、行政性、司法性以及專門性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制度和程序;
第三編:糾紛解決實務技能,重點介紹了現代協商、調解和仲裁的基本理念、方法、技能以及有關參與者的行為規范。
旨在訓練糾紛解決專業人員、律師提高糾紛解決的實際操作能力。
④ 處理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⑤ 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如下: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⑥ 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 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這種作法可節省費用, 而且氣氛和緩, 靈活性大, 有利於雙方貿易關系的發展。
(二) 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並沒有本質的區別, 最後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 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後, 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未成, 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 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 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 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 調解未果, 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 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 作出最後的判決。
司法機關審理經濟糾紛所耗費的時間長, 支付的費用大不說, 關鍵貿易雙方之間的關系進入了僵局,不利於雙方貿易的發展。如果不是迫不得已, 一般不建議使用司法機關審理。
補充: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