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工合同
①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有招工手續嗎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前期的招工手續應該有,這是每一個正規企業所必須的,當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企業和員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作為招聘入職的手續,也未嘗不可,完全取決於企業的規章制度。
1、《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
(1)企業用工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② 國企合同工和正式工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工: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一般屬於外聘形式,不購買五險一金。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
而正式工是享受公司所有待遇,包括五險一金、節假日上班屬加班、有過節費和降溫降暑費等,屬編制內。
所以,合同工和正式工比起來差別就太大了,合同工工資就固定的,而正式工是每年都在漲,這就是最大的區別。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③ 公司勞動合同中怎麼寫五險一金可以規避一些風險
一、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內容合法、程序民主並向勞動者公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企業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行使人事權的重要方式,不僅可以通過明確薪酬福利、休假、考核與獎懲等更具操作性的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有效補充,並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特別是對於界定員工是否構成嚴重違紀以及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單方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明確指明了制定規章制度再也不僅僅是用人單位單方的特權,而是勞資雙方的「共決權」。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過程中,若沒有經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審議,並且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進行談判,該規章制度是無效的,換言之,不能對勞動者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為了使制定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為了使規章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用人單位必須改變以往那種單方「管理」勞動者的作法,而應樹立與勞動者平等的理念,讓勞動者充分享有參與用人單位管理的民主權利。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可知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內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向勞動者公示。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一般而言,該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可;其次,必須經過民主程序。規章制度應通過職代會或者職工大會的審議,並與工會充分協商;其三,必須將通過的規章制度告知勞動者。這也是用人單位最容易忽視的一點,也是最容易產生勞動爭議的一環。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往往沒有或者無法舉證已將規章制度告知勞動者而導致敗訴。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對告知這一環節予以足夠的重視並選擇恰當的方法。關於告知的方法很多,比如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由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並簽收確認;或者在公司指定位置置備並公示最新的規章制度,並保留相應的證據材料等等。 總之,用人單位只有經過正當程序,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並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才能對勞動者產生法律約束力。 二、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將付出巨大代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十四、八十二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據權威部門調查,我國的勞動合同簽訂率極低,簽訂率約為20%。究其原由,其主要原因是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不願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為不簽勞動合同可以逃避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可以降低解僱職工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成本。為了解決因勞動合同簽訂率低而產生的大量勞動爭議等問題,《勞動合同法》特意做出了上述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其實不是明智之舉。理由如下:如果不訂立勞動合同,勞資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缺乏合同依據,雙方很容易發生糾紛。一旦有糾紛,雙方各執一詞,當糾紛訴諸法律時,用人單位必須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以及更大的法律責任。總之,不簽訂勞動合同並不能減輕用人單位的義務,相反卻容易引發糾紛,增加糾紛的處理難度。因此,企業在使用勞動者時,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否則,將需要支付高額的用工成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幾個問題,以規避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其一,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規定不得結婚、生育子女、工傷自理等顯失公平的內容。因為該規定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導致合同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其二,合同內容要盡量全面。如果條款過於簡單、原則,則容易產生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其三,訂立勞動合同後若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企業應與職工就未盡事宜簽訂補充條款或者補充協議,或者就勞動合同部分條款作修改,以避免出現爭議糾紛。 三、應特別注意關於強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八十二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以上是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及用人單位拒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承擔相應責任的內容。與我國《勞動法》相比較,《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大大放寬。而《勞動法》規定的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條件對勞動者而言比較苛刻,無固定期限合同形同虛設。主要因為勞動者想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必須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而實際上用人單位往往不願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針對上述問題,為了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極大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 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范圍的擴大,用人單位可根據企業自身具體情況,採取不同的對策。對於需要保持穩定性的重點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不需要保持工作穩定性的崗位,用人單位應採取措施,預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條件成就。 四、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受到嚴格限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長期以來,用人單位為了限制勞動者任意離職,一般採取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條款的做法。而因勞動者離職時不願繳納違約金所引起的勞動爭議亦屢見不鮮。勞動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公民當然享有勞動權所包含的「辭職權」。基於保護勞動者辭職權、促進就業的立法目的,《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利用其強勢地位任意約定違約金的狀況進行了嚴格限制,明確規定除勞動者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針對上述情況,為了確保違約金條款合法有效,實現設定違約金的目的,有效規制、預防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用人單位應做到以下幾點。首先,在設定違約金條款時,違約金條款的內容應僅僅限於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否則該條款將因不合法而無法約束勞動者。其次,在開展專項培訓過程中,應保留好培訓的費用發票等相關資料,以作為將來解決糾紛的證據。同時,培訓的費用、培訓內容應讓參加培訓的勞動者簽名確認。第三,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在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第四,加強對勞動者的涉密管理和培訓教育,著重防範勞動者的泄密傾向或行為。 五、經濟補償制度發生重大調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出台之前的勞動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勞動合同正常到期終止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此可見,經濟補償金屬於勞動合同履行中違約金的性質,即只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制度作了重大調整。《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了勞動者沒有過錯被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也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此,用人單位首先應注意從勞動合同管理滿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考慮,慎重用工。其次,在合同到期前,需謹慎提高勞動者的待遇,以避免在不續簽勞動合同時付出更大的用工成本。第三,除了續簽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勞動者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意識,提升勞動者的勞動效率,實現勞資和諧,避免勞動爭議產生。第四,用人單位應努力促使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並在確需進行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公司兼並收購等活動時,制定合理可行的遣散操作方案,以盡可能減少經濟成本。
④ 公司要與我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怎麼辦
如果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企業用工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一、勞動關系主體與勞務關系主體的區別
(一)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
(二)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二、當事人之間在隸屬關系方面的區別
(一)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與當事人之間存在著隸屬關系是勞動關系的主要特徵。隸屬關系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即當事人成為該用人單位的職工或員工(以下統稱職工)。因為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是不爭的事實。
(二)勞務關系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是另一方當事人的職工這種隸屬關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時計酬的家政服務員,家政服務員不可能是該戶居民家的職工,與該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
三、當事人之間在承擔義務方面的區別
(一)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且用人單位承擔其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是法律的確定性規范;
(二)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居民不必為其僱用的家政服務員承擔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