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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聘用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3 07:53:24

1. 求員工聘用合同書範文

員工聘用合同
招聘方(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招聘合同制職工,按有關規定,已報請有關部門批准。甲方已向乙方如實介紹涉及合同的有關情況;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勞動手冊。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 年(或____ 個月),從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第二條 試用期限

試用期限為____個月(或____年)。即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試用期限的長短,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有關部門無規定的,由招聘方根據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實際水平確定。)

第三條 職務(或從事某工種的工作)

甲方聘請乙方擔任____ 職務(或從事某工種的工作)。

第四條 工作時間

每周工作____天,星期____休息。每天工作時間為____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為期限的合同,工作時間由雙方商定。)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試用期間,月薪為____ 元。試用期滿後,按乙方的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和工作效率評定,根據所評定的級別或職務確定月薪。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為期限的合同,亦可按工作量確定報酬,實行計件工資的,按計件付酬。)

(二)乙方享受的崗位津貼和獎金待遇,與同工種固定職工相同。

第六條 生活福利待遇

(一)補貼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費補貼、糧食補貼、取暖費補貼等與固定職工相同。

(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節日假、婚假、產假、喪假與固定職工相同,工作滿一年以上需要探親的,可享受____ 天(包括在路途中的時間)的探親待遇,工資照發,路費報銷。

第七條 勞動保護。

(乙方的勞動保護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乙方患病、傷殘、生育等待遇以及養老保險辦法。

(本條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的,由雙方商定。)

第九條 政治待遇和勞動紀律要求

(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職工一樣的權利,如參加民主管理企業的權利,參加黨、團組織和工會的權利等。

(二) 訂立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乙方,在擔任領導職務以後,如職務是有任期的,在勞動合同期限短於領導任期的情況下,可以將合同期限視為領導職務的任期;如果職務是沒有任期的,可以視為改訂沒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 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單位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分配,堅持出勤,積極勞動,保證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條 教育與培訓

甲方應加強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安全生產教育,根據工作和生產的需要進行業務、職業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勞動合同: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不因此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已經修改;

3.由於甲方單位嚴重虧損或關閉、停產、轉產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或由於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了工作任務、性質;

4.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 在合同沒有變更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單位內工種之間、機構之間);

3.發生不超過一個月時間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法重新任命、調動、調換訂立沒有一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工的工作;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解除勞動合同,除因乙方違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本單位管理章程的規定被開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外,甲方應按規定發給辭退補助費和支付路費。

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應按規定辦理解除手續。甲方應按規定將解除合同的情況報告有關機關核准。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 甲方無故辭退乙方,除應發給辭退補助費和路費外,應償付給乙方違約金____ 元。

(二) 甲方違反勞動安全和勞動和勞保規定,以致發生事故,損害乙方利益的,應補償乙方的損失。

(三) 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為其支付的職業技術培訓費,並償付給甲方違約金____ 元。

(四)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按處理固定職工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期滿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第十五條 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起生效。甲乙雙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按( )解決:(1)依法向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請求處理,(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 份,報主管機關、勞動合同管理機關(本合同如經公證,則應交公證處留存一份)……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2. 勞動合同書與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差別

勞動合同書與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差別是:

一、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事業單位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所謂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編制管理,按照編制核算撥款的數額。目前事業單位編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編制基數多年不變,不能滿足事業單位不斷發展的需要。在編制滿額的情況下,各事業單位只好大量擴充編外人員和其他人員,這樣造成事業單位人員結構復雜,人事管理分割。事業單位人員結構,歸納起來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編制內聘用人員,包括簽訂聘用合同的編制內聘用人員和無須簽訂聘用合同的編制內聘用人員;第二類是編制外人員,包括檔案內部管理的編外人員和檔案外部管理的編外人員,編外人員一般實行企業化管理,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第三類是勞務派遣人員,是通過勞務派遣形式招用的。

3.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和聘用協議書的區別是什麼

一、用途不同:

1、勞動合同:

是用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勞務合同:

用於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3、聘用協議書:

用於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

二、特點不同:

1、勞動合同:

沒有適用范圍,用人單位根據崗位需求與勞動人進行合同簽訂。

2、勞務合同:

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3、聘用協議書:

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一般適用於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3)人員聘用合同擴展閱讀

聘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4. 就業協議、聘用合同和勞動和合同的區別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 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鑒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於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二) 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應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三) 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才簽訂。
(四) 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發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五) 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5. 聘用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紀律;
(四)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
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

6. 聘用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簡單的和你說明就是,聘用協議的簽訂是有特殊人群的,如協保人員,肯定是聘用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還有退休人員如果單位要用他的話也是聘用協議,提示下,如果在其他公司交社保的話讓他提供社保繳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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