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
Ⅰ 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候要注意什麼問題
注意的事項如下:
一、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合同對方為自然人:核實並復印、保存其身份證件(勿以名片代之),確認其真實身份及行為能力。
2、合同對方為法人: 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注冊資料並實地考察其公司情況,確定其真實性; 核實訂約人是否經其所在公司授權委託,查驗其授權委託書、介紹信、合同書; 簽訂合同必須加蓋對方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
3、合同對方為「其他組織」: 對方當事人為個人合夥或個人獨資企業,核對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與其介紹情況是否一致;由合夥人及獨資企業經辦人簽字蓋公章。 法人籌備處:確認經辦人身份及股東身份,加蓋法人籌備處和股東公章。
4、合同對方除加蓋公章、私章外,要親筆簽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2、採用口頭、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訂確認書並蓋章簽字。
3、倒簽合同要標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盡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四、訂約前的合同義務:
1、盡協助、通知義務。
2、訂約時獲取的對方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對公司開出的授權委託書、介紹信、蓋章的合同書等授權性文件要跟蹤管理,出具時應標明合同對方名稱及授權范圍、有效期限,業務結束要及時收回。業務人員離職要及時收回上述文件,無法收回的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並做證據保全。
發現業務人員在委託授權終止後仍以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及時確定是否追認;不予追認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進行證據保全。必要時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遇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及時收集保全證據,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即一年)。
七、合同簽訂後,合同原件須交公司統一保管。
八、合同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及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合同具體介紹:
1、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3、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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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需要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
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Ⅱ 簽訂合同時的甲方和乙方有什麼區別
合同上甲方和乙方的區別:
1、在訂立合同的時候,雙方誰先提出要求的,一般作為甲方;也可以協商。其實甲方、乙方稱呼無所謂的,並不表明權利的輕重,雙方在法律中沒有什麼區別,雙方都要遵守合同條款。違約方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2、甲方一般是指提出目標的一方,在合同擬訂過程中主要是提出要實現什麼目標,是合同的主導方。甲方一般是出資方或投資方,也就是經營的主體,處於主導地位,以出資方作為市場的主體或稱主導市場為甲方市場。
3、乙方一般是勞務方,也就是負責實現目標的主體。如一供電公司與某企業簽定供用電合同,某企業為甲方,供電公司為乙方;裝修公司與住戶簽合同,住戶為甲方,裝修公司為乙方。
甲方和乙方並不表明權利的輕重,雙方在法律中沒有什麼區別,其實就是合同上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的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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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甲乙雙方的權力和責任:
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的合同,甲乙雙方都有責任和義務按照合同內容行事。任何一方出現違約行為,都要按照合同事先約定的違約責任進行處罰。
舉例:買賣合同中,甲方是買方,乙方是賣方乙方沒有在規定的時間,把規定的商品以規定的質量送到規定的地方。
甲方可以要求違約賠償甲方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貨款付清,乙方也可以要求違約賠償一般在合同簽訂前,一定要仔細閱讀相關條款,防止不必要的損失
Ⅲ 合同的簽訂地應該以什麼為准
現實困惑
服裝經營者王某與服裝生產廠家簽訂了一份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王某將貨款交付後廠家3日後交付貨物。該買賣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但約定了管轄法院為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該合同廠家的負責人簽字之後,郵寄到王某處王某才簽字,合同一式兩份,每人保留一份。在銷售過程中,王某發現廠家提供的服裝有大量的瑕疵,顧客買後大部分都選擇了退貨,導致店內人氣驟降。生氣之餘,王某決定起訴服裝銷售廠家,向哪個法院起訴取決於合同的簽訂地,王某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簽訂地,而雙方簽訂的地點又不一致,該合同簽訂地是哪裡呢?一般合同的簽訂地應該以什麼為准呢?
律師答疑
該案中合同簽訂地點應為王某處,王某在自己所在地法院進行起訴即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王某與廠家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簽訂地,並且二者簽訂地點不在同一處,而王某是最後簽字的一方,所以根據以上法律解釋,簽訂地點應當在王某處。依據合同約定,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即王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四條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法理薈萃
依據合同法自願原則,合同簽訂地點以合同約定為准,如果沒有約定,以最後簽字地為准,不僅體現了約定優先和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還從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司法活動。
Ⅳ 簽訂合同的基本過程是什麼
關於合同簽訂的流程,一般來說分成了三個階段專。第一個階段是醞釀階段,所謂醞釀階段就是經雙方就合屬同的主要內容,各個條款,進行協商討論,達成意向性的一個文本框架性的協議,這是醞釀討論階段。第二個階段就是根據醞釀討論階段的情況,由一方起草文本,起草文本交於對方進行修改補充完善,然後交由對方進行審查修改,就是文本的提出與修改階段,這個可以是經過幾個回合,然後各方都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文字這些達成了一致,沒有什麼修改意見了。就進入第三個階段,就是簽字蓋章階段。簽字蓋章階段一般由一方簽字蓋章,送交另一方,進行最後的簽字蓋章。蓋好了章,然後就是互換文本,這就是合同簽訂的整個流程。
Ⅳ 合同書上簽訂與簽定有什麼區別
合同書上簽訂與簽定的區別:
一、語法結構不同:「簽訂」是並列結構,是一個詞,而「簽定」是動補結構,是一個短語。
二、意義不同。「簽訂」一詞,注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並簽字」,而「簽定」除了有「簽訂」的意思外,還指簽訂的條約或合同是確定不變的。
三、是否為《現代漢語詞典》收錄:《現代漢語詞典》中收錄了「簽訂」一詞,而沒有收錄「簽定」。
「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的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也有「商定」意即通過協商使之確定。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於合同或者條約來說,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是合適的,而且都是「簽」即簽署——簽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樣。
所以,兩者的選用似乎就是習慣和規范用法的問題了。但從法律用語上說,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比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而讓妄生歧義。因此,是簽訂合同,而非簽定合同。
Ⅵ 協議是簽訂還是簽定
從法律角度嚴謹來說,應該用「簽訂」。
簽訂是一種過程,是一系列行為的綜合,是動態的表述,就是從醞釀到談判,再到雙方簽字成立。而簽定是一種結果,是一系列行為後產生的狀態,是一種靜態的表述,就是已經經過簽訂行為達到了雙方希望的結果,不但已經成立而且大部分情況下已經生效,對雙方已經設定了合同的權利義務。
《現代漢語詞典》中也收錄了「簽訂」一詞,注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並簽字」,而沒有收錄「簽定」。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解釋中對於簽定合同還是簽訂合同並沒有明確的要求,不過在實際的情況中大家最好還是使用簽訂合同這組詞語比較嚴謹,俗話說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所以謹慎點沒錯的。
所以無論從規范語言還是從法律角度而言,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比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而讓妄生歧義。因此,是簽訂合同,而非簽定合同。
(6)簽訂合同擴展閱讀
簽訂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盡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