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合同
1. 經紀合同有哪些形式
經紀合同包括居間合同、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等三種形式。
(一)居間合同
居間(專業務)是經紀人為委託人充當介紹屬人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條件撮合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交易而進行經紀活動的一種業務活動方式。
居間合同主要條件:
①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②標的內容;
③傭金約定;
④結算事項;
⑤期限要求;
⑥違約責任;
⑦糾紛解決;
⑧其它條款;
⑨結尾部分。
(二)行紀合同
行紀,是行紀經紀人為委託人代購代銷和寄售商品等服務的一種經紀活動業務方式。
行紀合同的主要條款:
①標的;
②標的規格、質量、數量;
③價格;
④商品的保管責任及費用承擔;
⑤交貨地點、方式;
⑥酬金的計算給付方式、結算時間;
⑦違約責任;
⑧爭議解決方式;
⑨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三)委託合同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有兩種,一是書面形式;二是口頭形式。經紀人進行委託代理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委託合同的法律特徵:
①受託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和意志處理事務;
②受託人只能在委託人授權范圍內處理事務。
2. 演藝經紀合同是什麼性質藝人是否有權單方解約
一、演藝經紀合同是什麼性質?藝人是否有權單方解約?
藝人同經紀公司簽署的經紀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並沒有專項的規定,其法律性質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比較大。
過去通常認為藝人同經紀公司之間是「委託合同」關系,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託合同關系,委託人是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當然委託人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臨索賠。
但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和判例來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認為,演藝經紀合同並非簡單的委託合同,而是一種綜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間、代理、行紀、雇擁」等多種特徵。
在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列舉的威、楊洋與正合世紀公司知識產權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號〕中,最高院明確提出「涉案演藝合同是一種綜合性合同。」在其他處理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法院持這種「綜合性合同」的觀點。
這種情況下,藝人一方按「委託合同」的性質提出的單方解約權,很可能不會被法院採納。但是即使不能依據「委託合同關系」任意解除,這類經紀合同畢竟與人身有關,合同的履行需要藝人的配合,如果雙方已失去信任這個合作的基礎,法院強制判決合同繼續履行顯然也沒有意義,如果藝人堅持解除合同,法院通常還是會判決予以解除。
但是,如果藝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據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條款、不能證明是因為經紀公司嚴重違約導致的解除,那麼藝人可能會就面臨經紀公司的索賠,賠償數額要視合同約定及經紀公司的損失情況、之前的付出情況而定了。
二、經紀人不同於經紀公司,與藝人的法律關系視情況而定。
藝人同經紀公司簽署《演藝經紀合同》後,經紀公司不單是從事為藝人找通告、上節目、拍影視劇這類經紀服務,還可能要付出大量金錢打造、包裝藝人,甚至進行專項的培訓、投資等等。在藝人沒有成為「搖錢樹」之前,可能還要給藝人一定保障。也就是說,經紀公司除了演藝經紀服務外,對藝人尤其是沒有成名的藝人還有較多其他投入。這也是很多明星要同經紀公司解約時,經紀公司要提出高額索賠的重要原因。
前面介紹的條款是相對公平的條款,至少還考慮了藝人的保障。生活中也有很多打著打造明星的幌子的公司,騙取懷著明星夢的少男少女的信任,簽訂的《演藝經紀合同》極不公平,不但沒有切實保障,甚至還騙取他們的錢財。希望有明星夢的人要小心,別被夢想沖昏了頭腦。
明星和身邊的經紀人個人,通常則不會給明星有專門的金錢投入,明顯不同於經紀公司。明星和身邊經紀人的關系,通常有兩種可能。
1、經紀公司批派經紀人為明星服務。
這種情況,經紀人是經紀公司的員工,明星是該經紀公司的簽約藝人,該經紀人是因受經紀公司指派為明星服務的。
如果是這樣,明星實際上是無權解除經紀人職務的,除非他已經決定同經紀公司解約,否則只能與經紀公司溝通,要求更換經紀人。
2、經紀人與明星個人直接形成合同關系。
這種合同關系,可能是簡單的僱傭,也可能是具有委託合同性質的合同關系。比如明星授權該經紀人代自己處理相關演藝事務等。報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據該經紀人為明星洽談形成的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3. 什麼是獨家經紀合同
經紀合同是經紀人在承辦經紀和代理業務時,同委託人簽訂的合同。經紀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
4. 明星的經紀合約指那些內容
藝人不僅要全盤交代學業、去向、交友、家庭,就連私生活也要上報給經紀公司和經紀人。經紀公司對藝人也有許多條條框框的制約。
國內經紀公司的簽約年限為五年到十年,目前業內最流行的是八年為期。而一些從小就被大型經紀公司栽培的少年偶像,則要簽下長達十多年的「賣身契」。 這些合約之所以被業內視為「賣身契」,是因為藝人把自己簽給經紀公司,但經紀公司基本不提供任何的承諾和物質經濟保障,有活就干,沒活就餓肚子。
與合約期限直接掛鉤的是違約金,為了避免出現藝人一紅就走人的狀況,經紀公司會一開始就在合約中提出高昂的違約金。
內地經紀公司和藝人之間的利益分成一般是經紀公司抽七成,藝人拿三成。許多新人還需自費支付化妝、交通、住宿及訓練開支。天娛的合約里就明文規定,簽下的新人兩年內必須為公司義務演出五場,所有藝人沒有底薪,按照演出收入和公司分成,藝人拿四成。
當然,對於大牌藝人,經紀公司就要讓著對方了。一名圈內人透露,「紅了以後,你所想的任何簽約年限,任何分成都有可能。」
經紀合約還會包括私人事務的限制。一位圈內經紀人向記者透露,「藝人不許關機,必須隨時接聽公司指示,公司安排的活動必須出席,否則就是違約。」被「偶像劇之母」柴智屏一手捧紅的言承旭,也曾忍無可忍跳出指斥柴智屏「沒人性,吸血鬼」——F4雖然大紅大紫,公司不給配車,出入還得自己搭的士,並經常餓肚子。
5. 什麼是房地產經紀合同
簡言之:經紀合同是服務類合同(你和中介訂立),明確提供什麼服務內容,事後拿多少傭金;房屋買賣合同是供貨合同(買賣雙方之間),明確貨價和相關的約定。設想,如果沒有前者,房屋成交後,中介費怎算?又沒預先約定。
補充:買賣合同的總訂立份數應該不止3份。拿我們上海來講至少5份,下家要貸款的達6份之多:買賣方各一,中介公司留存一,交稅一、做產證過戶需要一,貸款銀行也要一。由於買賣是通過中介成交的,所以在買賣合同中有一頁上要中介公司蓋章的。中介規范的做法是,買賣雙方合同簽完字後說明一下:合同還要送公司每份蓋章,然後送買賣方各一份,其餘的合同文本在辦理各項手續時由他在現場遞交進去。
6. 明星與經紀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經紀合同的性質是隨經紀業務的性質而定,法律並沒有對其定性。
實踐中都認為分為兩種情況:
1、演藝經紀合同的性質就是委託合同。
2、混合性合同
由於演藝行業的特殊性,一部分經紀公司往往並非簡單的受託人,而且還扮演著藝人操盤手的角色,體現在經紀合同上既有委託或代理演藝事業的內容,又有有關藝人的宣傳、培訓、錄制和出版唱片的內容。
這種混合性質的經紀合同具有行紀、居間、委託等合同性質。
(6)經紀合同擴展閱讀:
明星和身邊的經紀人個人,通常則不會給明星有專門的金錢投入,明顯不同於經紀公司。明星和身邊經紀人的關系,通常有兩種可能。
1、經紀公司批派經紀人為明星服務。
這種情況,經紀人是經紀公司的員工,明星是該經紀公司的簽約藝人,該經紀人是因受經紀公司指派為明星服務的。
如果是這樣,明星實際上是無權解除經紀人職務的,除非他已經決定同經紀公司解約,否則只能與經紀公司溝通,要求更換經紀人。
2、經紀人與明星個人直接形成合同關系。
這種合同關系,可能是簡單的僱傭,也可能是具有委託合同性質的合同關系。比如明星授權該經紀人代自己處理相關演藝事務等。報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據該經紀人為明星洽談形成的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合同一般是不能隨意解除的。當然,如果出現了必須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條件,就可以解除合同。
作為明星,聘用經紀人一定會顧及自己的利益,一定會有明星可以隨時解除經紀合同的約定,所以,如果明星不想要自己的經紀人,就可以解除經紀合同。當然,可能會給經紀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7. 簽訂經紀合同應遵循哪四項原則
合同訂立分為要約承諾:
1、要約的定義:一方當事人向對方作出的以訂立合同為版目的的意思表示權,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意思表示的對方為受要約人;
2、要約具備以下條件和特徵:
要約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須向受要約人作出;
內容須具體、確定;
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
3、要約的法律效力:即要約發生的法律後果,包括對要約人的效力與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兩個方面;
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表現為對要約人的拘束力,即要約人不得變更與撤銷要約;
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表現為受要約人取得承諾的資格,即受要約人一經承諾,合同即成立。
要約的生效時間: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採取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訂立經濟合同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等價有償,平等互利原則;
(二)自願公平原則;
(三)誠實信用原則;
(四)遵守國家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原則。
(五)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