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合同
㈠ 什麼是個人績效協議
個人績效協議是指個人與公司簽訂的有關績效的協議書,目的是提高公司的績效。
績效管理是公司實現年度經營計劃、貫徹落實公司核心價值,從而最終實現公司戰略目標的重要手段。
為明確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與工作質量,共同實現績效目標,通過簽訂績效協議,使公司層面的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每個崗位。
(1)績效合同擴展閱讀
個人績效協議的作用:
1、導向作用
績效管理的導向作用主要體現在績效指標的導向作用,績效指標就是為員工在工作中明確目標,指導工作。
2、約束作用
績效指標有些會明確告訴員工那些是應該做,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否與績效指標相符合,約束員工日常行為和管理規范以及工作重點和目標。
3、凝聚作用
一旦績效指標確定,員工就會利用各種資源,凝聚一切可利用的力量來實現和完成績效目標,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個共同的目標和方向。
4、競爭作用
績效指標的設定就要求員工要通過努力工作才能完成的目標,績效指標明確員工努力的方向和目標,這樣就提供了員工之間,部門之間,企業與外部之間的競爭的目標和對比標准,使員工為完成績效考核指標互相競爭。
㈡ 員工績效合約怎麼寫
這樣的合約想要更好的書寫,必須要把它所涉及到的主要內容以及具體的細節,原因情況等等書寫清晰。
㈢ 績效協議有法律效力么
如果績效協議書對你來說很不平等或者會導致你被解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就算你簽了,績效沒達到,因此被解僱,那也是違法的。
比如,員工一個月需要達到10000的銷售額,沒有達到的月工資500,連續3個月達不到的解僱,或者連續3個月銷售額墊底的員工解僱。
如果此協議中10000的銷售額對大部分人來說都難以達到的,使得員工收入極低,是無效的
㈣ 績效協議算不算勞動合同
不算。績效合同是正式勞動合同以外的附加合同,其內容大致是,在完成勞動合同的相關指標後,依據完成的優劣,實行獎勵的一種方式。
附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㈤ 績效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實行績效管理是公司內部管理的事情,並沒有任何違法之處。
所有,企業可以要內求員工簽訂這樣的協議。容
及時簽合同時沒有說,只要公司現在有相關的制度來說明就可以。
績效不人性化,可以提出說明要求公司進行修訂。
但是公司在簽訂績效協議的問題上沒有違規和違法之處。
除非,給您的任務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㈥ 合同中,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需要寫清楚嗎
首先,勞動報酬中的基本工資是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因為根據 《勞動內合同容法》第17條規定,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其次,勞動合同不約定績效工資和獎金的標准也是可以的,只要在勞動合同中說明浮動工資部分按企業薪酬制度執行既可。事實上,績效工資屬於可變數,不能將具體數額寫進勞動合同,但是可以將績效考評的標准和方式寫進去。在合同里可以說明「按崗位薪酬制度執行」,並保證配套的薪酬制度里對這個崗位的薪酬有明確規定即可。如果企業制定有完善的考核制度,可以將該考核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㈦ 績效合同算不算勞動合同
不算。績效合同是正式勞動合同以外的附加合同,其內容大致是,在完成勞動合同的相關指標後,依據完成的優劣,實行獎勵的一種方式。
附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