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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的內容

發布時間: 2020-11-23 07:11:21

協議文獻結構及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協議的結構及主要內容
1、協議結構的常見形式
(I)表格式:適用於生產或財產一類的協議,因要涉及產品或財產的確切規格、指標、數量、名稱等,採用表格會顯得清晰、准確而簡潔。
(2)條文式:適用於工程技術、收養、贍養等內容較為繁雜的協議,將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項列出,便於表述、記憶,條理清楚,也便於監督執行。
(3)敘述式:一般適用於內容較簡單的協議,如子女過繼、捐贈、賠償等。敘述式更便於把事情的來龍去脈、經過結果等表達清楚。
以上3種基本形式,既可單獨使用,又可視其情況兼而用之,無論哪種形式,都應包括標題、正文與簽署3個部分。
2、主要內容
(1)標題。標題可以只用文種「協議書」;也可用「內容性質十文種」的形式作標題,如「工程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捐贈協議書」、「來料加工協議書」等;還可用「當事人+內容性質十文種」的形式作標題,如「xx公司與xx廠關於來料加工的協議書」等。
(2)正文。正文的前言部分,一般應寫明簽訂該協議的當事人的全稱、簽訂的時間、地點、人員和簽汀的原因、目的等。然後可視具體情況選擇表格式、條文式、敘述式或兼而有之式,寫清商定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內容與規格、指標,合作的方式,雙方或各方的權利、義務,准備階段的技術工作、工作日程等,同時應寫明雙方履行的行為約束。
(3)簽署。雙方及多方代表簽字蓋章,並註明簽訂日期。
(二)文獻結構及主要內容
1.文獻結構
①事物種類(特稱)
—事物的部分
—部分的部分
②事物的方面
—方面的方面
—地區
—時間
—文獻類型
2.文獻主要內容
①題名——題名索引。
②著者——著者索引、團著者索引。
③文獻編號——報告號索引、合同號索引、存取號索引。
④其他——人名索引、引用文獻目錄等。

② 英伊協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英伊協定》的主要內容有:所有的伊朗政府部門都必須派有英國顧問,版這些顧問具有廣泛的權權力,而他們所需的各項費用卻由伊朗政府支出。英國和伊朗雙方各派出若干名軍官組成混合委員會負責整編伊朗軍隊。軍事教官以及所有的武器裝備和彈葯都來自英國,伊朗承擔上述各項費用,英國則向伊朗提供專項貸款,而且使用這筆貸款的前提條件是,英國人出任伊朗財政總審計官員,負責監控國家財政。英伊協定還規定建立英伊合資企業,以便在伊朗修建鐵路和公路。此外,英伊雙方還成立混合委員會負責修改伊朗關稅。

英國人不等伊朗議會批准,就迫不及待地開始實施協定中的各項條款。以斯米特為首的英國代表團到達伊朗,並出任伊朗財政審計長。英國的大批軍事教官也進入伊朗軍隊。1920年,英國根據兩國協定中有關修改伊朗關稅的條款,強迫伊朗簽訂英伊關稅協定。該協定中專門對英國商品確定的低額進口關稅為英國商品獨占伊朗市場大開方便之門。

英國人還利用英伊協定控制伊朗的社會政治生活,他們對伊朗民族主義者橫加迫害,將伊朗親英勢力安插到中央政府和地方各州中的重要行政職位上,使伊朗實際上成為英國的附屬國。

③ 協議內容

該項目協議主要內容包含了新發現礦床的開發要求、環境保護及相關措施、本地民族居民的培訓與就業、本地民族企業優惠、財務規定、爭議解決方式等方面,十分詳盡。

(一)對具所有權地區其他礦床的開發

如果R公司打算處理主張礦權地帶的其他礦床的話,R公司應當在進行新開發之前,自費對這樣的新開發進行環境評估,然後將評估結果報告給本地民族各方。

此外,根據所提的環境影響研究或者環境評估結果,R公司應當以附件的形式,按照影響程度、影響范圍、影響時間以及發生的可能性四個標准,准備一份有關新項目的環境影響、保護措施、監測計劃,以及保護措施實施之後殘余影響的程度的摘要內容,與本地民族各方展開磋商;摘要一旦獲得協議各方的同意,並由協議各方執行之後,應當成為本協議的附件,並作為新項目附件成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如果新項目沒有合適的保護措施或者消除和減少某些確定影響到一定程度的措施,達到能夠被協議各方共同接受的程度,以及目前在附件中預見的程度,那麼協議各方將磋商其他令各方滿意的措施,包括補償措施在內。

(二)環境保護及相關措施

除了要求礦山企業提交環境影響報告外,一般利益相關者協議會對其他要求做出一些說明,包括:預見的影響、影響程度、保護措施、檢測措施、額外或其他保護措施、技術改進等。

以礦產為例,具體內容如下:

(1)預見影響。對礦產項目的預見影響、造成原因以及保護措施實施之後殘余影響的顯著性以附件形式附於協議後。

(2)影響顯著程度。協議聲明,盡管專家們對多數殘余影響顯著程度做出了評估,但是對顯著程度所做出這樣的評估以及所採用的評估標准實際上是主觀的。對於由於對環境影響研究未能進行更加深度的分析所造成的實施之後殘余的影響以其他預見影響及影響顯著程度需要做出說明,以附件形式總結在環境影響研究報告中,報告要基於專家們根據R公司的4條標准(影響程度,影響范圍,影響時間以及發生的可能性)所做評估而確定。

(3)檢測措施。R公司用於執行的保護措施的有效性以及保護措施實施之後殘余影響的顯著程度的評估方面,所實施的特別檢測工作,其結果應當及時向礦產項目委員會做出匯報。如果礦產項目的活動出現暫時中斷,R公司應當按照既定的檢測范圍和頻度,對環境實施檢測。應當按照環保要求在礦產項目及其周圍繼續進行廢料處理活動以及現場檢測。

(4)額外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果礦產項目對環境產生了附件中沒有提到的影響,那麼R公司應當實施額外保護措施,消除和減少這種意外影響到一定程度,達到能夠被協議各方共同接受的程度。如果沒有合適的保護措施,降低和減少這樣的影響到一定程度,達到能夠被協議各方共同接受的程度(視具體情況而定),那麼協議各方將磋商其他令各方滿意的措施,包括補償措施在內。如果協議各方無法就保護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達成一致,那麼將採取仲裁程序解決爭議。

(5)技術改進。如果將來開發出了更好或更加有效但功能相當的保護和檢測措施,那麼R公司在與礦產項目委員會磋商之後,可更換採用更好的措施。

(三)本地民族居民的培訓與就業

礦產項目協議中的就業與培訓內容包括:目標、就業目標、初期招聘、培訓、招聘、就業、就業支持系統、對人力資源任務的評估、年度會議、應對項目永久性關閉而建立的就業安排計劃、股東/聯絡官。

1.培訓

(1)培訓要求。協議各方承認,為了最終使得本地民族受益者人數滿足礦產項目就業崗位的最大需求,對本地民族受益者的現場和非現場培訓至關重要。故此,R公司應當立即開始著手執行本協議中本章部門的內容,R公司應當確保本地民族受益者獲得應有的培訓,使他們能夠成為核心的有經驗雇員。

(2)與當地政府以及當地教育局的合作。R公司應當與當地政府以及當地教育局展開密切合作,為本地民族受益者建立培訓計劃,把盡可能多的本地民族受益者培養合格,作為其主要的目標,以滿足當地礦產項目不同種類就業崗位需求。

(3)現場培訓。R公司應當與當地政府以及當地教育局展開磋商,為本地民族受益者建立現場培訓計劃,使盡可能多的本地民族受益者走向技能性的管理和技術崗位。

(4)受訓人員成為全職雇員。R公司應當在經營期間全力以赴,至少使5位接受現場培訓的本地民族受益者成為全職雇員(而非實習生)。

(5)其他現場培訓計劃。R公司應當與礦產項目委員會磋商,建立以下種類的、令協議各方滿意的培訓計劃:跨文化培訓;繼任計劃;發展培訓教師;提升與實習生支持計劃。

(6)情況介紹計劃。R公司應當與當地教育局展開磋商,為當地的高中學生建立有關采礦業和礦產項目就業機會方面的信息/情況介紹計劃,由R公司的代表在當地的中學開展有關活動,在R公司和當地教育局的同意下,礦產項目進行現場參觀。

2.招聘

(1)人力資源合作。R公司應當與當地政府展開密切合作,由當地政府在該地域負責人力資源開發,於礦產項目現場招聘本地民族受益者。

(2)招聘優先次序。R公司應當按照一定順序在合格的候選人中進行招聘,滿足所有就業崗位的需求。

(3)對完成培訓計劃人員的招聘。R公司應當在優先基礎上招聘那些成功完成培訓的人員成為永久性雇員。

(4)R公司承包商優先招聘。R公司應當要求其合同商以及他們的分包商按照優先招聘順序,在合同商工程需要和職位相應的期間,適當地招聘合格的本地民族受益者以及那些成功完成所提及的培訓計劃內容的本地民族受益者作為雇員。R公司應當在遵守條款方面監督其合同商的遵守情況。

(5)參聘要求。關於礦產項目所有種類就業崗位的參聘要求(教育水平,語言要求,經驗和態度)以及對這樣要求的調整,應當由R公司與當地政府以及當地教育局磋商決定。工作態度及(或)先前的工作經驗應當可以代替教育要求,對於候選的本地民族受益者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6)語言。協議各方承認,只有少數本地民族受益者能夠熟練使用本地民族語、英語和法語這三種語言,礦產項目適合單一語言的本地民族受益者的就業崗位數目有限。不過,對於不需第二種語言能力的崗位,不會使用第二種語言不應當成為本地民族受益者的就業障礙。R公司應當協助單一語言的本地民族受益者參與礦產項目,通過適當的語言培訓計劃,改善他們的就業機會,根據工作和安全需要,單一語言的本地民族受益者不應當在勞動能力提升方面受到限制。礦產項目現場所有的標志物,公告以及通知均應當有本地民族語版本。

(7)整合本地民族受益雇員參與采礦業務。R公司及其合同商,分包商在開發階段以及氣候無工程期間招聘的本地民族受益者,無論何時,無論崗位是否實用,都應當整合進入礦產項目的采礦業務中,或者進入所提及的培訓計劃。

3.就業

(1)工作場所評估標准。礦產項目現場的所有雇員均具有相同的工作環境、行為守則和評估標准,所有這些均應在就業開始時提供三種語言的書面文件,向所有的雇員做出說明。

(2)工作時間。礦產項目的雇員將採用輪換工作時間制度:兩周工作,兩周休息。不過,如果工作周數增加,超過兩周工作時間,R公司應當為實行兩周工作、兩周休息工作制度的本地民族受益者雇員提供任意一周的輪休時間。

(3)裁員。礦產項目的所有裁員事宜均由R公司根據下列標准實行:本地民族受益者的就業優先於資歷,優於成本節約因素,優先於資歷,除非在生產低迷期間以及需要恢復全面生產下,需要非本地民族居民來維持一組經驗豐富雇員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R公司應當與礦產項目委員會就維持雇員或者裁員事宜進行協商。

(4)辭職。R公司不應對自願離開礦產項目工作崗位的,提供合適離職通知(相對於因故開除,或未有合適的通知離職),而後又希望回到礦產項目工作的任何本地民族受益者有任何的抵制行為,也不應有任何的歧視。對任何這樣的本地民族受益人的重新聘用須根據現有工作的需要和職位空缺情況決定。

(5)本地民族居民就業與培訓官。R公司應當為本地民族居民就業與培訓官崗位,聘用和培訓兩名本地民族受益者,他們將跨班工作,並與其他管理人員一起,負責對所有本地民族工人的聘用,培訓和情況介紹。這兩位本地民族居民就業與培訓官應當在礦產項目崗位候選人的確定方面,與當地政府一起展開密切工作。

(6)R公司與本地民族受益雇員之間的聯絡。本地民族居民就業與培訓官也應負責本地民族受益者與R公司管理人士之間的聯絡,以便本地民族受益者雇員能夠全面整合進入礦產項目的經營中,幫助解決多元文化勞動力可能引起的任何問題。

(7)本地民族受益者雇員的交通工具。R公司應當按照其設立的工作制度,向所有的本地民族受益者雇員,免費提供往來礦產項目地點,以及北部村莊的交通工具。

4.就業支持系統

(1)跨文化交流的敏感性。作為聘用過程的一部分,R公司應當對申請來礦產項目工作的所有候選人在跨文化交流的敏感性方面進行評估。鑒於礦產項目的臨時性質,及其工人的臨時性,R公司應當不斷地在其雇員中展開有關活動,尊重永久居民,尊重他們的文化以及構成這一文化完整性的環境。

(2)促進社會和諧。R公司應當在推動礦產項目的跨文化對話以及相互理解方面,做出合理的努力。為此,R公司應當做出如下努力:

(a)向所有的管理人員和經理提供跨文化培訓;

(b)在指定的工作時間,對礦產項目的所有雇員舉辦強制性的跨文化交流研討會;

(c)按照需求或者工作要求,提供下列語言培訓課程:本地民族語、法語和英語,該課程可以在指定的工作時間或者工作時間之外舉行;

(d)邀請當地藝術家,例如音樂家、舞蹈家,到礦產項目,利用業余時間進行表演;

(e)允許本地民族受益者在礦產項目的便利店內出售他們的雕刻品和手工藝品;以及

(f)根據可行性,在北部村莊的當地居民和礦產項目的雇員之間組織體育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

(3)歧視。R公司應當採取所有合理的措施,防止雇員發生歧視行為。

(4)對歧視行為的懲罰。R公司應當根據本地民族居民就業與培訓官的意見,對那些顯示出對礦產項目的雇員有消極的或者歧視性的態度或者行為,或者做出消極或者歧視動作的任何管理人員、工長和其他雇員,採取立即的懲罰行動,包括解僱在內。

(5)雇員援助計劃。R公司應當設立就地雇員援助計劃,在事業、個人和家庭相關的問題上,根據需要向礦產項目的所有雇員提供免費的專業咨詢服務。

(6)鄉村食品。R公司應當與本地民族各方展開合作,向R公司的本地民族雇員,及其合同商和其在礦產項目現場的本地民族雇員,提供鄉村食品。R公司應當向R公司的本地民族雇員,其合同商以及其本地民族雇員提供冰櫃和廚房,允許他們儲存和烹調鄉村食品。

(7)對人力資源任務的評估。本章描述的人力資源任務應當隨時由礦產項目委員會進行審核,目的是評估其成效,並建議進行必要的改進。

(8)年度會議。協議各方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會議,討論本部分內容的執行情況,考慮礦產項目委員會的建議,R公司應當採取必要的行動,來確保本部分制定的目標得以實現。

(9)應對項目永久性關閉而建立的就業安排計劃。如果R公司在加拿大有其他的采礦項目,在礦產項目永久關閉時,應努力為礦產項目的本地民族受益者雇員找到另外合適的就業崗位。

(10)股東/聯絡官。R公司應當聘任一位全職的股東/聯絡官,保證本協議在所有協議各方得到執行,並將直接向總經理匯報,其將由R公司任命為代表之一,參與礦產項目委員會。

(四)本地民族企業

為了促進土著企業的發展,利益相關者協議要求,礦產公司在需求商品和服務時,應以土著居民企業合作為主,協議還可能設置具體的土著企業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比例。若確實沒有合適的土著企業可簽約時,簽約的非土著企業須為土著居民提供盡可能多的就業機會。通常情況下,土著企業技術、體制、經濟能力和專業知識相對落後,沒有能力為礦業公司提供商品服務,或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成功投標,為解決這一問題,利益相關者協議要求礦業企業提供有關投標程序信息、幫助土著企業准備投標、協助土著企業獲得融資、允許土著企業使用公司的基礎設施服務、給予土著企業預付貨款以幫其履行合同、拆分合同等優惠規定以獲得收益。

礦產項目協議中相關要求包括:

(1)工程外包。R公司礦產項目要按照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在開發和經營期間對當地企業進行工程外包。礦產項目計劃外包的物資及(或)服務種類目前預計如下:在開發階段,包括碼頭和飛機跑道建設、住宅綜合設施、發電廠、通訊系統、破碎廠、選礦廠及服務大樓、海運設施、航空運輸、餐飲酒店、鑽探、工程;在經營期間,包括:海運、航空運輸、餐飲酒店、鑽探、地面運輸。

(2)對指定企業的認可。協議各方在此認定附件所列企業為指定企業。在與各方磋商,並獲得R公司的同意後,M公司可能會增加本地民族指定企業表中的企業數,R公司同意不得無理壓制或縮減M公司代表本地民族各方的獨有自由裁量權。

(3)與當地企業直接協商。確定合適的企業後,R公司應當在需要任何這樣的物資或服務之前,於合理的期間內,單獨與本地民族企業展開誠實的直接磋商。如果有超過一個的企業,適合並有資格提供所需的物資或服務,R公司應當有權選擇一家本地民族企業,與其進行磋商,或者將只邀請唯一一家合適而合格的本地民族企業進行投標。

除上述條款外,但對於下列物資或服務,R公司應當與下列本地民族企業展開誠實的直接磋商:關於開發和經營期間的船運,關於開發和經營期間的航空運輸,關於開發和經營期間的鑽探,關於開發和經營期間的地面運輸,關於露天開采(只有當R公司決定外包部分或者所有露天開采業務時),關於地下開采業務(只有當R公司決定外包部分或者所有地下開采業務時)。

根據本部分內容與R公司展開合同談判的本地民族企業,可能應R公司的要求提供詳細的成本構成。R公司應當考慮到企業培訓本地民族受益者所引發的成本,尤其是在R公司正在建工程外包,而非有R公司直接承擔工程的情況下。

基於可能引發的應急或者非常局面,R公司應當在與企業開始直接談判並必須完成相關的合同談判時,設立合理的時間表。能夠為R公司提供物資或服務的企業專門要求提供的啟動成本以及基礎設施投資的折舊方面的信息,也是R公司確認並將在與企業的合同談判中解決的問題。R公司應當採取所有合理的努力,保證與本地民族企業的合同談判及時而公平地進行,保證本地民族企業有充分的機會來表達,為其建議進行辯護。R公司可能會從第三方尋求相關信息,目的是使其能夠對向R公司提供物資或服務的企業所提出的建議做出評估。如果R公司與企業無法通過誠實的商談,在指定的時間內解決合同談判事宜,R公司可能會依據邀請情況,將合同判給競標者。與R公司進行談判的企業應被邀請遞交標書。

(4)招標。對於開發階段和經營期間所需的物資或服務,未能進行外包的話,R公司應當邀請合格的當地企業,確定競標者(包括應邀投標的當地企業),這些競標者受邀遞交標書。

R公司在招標提供礦產項目所需的物資或服務時,應當以招標形式對競標者提出條件:從數量和質量方面,確定當地人或低昂地企業的數量,如果有的話,這樣的競標者將直接參與競標,或者作為分包商或者供應商提供特別的物資或服務並對其進行培訓。並以招標形式指明,這些因素將有利於物資或服務合同的獲得。R公司應當在裁定物資或服務合同時對上述因素做出有利的考慮,並應要求合同商按季提供有關上述因素的合規報告。

(5)與第三方企業直接協商。對於與物資或服務有關的,本地民族企業沒有合格競標得到的合同,R公司可能會通過直接談判,將合同判給第三方。

(6)投標裁定標准。R公司用於礦產項目所有合同的評估和裁定所使用的標准應當包括以下所有內容:(a)成本競爭力;(b)供應持續性;(c)工作質量;(d)時效性;(e)目標。

(7)對合格企業的確認。至少每年一次確認這些企業的合格性,並提供R公司充足的信息,以對特企業的資格做出評估。R公司也可能會直接與本地民族企業就他們的經驗和資格進行溝通。對於通常需要約束力的服務,本地民族企業必須提供保證書,以便被認定為合格公司。

(8)建立企業的建議。藉助於礦產項目委員會,R提出認為可能比較適於當地人建立企業的建議。

(9)工程設計。在准備將外包的工程設計時,R公司應在可行的時候,將這一工程組織成幾個部分,可能允許本地民族企業介入,獲得部分這樣的工程。

(10)執行。R公司應當要求每個合同商或者供應商,提供季度性的承諾報告,包括本地民族居民獲得工作的數字,合同商及其分包商實際僱用的本地民族居民的數字,提供給本地民族居民培訓的內容,被裁掉或者解僱的本地民族居民的數字,本地民族企業成為分包商或者供應商的信息。

(11)向礦產項目委員會通報。R公司應當就裁定礦產項目合同和子合同的信息,選擇合同商的依據,向礦產項目委員會做出通報,並根據要求,向本地民族各方提供合同商和供應商按時提交報告。

(12)年度會議。協議各方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會議,討論本部分內容的執行情況,考慮礦產項目委員會提出的任何建議,R公司應當採取必要的行動,來確保本部分制定的目標得以實現。

另外,礦產項目協議中還對交通工具(本地民族雇員的交通安排、其他雇員的交通安排)、限制性進入、參訪、順風車、限制使用槍械、非本地人的打獵與釣魚、葯物及酒精類飲料政策等,進行了具體要求,十分詳盡。

(五)財務規定

(1)相關企業的支付。

(2)社區福利支付。包括初期投資收回前的支付、初期投資收回後的支付和初期投資收回當年的支付等三項支付。對於累積毛利潤等於或者超過初期投資的工業性生產的那年,R公司應當支付的貨幣轉移數額,將依據相關規定支付更大的數額。

(3)支付時間。

(4)納稅。稅收將按照公司所得稅和礦業稅的形式,由當地政府或者按照本協議,任何代表該地域的地區政府機構來向R公司徵收,所得稅和礦業稅按照同樣年份的魁北克省其他類似礦業項目的數據進行計算,並將從根據應付款項中扣減,扣減的按照應付數額將作為R公司的稅收抵免。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一般利益相關者協議會將具體爭議解決方式列出,礦產項目協議要求,如果無法通過協商友善解決爭議,協議各方同意在任何一方尋求其他可行的補救措施之前,採用下列的爭議解決程序:

(1)受害方應當以書面方式通知爭議各方,並將該爭議提交礦產項目委員會,予以解決。

(2)如果礦產項目委員會未能在90天內,或者在各方商定的延期內解決此項爭議,此爭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委員會主席,主席應當從礦產項目委員會通知無法解決此爭議的日期算起的90天內,或者在各方商定的延期內,解決此爭議。

(3)主席可以根據其自由裁量權以及認為的合適條款和條件,提名一家中立的第三方進行實情調查,提出建議,協助主席解決此爭議。

(4)如果主席不能在指定的90天內,或者在各方商定的延期內解決此爭議,達到當事各方的滿意,或者如果當事各方無法共同將此爭議提交進行有約束力的仲裁,那麼任何一方都可以針對此爭議展開法律訴訟程序。

該章還規定了強制性的仲裁,具體解決條款包括:

(1)受害方應當通知其他爭議各方,並表示希望將此爭議提交有約束力的仲裁。

(2)發出通知後的30天內,決定共同將爭議提交有約束力仲裁後的30天內,當事各方應當共同協商,指定一個仲裁機構來對此爭議進行仲裁。

(3)如果各方不能在延後的30天內共同選擇一家仲裁機構,應當設立仲裁委員會。利益相關者各方與R公司應當分別在30天內指定一家仲裁機構,在時間限制內,各自選擇一家唯一的仲裁機構,然後兩家仲裁機構應當在接受指定的30天內,共同選擇一家第三方仲裁機構。如果不能做出此項選擇,應當由該省高等法院法官選擇出第三方仲裁機構。

(4)該唯一的仲裁機構或仲裁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應當在被指定或者成立之後的45天內(如果沒有要求延長或者經過受害方的同意),著手仲裁此爭議。

(5)各方應當向仲裁機構(或仲裁委員會)提供所要求的所有資料和文件。

(6)該仲裁應當在該省一座城市中進行。

(7)該仲裁應當依據940條款以及該省民事訴訟法典做出。

(8)參與仲裁的每一方應當各自對此仲裁支付費用,包括仲裁費,仲裁機構的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的費用。與此仲裁程序有關的所有其他費用和支出,包括第三方仲裁機構(或者唯一仲裁機構,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但不限於如下的費用和支出,所有仲裁程序附帶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速記、抄本、影印和其他行政費用,除非由仲裁機構(或仲裁委員會)另行決定,否則都應當由各方平均分擔。

(9)如果因為死亡、拒絕、退出或者無力指定仲裁機構,應當根據該省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指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委員會)的規定程序進行指定。

(10)仲裁機構(或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對此爭議開始仲裁程序後的6個月內做出決定。

可以看出,以產權為基礎的利益相關者協議對於維護礦產開發中的土地所有人、原住民等利益相關者,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契約成為了利益分配的主要方式,從而使礦區利益分配進入法治和社會自治的軌道,這對我國在礦區利益分配中踐行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

④ 十協議內容怎麼寫

一、甲乙雙方的名頭。二、協議內容,如合作事項、賠償承諾、雙方交易、投資股份等等。三、協議書涉及金額,甲乙方協商所佔比例及金額。四、經雙方認真協商,根據國家政策某項某項,達成協議,認可上述條款並承諾認真履行權利義務!五、甲乙雙方蓋章簽字! 供參考如可行請釆納!

⑤ 保密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保密協議內容
(一)明確保密信息范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范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二)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於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毀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三)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四)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文件的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並不意味著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五)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雖然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可不約,但不可否認競業限制條款是商業秘密有力的保護傘。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准、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以及條款解除的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4]
(六)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機構,但爭議解決機構必須確定、唯一,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不能既約定選擇A地又約定選擇B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
每個企業需要保密的情形不盡相同,如何簽訂保密協議以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易法通專業團隊提醒您,簽訂保密協議時最好咨詢專業律師。

⑥ WTO協議具體內容

從國際法上說,WTO本身包含著三位一體的因素。從其功能上說,有三個:一個國際組織,一套世界貿易的法典,一種多邊貿易談判的場所。

我們通常所說的「入世」,明確含有加入這套包括以及由其而引申出的貨物貿易(GATT1994)、服務貿易(GATS)和知識產權貿易(TRIPS),以及解決爭端機制等幾大塊國際條約群及其的多邊條約群的世界貿易法典的含義。這些構成現在的規范世界多邊貿易的一個龐大而復雜的法律體系。

WTO這一整套法律規則對中國「入世」後的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和深遠的影響。同時WTO的多邊貿易體制,從其構來看,包含了外交(政治)、貿易和法律等多方面的因素。WTO是用國際條約規范世界貿易的,其條款都是用規定各成員方法律義務的方式來表述的。

按照第38條關於國際法淵源的表述,WTO條約群正是國際法的組成部分。不管是在GATT運行階段,還是針對現在的WTO規則,這一點都應毫無質疑。尤其在WTO頗具特色的解決爭端機制里,除傳統的協商、調解、斡旋等外交方法外,其核心機制是國際法中常說的「司法解決」。

並專門設立上訴機關來復審專家組判案中的「法律問題」,包括對WTO各「涵蓋多邊協議」(條約)的法律解釋。這就大大強化了WTO條款的法律約束力。WTO的法律規則將直接規范各成員國的國內法,深刻影響國內經濟、社會、文化的許多方面。

關鍵的問題在於WTO協定如何在成員國實施,從另外一種意義上講,亦即WTO協定對於其成員的效力如何?這是WTO協定所規制的促進各國市場開放,實現全球貿易、投資自由化,促進全球資源的充分利用的基本價值實現的根本路徑。

WTO成立以來的實踐也充分表明,WTO協議的實施問題,已成為WTO體系中最核心、最復雜、難度最大的一個問題。在中國「入世」過程中,如何實施WTO協定以及能否確保履行WTO所規制的義務,也成為談判的焦點。

(6)協議的內容擴展閱讀

1999年11月15日,中美達成關於中國加入WTO的「雙贏」協議。中國加入WTO已經指日可待。當前,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和加入WTO的要求,中國經濟法制建設面臨著十分艱巨的任務。加入WTO,意味著中國的政治體制、企業體制和經濟體制的全面轉軌。

中國必須加快國內經濟、政治改革的進程,重新調整國家與企業、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盡快使中國的經濟運行體制與規則和以WTO規則為代表的市場經濟體制與規則相適應、相銜接。 一WTO協定對中國國內法的效力

對於中國加入WTO以後,認定WTO協定對中國國內法的效力若何,將直接關繫到WTO協定在中國的實施。由於中國正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市場機制尚遠遠不完善,地方與部門的保護強烈,規模經濟薄弱,真正公平競爭的機制尚未建立起來。

相對而言,在經濟轉型期中國法律體系也很不健全。加入WTO過程中有關法律法規的通知和修改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國務院法制辦也列出了有關立、改法律的清單,並制訂了時間進度表。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法、外貿法、尚檢法以及知識產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需要進行全面的調整。

⑦ 合同和協議的區別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內在平等協商的基容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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