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法
① 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內容: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②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採用的形式是()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所以這條問題的答案應當是B。
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適用法律有哪些
法律法規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試行)、《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等。
④ 合同法和建築工程行規誰大
固定造價合同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固定造價合同基本上是不能調整的。《合同法》中未規定當實際費用超過合同中固定造價的百分多少時,合同價可調整。建議與發包方協商解決,例如,實際費用超標是不是由於發包方原因造成的。如果發包方存在過錯,則可以提出索賠要求。另外,如果實際費用與固定造價相差過大,要查找相應的原因,如果是施工方成本控制、管理不當導致,則應由施工方自行承擔;如果並非施工方的過錯或過失導致,如合同存在顯失公平、固定價明顯低於通常成本價等情形,可要求對合同價進行調整。
⑤ 建築行業合同法
第一個屬於約定不明,按行業標准(62條)
第二個屬於未約定,按合同補充條款或者交易習慣(61條)
《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⑥ 根據《合同法》,建設工程合同包括( )。
正確答案:B,D,E
解析:《合同法》分則中的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AC兩項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
⑦ 列舉《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法規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a)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合同無效。
⑧ 建築工程合同範本
建築施工合同指的是建設單位(也就是發包人)與施工隊(也就是承包人),就某項建築工程經過友好商定確立的條款條約,合同包括建築工程的費用、期限、質量等相關問題。合同本著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合同簽訂的目的是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避免合作過程中一些不必要的爭議和麻煩。合同一經簽訂就產生了法律效應,任何人不得違反。下面,土巴兔小編將為大家提供一份建築施工合同範本供大家參考。
建設單位(甲方):簽名施工隊(乙方):簽名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XX處的某項建築工程的建設達成以下協議:
1、現就X市X地某項建築交由乙方完成,總工程建築面積為XXX平凡米。
2、所有工程從X年X月X日開始到X年X月X日結束,總期間為X年。若因特殊原因耽誤了可經雙方協定後延期並交由相關部門備案。
3、工程期間所需的材料及設備由乙方指定購買,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包括水電氣及其他相關費用。
4、在成套設備購進使用之前需要交給乙方檢驗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如果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5、對於甲方提供的工程圖紙,乙方需要嚴格按要求執行,不得隨意更改設計否則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6、施工期間甲方檢查到不合格的地方需要以書面的形式告訴乙方以便更改,經協商後進行更改。
7、乙方在竣工前5日通知甲方進行初步檢驗,完全竣工後經甲方驗收後3個月內無質量安全問題將一次性付清所有費用。
8、工程結束後,一年之內乙方要對工程實行非人為破壞保修且不收任何費用。
如還有其他條款經雙方商定後附加在合同後面,同樣有效。
甲方:(簽名)並蓋章乙方:(簽名)並蓋章
簽訂日期:X年X月X日
建築施工合同注意事項:
一、建設工程合同主體
1、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應切實注意承包人的資格。因為一項工程,事關重大,其不僅關涉到財產的損失,而且關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當事人的選擇在建設工程合同中至關重要,選擇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資質能力,是否具有從事建設工程的資格;
(2)施工能力;
(3)財務情況,承包人的資金狀況;
(4)承包人的人才技術狀;
(5)承包人的社會信譽;
注意: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
2、更應注意承包商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
3、合同簽字、蓋章的主體應與發包人、承包人主體相一致。
二、建設工程總包與分包
在合同的簽訂形式上、就存在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兩種具體形式。它分別由勘察、設計、施工三項工程組成。可以包給一個單位簽訂總包合同再由總包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各分包單位在勘察、設計、施工的進度、質量,以及工程造價等方面、對總包單位全面負責。根據《合同法》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條款
其合同的主要條款,即合同的主要內容和核心,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它既是順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爭議時解決糾紛的依據。對此必須詳細明確的加以規定。
1、關於監理
工程建設實行監理制度,對保證工程質量關系重大。《合同法》專門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合同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如建築法)、行政法規的規定。
2、關於工期
(1)、開工日期前明確。
(2)、竣工日期需要明確。
3、合同價款應注意:
(1)、《協議書》第5條「合同價款」的填寫,應依據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1條規定,非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款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要求第一要協議,第二要確定。
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
4、發包人工作與承包人工作條款應注意:
(1)、雙方各自工作的具體時間要填寫准確。
(2)、雙方所做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應填寫詳細。
(3)、雙方不按約定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對方損失的范圍、具體責任和計算方法要填寫清楚。
5、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6、合同價款及調整條款應注意:
填寫第23條款的合同價款及調整時應按《通用條款》所列的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三種方式,約定一種寫入本款。
注意事項:
(1)、採用固定價格應注意明確包死價的種類。如:總價包死、單價包死,還是部分總價包死,以免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
(2)、採用固定價格必須把風險范圍約定清楚。
(3)、應當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系數,也可採用絕對值法。
(4)、對於風險范圍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
7、工程預付款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4條款的依據是建設部第107號令。
(2)、填寫約定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及包工包料情況來計算。
(3)、應准確填寫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款項的具體時間或相對時間。
(4)、應填寫約定扣回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
8、工程進度款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6條款的依據是《合同法》第286條、《建築法》第18條、建設部第107號15條
(2)、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計算。
(3)、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按月結算、分段結算、竣工後一次結算(小工程)及其它結算方式。
9、材料設備供應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7、28條款時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
(2)、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3)、雙方應約定供應材料和設備的結算方法(可以選擇預結法、現結法、後結法或其他方法)。
10、違約條款應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應約定發包人對《通用條款》第24條(預付款)、第26條(工程進度款)、第33條(竣工結算)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應約定承包人對《通用條款》第14條第2款、第15條第1款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3)、還應約定其它違約責任。
(4)、違約金與賠償金應約定具體數額和具體計算方法,要越具體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後產生爭議。
11、爭議與工程分包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37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
(2)、如果選擇仲裁方式,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不受級別地域管轄限制。
(3)、如果選擇訴訟方式,應當選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是地域管轄)。
(4)、合同第38條分包的工程項目須經發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2、關於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合同雙方蓋章後生效」。
作用:不要寫「合同雙方簽章後生效」或「合同雙方簽字及蓋章後生效」,避免合同無效的可能性。
13、合同訂立地點填寫「本方」。
作用:日後一旦發生糾紛,公司所在地法院擁有訴訟管轄權。
14、關於補充條款:
(1)、需要補充新條款或哪條、哪款需要細化、補充或修改,可在《補充條款》內盡量補充,按順序排列如49、50……。
(2)、補充條款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另行簽訂的有關書面協議應與主體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絕「陰陽合同」。
編後:這就是一份簡約的建築施工合同範本了,不管是什麼形式的合作都需要簽訂合同來制約。所以會立合同也是非常重要的。希望以上這個合同範本能供大家參考。
⑨ 建築工程合同中哪些屬於無效合同
1.《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面的條款的效力。」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因合同無效而失去其效力。
2.《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僅規定為承包人請求的應予支持,如果發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是否支持,法律並未規定。在一次實際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員會某仲裁員認為只有承包人請求時才予以支持。
3.《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承包方已經通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築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甚至是竣工的建設工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
一、法律明確規定無效的情形
1.《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為無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解釋》第5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當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該施工合同按有效處理。
3.《解釋》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⑩ 我國《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採用( )。
【答案】B
【答案解析】《合同法》規定,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