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書的標的指的是
⑴ 工業品買賣合同範本
工業品買賣合同範本
工業品買賣合同
甲 方:
簽定地點:
乙 方:
簽定時間: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標的名稱 牌號商標 規格型號 生產廠家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合計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註: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質量標准————————————————————————————————————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第四條 包裝標准、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第五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第六條 合理損耗標准及計算方法:————————————————————————————
第七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時起轉移,但買賣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於———所有。
第八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九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第十條 檢驗標准、方法、地點及期限:———————————————————————————
第十一條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
第十二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十三條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第十四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地———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子————————起生效。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出賣人 買受人 鑒(公)證意見:
出賣人(章): 買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鑒(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⑵ 標的物滅失分幾種情況出自哪部法律書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況下,如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該義務。
7.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8.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⑶ 定製開發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合同成立三要素:從構成合同關系的要素這一角度來看,要判斷某一合同是否成立,可從如下三個方面來分析:合同關系主體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客體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內容是否存在。只有對這三個問題同時肯定回答,合同關系方才成立。由此,合同成立應具備有合同關系主體存在、合同關系客體存在、合同關系內容存在這三個條件,合同成立的這三個條件被稱為合同成立的三要素。
合同關系主體存在:即合同關系的成立須有兩個以上合同關系主體的存在,英美法中有「一個人不能自己與自己訂立合同」的規則,指的就是這一條件。在此,合同關系主體是指合同主體還是指訂約主體?在第一章「合同關系主體」一節中,我們已經介紹過,所謂合同主體是指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主體;訂約主體則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合同主體與訂約主體的關系有五種情形:可以合二為一即訂約主體就是合同主體;也可以相互分離即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不是一個人,譬如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約;而僅有合同主體卻無訂約主體的情形以及兩者均無的情形在現實中是沒有意義的;最後一種情形是僅有訂約主體而無合同主體(如A以虛構的B公司名義訂約),此種情形因為虛構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主體而構成欺詐,顯然違法而無法律效力,並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因為存在意思表達一致或協議,所以合同還是成立的。因此訂約主體的存在而非合同主體的存在才是合同關系存在的前提條件。
合同關系客體存在:即合同標的確定且可能。合同標的的確定,包括已經確定和可以確定兩種情形,以未確定或不能確定的對象作為合同標的,譬如籠統地說我要賣給你一批貨物或借給稱一筆資金,不能認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合同標的的可能,指合同標的可以給付、履行或實現,以不能的給付作為合同標的,構成給付不能。給付不能分為自始不能和嗣後不能、主觀不能和客觀不能、一時不能和永久不能、事實不能和法律不能等。從合同成立角度看,訂立合同時,合同標的可能是指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的情形(譬如說我要賣給一顆原子彈),須承擔締約責任,而嗣後不能、主觀不能、一時不能涉及到的是合同履行的問題,承擔的是違約責任。但有人認為「標的可能」這一條件應歸屬於合同效力之中,因為在實踐中要區分標的的自始履行不能和嗣後履行不能非常困難,且沒有多大實際意義。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此類問題按欺詐、重大誤解等情況來處理,即按合同無效處理。但從理論上講不通,沒有標的的合同可以說是一種不著邊際的合同,沒有意義。
合同的標的須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和可得確定。至於合同的標的是否須可能,前德國民法和台灣民法將其規定為合同的生效要件。並區分自始不能及嗣後不能。然合同標的是否可能一般不影響國家利益及社會利益,國家沒有必要對此作出干預。如果合同生效,即便標的不能也可在履行不能時追究違約方責任。如2002年新修訂的《德國民法典》就不再將標的可能作為合同生效要件,取消自始不能及嗣後不能的區分。
合同關系內容存在:合同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已經形成的協議,即當事人已就相互之間將要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達成協議。合同關系是否存在,除上述兩個條件外,就看是否存在這種協議。協議達成的標準是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一致。對什麼意思表達一致?這個問題被稱為「合意的范圍」。原來的《經濟合同法》規定的是「對主要條款意思表達一致」即意味著合同成立。但新《合同法》對此未做出明確規定。根據新《合同法》第61、62條規定的精神看,要比原先「對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的規定要寬松,當事人既可補充協議,也可由法官做出解釋。其他國家對此的規定也是經歷了一個由嚴格到寬松的過程。
二、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
1.法定的附加條件
合同成立的法定條件:合同的成立,可能還需具備有法定的附加條件。主要有要物合同與要式合同這兩種情形。
要物合同:要物合同即實踐合同。實踐合同的成立除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外,尚需物的交付。如《合同法》第367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293條:「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另外,借用合同一般認為也是實踐合同,其成立亦需以借用物的交付為條件。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成立,要求合同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一般指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種合同一般都是比較重要的合同,為使當事人在訂立時較為慎重,訂立後減少糾紛,又易於保存證據,我國有不少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某種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以此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合同法》分則中就有許多這樣的規定,如第197條(借款合同)、第215條(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第238條(融資租賃合同)、第270條(建設工程合同)、第330條(技術開發合同)、第342條(技術轉讓合同),在其他法律中,還有勞動合同(《勞動法》)第19條,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第49條、第53條),船舶轉讓合同(《海商法》第9條),保險合同(《保險法》第12條),銀行貸款合同(《商業銀行法》第37條),保證合同(《擔保法》第13條)等。
另外,特定的形式,也指鑒證、公證、登記、批准、審核等形式。某些合同,法律規定必須具備這些形式中的其中之一,才能被視為成立。
2.約定的附加條件
合同成立的約定條件:合同成立還可以約定附加的條件,如當事人可以約定採用書面形式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里說的「約定」是指當事人特別就某一合同的訂立做出約定;至於當事人徑直訂立書面合同的,當然並不需要另訂一個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約定。當事人還可以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確認書:《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確認書實際上是與承諾聯系在一起的,雙方達成協議以後,一方要求以其最後的確認書為准,這樣他所簽訂的確認書實際上是其對要約所作出的最終的,明確的,肯定的承諾。而在其簽訂確認書以前,雙方達成的不過是一個初步意向,並無真正拘束力。可見,在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的合同中當事人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確認書實際上是承諾的最終組成部分,是判斷是否作出承諾的要素,並非合同的特別成立要件。
案例:原告向法院訴稱,其系孤老,體弱多病,丈夫去世後生活需要他人照顧,1999年起其同事的女兒被告照顧原告日常生活,之後被告要求原告將其名下的房屋贈與給她。同年6月17日,原告將自己的一間房屋贈與被告,贈與書上同時寫明「本贈與在受贈人接受贈與並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後成立」,被告也亦簽署了受贈書,贈與書與受贈書均進行了公證,但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現因被告未照顧原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合同。問題:如何理解該贈與合同中的特別註明條款?
分析:首先,我們不能因為贈與書上註明「本贈與在受贈人接受贈與並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後成立」,而將雙方當時訂立的合同視為預約合同。預約合同相對於本合同而言,指的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則是指為履行預約合同而在將來訂立的合同。本合同與預約合同的效力不同,預約合同的效力在於當事人應當訂立本合同,但雙方並未發生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本合同的效力就在於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本案而言,雙方在1999年6月17日訂立的合同中,並未約定將來還要另外訂立一個合同,所以,當時訂立的就是本合同。
其次,贈與書中這一特別註明,也不能理解為「附條件的合同」,因為:第一,《合同法》第45條關於「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的規定,是有關合同生效或失效時所附條件的規定,而並非合同成立時所附條件的規定。第二,根據通說,附條件合同中所附條件,必須是當事人約定的,不能是法定的,而該贈與合同中所附的「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條件,正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規定的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具備的條件,所以,即使將此約定的條件解釋為贈與合同所附生效條件,也是多此一舉,毫無意義,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第三,原告起訴到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撤銷該贈與合同,說明原告已經認可該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因為可撤銷的合同肯定是已經成立並生效的合同。
最後,贈與書中這一特別註明,應當理解為附成立條件的合同,但並非附法定成立條件的合同,而是附約定成立條件的合同。合同雙方可以約定合同成立的條件,譬如,「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條)在實踐中,當事人還可以約定一方提供擔保(如交付定金、提供保證人)時合同成立;可以約定一方支付預付款時合同成立;可以約定經公證或見證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這表明,合同可以按照當事人的意思,約定附加的成立條件,以表明其不受約束,並防止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由於此情形下,合同實際並不存在,更談不上生效,所以,這時實際上存在的只是一個初步的協議,英美合同法中稱之為「不完全協議」。
但我國《合同法》中並未對合同附成立條件作出概括性的規定,絕大多數合同法的教科書中對此也未加討論。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於1994年制定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13條對此有規定:「在談判過程中,凡一方當事人堅持合同的訂立以對特定事項或以特定形式達成的協議為條件,則在對這些特定事項或形式達成協議之前,合同不能訂立。」該協會對此條文的解釋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中,合同當事人可以認為某一特定事項非常重要,如果雙方不能滿意地解決這一事項,他們將無意訂立有約束力的合同。但是,這種意圖必須非常明確地加以表達,簡單地表達並不足以證明這種的意圖的存在,所以,條文中使用了「堅持」一詞。
合同附成立條件與附生效條件的主要區別在於:附成立條件的合同,在所附條件尚未成就時,合同不成立;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所附條件尚未成就時,合同已經成立但未生效;成立條件,當事人可以有意使之不成就,而僅僅導致合同不成立的後果;生效條件,如果「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5條第二款)
在本案中,贈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有「本贈與在受贈人接受贈與並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後成立」的約定,從字面上看,這是該贈與合同所附的一個成立條件,但不能將其理解為贈與合同中所附的成立條件,因為原告即贈與人並未將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作為贈與合同成立的一個條件,單獨提出來加以特別強調,並且非常明確地表達其完全依自己將來的意願是否履行贈與的意圖。
退一步講,即使將此約定理解為贈與人用來控制贈與合同成立的一個條件的話,由於此條件與該贈與合同目的直接相悖,也將導致自相矛盾,從而使這一條件不產生影響。因為房屋贈與合同中,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贈與人在訂立贈與合同以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贈與人一方面作出了願意無償給予受贈人房屋的意思表示,還將表達該意思的贈與合同提交公證,另一方面,卻又以此作為贈與合同成立的先決條件,這無異是說,願意將房屋贈與,但是否履行贈與,還需以贈與人自己將來的意願為准。因而,該約定不應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法院應以經公證過的贈與書和受贈書為標准,判定該合同成立生效。
⑷ 求工業采購合同範本(標準的合同範本)
工業品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標的物
標的物名稱 商標 規格型號 生間廠家 計量單位 數量 價款
單價 金額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第二條 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包裝標准、包裝物的提供與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隨附必備品、配件、工具的數量及提供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合理損砂標准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 )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 )義務的,標的物仍屬於出賣人所有。註:(**/**)為填空選擇適用的內容,當事人應以雙方認可的方式進行填寫。
第七條 交付(提取)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方式 、時間、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驗收標准、方法、地點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出賣人對標的物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
出賣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稅號:
郵政編碼:
買受人
買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稅號:
郵政編碼: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⑸ 一道秘書職業資格試題(多選題)「可以作為合同標的物的有( )」
1、公民要寫明姓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寫明單位名稱和單位所在地,便於雙方聯絡。
2、標的。經濟合同的標的,是指合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對象。經濟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法律上稱它為標的。標的可以是物行為或智力成果。
a.物。指經濟合同當事人能夠實際支配、具有一定價值、可以滿足人們生產或生活需要的物質財富。它包括自然物和人工製造的產品。
b.行為。行為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有意志的、產生權利義務的活動。如當事人提供的勞務、服務等。
c.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的腦力勞動成果,這是一種非物質的財富。可作為經濟合同的智力成果,主要有技術成果(包括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如著作權等)和品名商標等。
3、數量。合同中的計量單位,均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4、質量。質量條款具體規定標的物的質量。簽訂和履行合同,應始終以質論價的原則。在衡量標的物的質量標准時,凡有國家標準的,要按行業標准簽訂和履行;沒有國家標準的,要按行業標准簽訂和履行;既沒有國家標准又沒有行業標準的,要按經過批準的企業標准簽訂和履行。為了確保標的物的質量,合同條款中還應規定產品的檢驗或檢疫的方法。
5、包裝。產品的包裝標准應充分考慮產品的無力、化學性能與外形、體積、結構等因素,應注重選擇包裝材料和包裝方法。同時,還要考慮運輸工具的特點、路程的遠近、貨物的重量、產品的外形、貨物的價格等,盡量做到合理包裝,以提高包裝質量、節約運費,提高包裝的規格化和標准化水平。此外,要考慮包裝技術,注意包裝材料輕量化。
6、權利和義務。嚴格地說,所有的經濟合同條款,都是為了確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經濟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對等的。一方從另一方那裡取得產品、勞務和智慧成果,就應該付給對方以相應的報酬。而另一方取得了報酬,就必須付出相應的產品、勞務或智慧成果。這樣才能貫徹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否則,就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訂立不平等條約。這是有違經濟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的。
7、價款或酬金。價款或酬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取得產品、接受另一方的勞務和智力成果時,所應付出的代價。包括租金、利息和買賣合同中的價款;也包括受益的一方為對方提供的勞務或智力成果而支付的報酬。
8、履行的原則、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中一旦寫了如何履行,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如果合同中的交貨方式是自提自運,則供貨方不得代辦托運;如果合同中規定的是代辦水運,則需方不得用轉賬支票、信用證或者商業匯票。如一方需要變更方式,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則,就是違約行為。
自然物應該是指土地范疇之類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⑹ 怎麼起草協議書
一、合同起草權的爭取
這一點極為重要。一般情況下,起草方在起草合同時能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如無標准合同文本可依或認為不適宜採用標准合同文本,在談判過程中就要盡量爭取到合同的起草權。
二、合同一般條款
《合同法》第十二條列舉的合同一般條款有: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起草合同時應注意不能遺漏一般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個人姓名應與身份證一致,不能用綽號;個人住址應與身份證或戶口本規定一致。如個人經常居住地與身份證或戶口本中登載的地址不一致,可以用經常居住地為住址。單位要寫全稱,不能用簡稱,企業法人名稱及住址應與營業執照一致。(二)標的
標的體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的,合同不能成立。比如買賣合同標的是貨物,在起草標的條款時,不僅要有貨物名稱,必要時還須加上貨物牌號、商標、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生產廠家等。(三)數量
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國家沒有計量標準的數量單位。如一定要使用,也要明確每「包」、每「箱」、每「袋」、每「捆」、每「打」的具體數量。
根據標的特點,有些還需註明標的毛重、凈重、正負誤差、合理磅差、自然減量、超欠幅度等。(四)質量
本條款是最復雜、最易產生爭議的條款之一。要明確質量標准、質量驗收內容、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
採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企業標準的,寫明標准名稱、代號或編號。
質量驗收有三種形式:按產品說明書驗收、按樣品驗收、按抽樣驗收。按產品說明書驗收的,說明書要真實、明確,包含所需技術標准和其他技術條件。按樣品驗收的,要明確對樣品的共同提取、封存和保管。
對質量提出異議期限和方式時,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明確規定。
(五)價款或報酬
實行市場價格的,按公平合理原則確定價格。要明確單價和價格總額及履行合同的其他費用如包裝費、包裝物回收費、保管費等由誰承擔;要明確價格計算方法、貨幣種類、支付時間和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要明確交付標的和支付價款或報酬時間。需分期或分批履行的,對每一期的履行期限也要作出規定。履行地點前要寫上省、市、縣名稱,地名要寫准確,避免重名或地名錯誤發生履行錯誤。履行方式分為時間方式和行為方式。時間方式有一次履行和分期履行兩種。行為方式包括交付標的物方式、勞務提供方式和支付價款和報酬方式。對履行方式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七)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條款能促使當事人自覺、全面履行合同。合同中必須有違約責任條款。條款內容不能太籠統,一條義務,就要對應一條違約責任。重要義務,違約責任應較重;次要義務,違約責任應較輕。法律法規對違約責任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協商承擔責任方式和比例。法律法規中對違約責任比例幅度或限額有規定的,則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
(八)解決爭議方法
主要在仲裁和訴訟中選擇。專業性比較強、雙方合作關系一直較好、涉及商業秘密、希望盡快解決爭議的合同糾紛可以選擇仲裁。但注意,選擇了仲裁就不能選擇訴訟,選擇了訴訟就不能選擇仲裁。選擇仲裁,必須寫明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全稱。選擇訴訟,約定由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
三、合同其他條款
在一般條款之外,《合同法》分則中針對不同種類的合同有具備條款的規定。要對應這些規定起草。另外,當事人也可自行約定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定金條款、公證條款等。但自行約定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總之,合同起草人必須熟悉合同法律法規,做到合同條款全面、條款內容明確具體,才能保證起草的合同更准確、更全面、更公平合理,以更好地維護合同起草方的合法權益。
請採納答案,支持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