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合同
① 海運貨物保險合同有哪幾種
介紹一下海運保險內容:
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保險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和環節。其中業務量最大,涉及面最廣的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類。
1. 基本險分為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簡稱FPA)、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簡稱WA 或 WPA)和一切險(all risk)三種。
(1)平安險的承保責任范圍:
①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② 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③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④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⑤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⑥ 運輸工具遭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和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⑦ 共同海員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⑧ 運輸合同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平安險」是我國保險業沿用已久的名稱,原文含義是「單獨海損不賠」。從字面意義來看,無論是「平安險」還是「單獨海損不賠」都不能准確反映出這個險別的承保責任范圍,它僅對由於自然災害所引起的單獨海損不賠償,而對上述第②項指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單獨海損,第③項中的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共有情形下的單獨海損負賠償責任。在三個基本險別中,平安險的承包責任范圍最狹窄,多用於大宗、低值的散裝或裸裝貨,如礦石、廢金屬等。
(2)水漬險的責任范圍:
① 平安險所承保的全部責任;
②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水漬險」也是我國的慣稱,字面意義為「負單獨海損責任」,容易被誤解為僅對遭受海水水漬的損失負責或僅對單獨海損負責。事實上,與平安險的責任范圍相比,水漬險的承包責任范圍略有擴大,區別在於水漬險對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也負責賠償。水漬險不包括銹損、碰損、破碎以及散裝貨物的部分損失,故常用於不易損壞的貨物或生銹並不影響使用價值的貨物,如鋼管、線材等。
(3)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這里的一般外來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險的內容,故一切險是平安險、水漬險和一般附加險的總和。可見,一切險並非包含了海運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風險、損失和費用,對於由運輸延遲、戰爭和罷工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即使投保「一切險」,保險人也不予負責。與平安險和水漬險相比,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范圍最廣,應用於價值較高、致損原因較多的貨物,如棉毛及其製品等。
(4)除外責任
為了分清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的各關系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發貨人、收貨人、承運人等對損失的責任,使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更為明確,《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還規定了保險人的除外責任,即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五項:
①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② 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③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和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④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⑤ 戰爭險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5)保險的責任起訖
出於運輸險的特點,保險業務中對責任起訖不規定具體的日期,而是採用「倉至倉」(warehouse to warehouse,簡稱W/W)原則,即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從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生效,在正常運輸過程中(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繼續有效,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以先發生者為准。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60天為止。如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倒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2. 附加險是對基本險的補充和擴大,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種基本險的基礎上才可以加保一種或幾種附加險。附加險有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三類。
(1)一般附加險有11種,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簡稱T.P.N.D)、淡水雨淋險(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簡稱F.W.R.D)、短量險(risk of shortage)、滲漏險(risk of leakage)、混雜、沾污險(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損、破碎險(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串味險(risk of odor)、受潮受熱險(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 heating)、銹損險(risk of rust)、鉤損險(hook damage)、包裝破裂險(breakage of parking)。
(2)特別附加險包括:交貨不到險(failure to deliver)、進口關稅險(import ty risk)、艙面險(on deck risk)、拒收險(rejection risk)、黃麴黴素險(aflatoxin)、出口貨物到香港、九龍或澳門存倉擴展條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of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簡稱FREC)
(3)特殊附加險包括海運戰爭險(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海運戰爭險的附加費用險(additional expenses-war risk)和罷工險(strikes risk)。
3. 海洋運輸貨物專門保險
針對海運貨物的某些特性,保險業務中還有承保其特性的專門險別,這些專門險也屬於基本險的性質,可以單獨投保。我國的兩種海運貨物專門險是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frozen procts)和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woodoil bulk)。
4. 賣方利益險(contingency insurance –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only)
賣方利益險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78年開始承保的一種特殊的獨立險別,它是針對我國出口企業按CFR或FOB價格條件,或在無證托收的支付方式下出口為保障自身利益而投保的險別。
② 海運運輸合同範本
國內水路集裝箱貨物運輸合同
承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托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甲方在法定經營范圍內和運力配置許可的情況下,對乙方在區域內托運的貨物予以優先承運。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委託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應當如實、准確、完整地填具《委託書》;《委託書》必須以書面或者數據電文的形式(包括傳真、電子郵件)提交。
三、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運力配置狀況、運費價目表和營運實況動態,並為乙方應用甲方的網站及電子訂艙系統提供方便。甲方承運的船名、航次以及運到期限,以裝船日公布的船期表為准。甲方針對乙方的托運要求,根據網路運輸綜合效益和實際營運調度的需要,可適時採取必要的繞航或中轉措施。
四、乙方確保自己是擁有所託運貨物所有權的貨主,或者以具有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權的資格與甲方發生業務關系;凡乙方該身份或經營資格受到限制及發生變化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乙方故意隱瞞事實造成甲方損失或引起其他法律後果的,應承擔全部責任。
五、乙方按《委託書》中的約定向甲方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乙方持續委託甲方承運的業務,自甲方接受委託之日起,結算時限為xxxxxx日;乙方不能在前列時限內清償運費的,甲方可以對乙方後續托運的貨物行使留置權。
六、甲方有義務幫助協調乙方與有關港口、保險公司等單位之間的配合關系;乙方在從事與甲方有關的業務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甲方與港口等單位約定的操作規程或作業要求。甲乙雙方都有義務維護對方的聲譽,不得實施任何有損對方信譽的行為。
七、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具體業務往來中,必須遵守有關規程或行業慣例;凡涉及本合同未盡事項,依照國家頒布施行的《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和《港口貨物作業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此前訂立的所有合同、協議全部終止。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通過協商處理不能解決時,概由上海海事法院訴訟管轄。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X年 X 月 X 日 X 年 X 月 X 日
③ 國內和國際海運在合同上有什麼區別
眾所周知,國際貿易中的產品就是貨物進出口運輸,國內貿易的產品一樣要把貨物通過不同的方式運往買貨人指定的倉庫地點,國際海運是境內外貨物流動,而國內集裝箱海運僅僅是境內貨物流動,不涉及中國各地海關的任何監管,所以不需要報關和放行手續。但是必須嚴格向承運人如實申報貨物名稱和重量,否則將有可能受到各地海事部門的水上監管和稽查。尤其是貨物名稱不符和以及危險品的申報制度很嚴格。簡單的說,就是國際海運的貨物需要報關報檢,國內海運的貨物不用經過海關
④ 海運合同是否可以約定保險金
可以的。出問題了,符合保險要求的。保費多賠償得多 ,保費少賠償少。
保險公專司一般只會賠貨值屬的95%,為了讓能賠到百分百貨值,所以一般按貨值的110%來買的。
保險模式一般分為三種:單獨單,即只單獨為一票貨物投保;月度單,按照協議好的保險費率每月申報保險,沒有申報則不收保費;年度單,以年為結算時間,預先交付預估保費的75%左右,多不退少補。以上三種方式,費率會依次降低。
⑤ 海運合同中lighterage 和lightening 分別指的是什麼
LIGHTRAGE:駁船運費
LIGHTENING:減載。某些港口因吃水問題,對所靠泊的大輪有一定的吃水要求,,所以許多大型船舶先在第一港卸掉一部分貨物,使大輪達到一定吃水要求後再把大輪開到第二港卸下餘下貨物。因為收貨人要把第一港減載下來的一部分貨物用小型的船舶運到他理想的港口(第二港),這部分的運費就是駁船運費。
⑥ 墊付海運費協議怎麼寫
讓貨代寫唄!其實就是個合同,規定下雙方的責任義務啥的!
甲方:
乙方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為其代理人,代理甲方出口貨物並辦理相關之報關、報檢報驗、調箱、裝船等手續,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負責對貨物進行包裝,確保貨物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並能提供通關所需的數據和資料。
乙方負責在接到甲方所提供的單證後應及時為甲方辦理租船、訂艙、調箱、拖車、送貨、保管、報檢報驗等相關手續,如有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各種手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如因甲方因為未能及時辦理各種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付款期限:甲方應在該批貨物運離大連港後,60-80日內將本次所產生的海運費用(不包括其他雜費)全部付給乙方。海運費(金額)
爭議解決:如有爭議產生提交大連貿促會仲裁委員會仲裁。
在合同的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則,盡可能為乙方提供方便。
乙方應本著對甲方貨物負責的精神認真操作。
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生效。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⑦ 海運合同 PANDI FORM 什麼意思
沒打錯字母呵呵。
這個是散貨合同條款的。。。基本上都是格式的
我這也有Loi in owners pandi form and wording to be accepted for clean/under deck B/L wordings to be provided by owners, in case of remarks on the mate's receipt for CGO condition/DECK CGO
就是說船東方接受清潔提單和甲板下,以防大副收據上標注貨物的情況。
具體你問的啥意思我還真不知道。。。
⑧ 海運合同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內容保險期間和保險費用在合同中是如何規定的
海運的那幾本合同的話嗯,包括有很多東西了一下那個說不清楚,保專險期間和保險費都屬是在合同裡面都是按照規定的一般的情況下,海運的都不會不允許帶那種為歸位禁止運輸的那種東西,比如就是說反正就說容易易燃易爆的也近,最好,盡量不要用海運。aqui te amo。
⑨ 海運合同糾紛
1500元人民幣不值得打官司,你要是國際貨運單話,到時貨到港時,對方無法提貨而產生的滯港費等就更高了。先把錢給他吧,我猜測對方是不是想黑你的貨,因為海運提單是具有物權所有權性質的,到時只要有提單就可以提貨,他要是把提單給別人你就不好辦了。
滯單費的舉證責任當然是B。
最後一個問題要根據交易慣例判斷了。
⑩ 海運提單和運輸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您好,海運提單簡稱提單,是船方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證明已收到貨物,允許將貨物運至目的地,並交付給收貨人的書面憑證。它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契約證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權證書的效用。
區別: 1、承運人根據運輸合同,承擔運輸責任,貨物裝船後向發貨人簽發海運提單。
2、海運提單是運輸合同存在的證明,但其本身並非運輸合同。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