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掃描件
1. 原件合同的掃描版有法律效力嗎
原件合同的掃描版有法律效力,錄音屬於口頭形式,也具有法律效力。收款憑證如果沒有損壞記載的內容的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由此可見,合同的掃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合同掃描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 在上上簽平台簽合同,電子合同和紙質合同的掃描件、傳真件有什麼差別
根據我國《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相關條文,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一樣屬於「合同原件」,具有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而紙質合同的掃描件、傳真件不是合同原件。發生糾紛時,合同原件作為直接證據,法院與仲裁機構可以直接採信,而掃描件、傳真件只能作為證據鏈的一部分,需要提供更多前後證據來核對。所以,與掃描、傳真件相比,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遠高於前者。
3. 什麼是合同掃描件
就是把雙方或需要對方簽訂的合同用掃描儀掃入電腦,然後用對方提供的方式,或QQ,或郵箱,或其他,發給對方
4. 掃描合同有效嗎
掃描合同是否有效看情況,根據《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傳真形式訂立的合同符合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形式要求,有法律效力。即合同符合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形式要求,則掃描合同有效。
有效合同,是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並未明確規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可以歸納出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強制性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掃描件擴展閱讀:
掃描合同有效的具體案例:
法大大電子合同平台近日在深圳宣布由眾安保險承保法大大平台的信息安全及電子簽名風險,成為國內首個電子合同平台引入第三方保險的案例。
隨著國內首例使用數字簽名的電子合同仲裁案件獲裁決,數字簽名電子合同也引起法律界人士廣泛關注和熱議。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一模式是對「互聯網+法律」的一大創新探索。
此次眾安保險承保的法大大平台信息技術職業責任保險產品,對電子簽名風險及平台信息安全進行了保障。眾安保險法務總監張勇博先生表示,由於電子簽名及證據託管等創新法律服務目前在國內尚未普及應用,部分用戶對於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及證據託管的安全性存在擔憂。
此次眾安保險與法大大平台合作,不僅是互聯網保險的創新,也契合了雙方對「互聯網+法律」的探索理念,法大大的電子簽名服務具有事前防範和規避風險的功能,眾安保險的法律保障產品更能為電子簽名的使用者提供更完備的保險保障。
就在法大大引入第三方保險數日後,國內首例使用數字簽名的電子合同仲裁案件也獲裁決。該案件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法大大平台上簽署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8000元,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賬戶付款8000元人民幣,後被申請人未還借款。
申請人於是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認可雙方在法大大平台簽署的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並據此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還款並承擔相應的仲裁費。據悉,這是國內首例針對使用數字簽名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所產生的合同糾紛仲裁案件。
5. 請問合同的掃描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嗎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掃描件相當於復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鑒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6. 合同掃描件有法律效應嗎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抄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於復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鑒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
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7. 合同原件、傳真件、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有什麼不一樣嗎
1)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後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原件是「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
在證據學上,合同原件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於爭議事實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予以直接採信。
2)掃描件的法律效力
掃描件以圖片形式存在,可以看做是復印件的一種。從證據角度來說,以掃描件或復印件為呈現形式的合同內容很容易被篡改,因而僅通過單一的合同掃描件是很難作為直接證據的,也很難得到法院認可與支持。
當合同當事人產生糾紛時,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
雖然,合同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合同原件的真偽可鑒定,如原件真實,則可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3)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傳真件也屬於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並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則類似於復印件,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因而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傳真件的證據力還受到客觀情況的影響,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於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
(1)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2)當可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件接收之後,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綜上分析,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契約鎖合同管理小提示:
1、為確保合同簽訂與履約安全合規,合同條款確認、合同蓋章、合同歸檔完成後再開展履約行為更為合理;
2、對於各地分支機構合同簽訂與蓋章需要總部授權的情況,通過總部授權蓋章後由分支機構通過防偽列印設備輸出合同文件的方式也可以保障合同安全性;
3、如果現實條件確實不允許,只能通過傳真或掃描的形式,那麼合同原文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最大限度的規避風險產生。
8. 合同掃描件是否有法律效應
一、掃描件最好在合同約定條款中體現其效力,否則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合同原件效力高於掃描件。
1、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而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此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的證據來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鎖。此時,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具有證明較高的效力。
2、在法律上合同原件屬於原始證據,也是直接證據,其證明力是最高的,你可以直接拿著合同去打官司,而掃描件相當於復印件,非原始證據,你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鑒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3、復印件和掃描件都屬於電子科技產品,是一種證明形式,復印件和掃描件都只能作為臨時文件。如果復印件和掃描件沒有和原件核對、印證,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經過公證處公證的掃描件和復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原件使用。
4、有人認為掃描件比復印件的法律效力高,這是誤解。掃描件也只是圖片,掃描件由於經歷了對被掃描文件(不一定是原始文件)的掃描、錄入電腦、轉換格式或字體、傳輸、接受、列印等過程,從技術上可以篡改,所以除非對方認可,否則需要其他證據來輔證。
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僅具有不完整的證明力,若原件、掃描件為同一人執有,則僅提供掃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的義務。
5、在法律上原件屬於原始證據,也是直接證據,其證明力是最高的,而掃描件相當於復印件,是非原始證據。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鑒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來使用。
二、實務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1、證明力最強的是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某些實際困難以致無法獲取原件,只能取得相關傳真件或掃描件,雖然傳真件和掃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無論是掃描件、傳真件還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則便談不上證明力度。
如果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時進行比對,才能真正具備法律效力。
2、同時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藉助網路平台,通過電子郵箱或QQ等傳輸合同、合同履行簽認等電子文本,並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做證據使用。
(8)合同掃描件擴展閱讀: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同的效力,有狹義概念與廣義概念之分。狹義的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產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
依合同法的建構邏輯,合同的訂立是規范締約當事人之間如何達成合意,合同的效力則是進一步規范當事人的合意應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靈魂,只要當事人間的合意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意志即發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們所講的合同的效力,通常指的是狹義的效力概念。
9. 合同的掃描件是否與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根據證據規則,合同的掃描件的證據效力低於原件
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
《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
第六十九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作為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9)合同掃描件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
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10. 掃描件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掃描件合同如果雙方認可是真實的,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的: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
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