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合同
❶ 一般荒山承包合同起訴時效為多長
荒山承包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起訴時效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正常情況下,訴訟時效一般為二年。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法律條文的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❷ 荒山承包合同到期
要立即與發來包方協商第二源輪承包事宜.
本來承包荒山的包期可以50-70年的,但無論多少年都應該對所植樹木的所有權作出約定,同時對繼續承包問題應該有所交代.
你現在要從所植樹木如果因承包期滿不能續包而被砍伐的角度談問題,避免就事論事談所有權.事實上所有權歸承包人應該是沒有疑義的.
如果同意續包,可以提早簽約並公證.
❸ 求荒山合同承包公示範本
荒山合同承包公示(僅供參考)甲方 乙方xx縣xxx鄉xx村xx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 為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魯山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畝發包給甲方從業種植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四至為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 (大x溝、小x溝堰灘的栗子樹畝除外,土地示意圖見本合同書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用為每畝每年 元,共計 元(大寫: )。 四、合同簽字當日甲方向乙方預付 年承包費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後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當年承包款項。 五、對本合同條款,乙方已於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乙方依據該決議並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甲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乙方所屬村民,報酬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間,所規劃樹木株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可隨時採伐;行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在新栽樹木成活率達到60%以上後再採伐,所採伐樹木由甲方自行處理。 九、乙方人員在採摘大南溝、小南溝堰灘栗子時,不得破壞甲方承包范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只能用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范圍內的一切使用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採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乙方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乙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並為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xx縣xxx鄉xx村xx村民小組(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本合同簽訂日期
❹ 荒山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咨詢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承包經營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承包方所種植的林木及收獲的果實的所有權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予以保護。 第十四條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承包合同,轉包或者互換承包經營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轉讓、轉包、互換行為無效。 第十五條承包方轉讓承包合同,轉包或者互換承包經營標的物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的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轉讓、轉包、互換行為無效。 第十七條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將承包經營的標的物全部或者部分轉包給第三人的,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仍應按照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承包方與轉包後的承包方之間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❺ 我在2003年承包荒山2000畝承包合同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十一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三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 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第四十三條 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第五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第五十九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徵用、佔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於本法規定的,本法實施後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應當補發證書。 第六十三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 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 第六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❻ 農村荒山租賃合同範本內容
荒山租賃合同
甲方: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加快荒山開發,改善生態,甲方決定將權屬內的約__________畝荒山對外出租,經甲方全體村民代表同意,並報______________鎮人民政府批准,由乙方承租。為此雙方充分協商致,特訂立如下合同:?
一、甲方出租的荒山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出租荒山約為_____________畝,東至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
三、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租賃費數額及繳納辦法
每年共計交給甲方租賃費______________元,簽合同時一次性交清前年租賃費______________元。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清下一年的租賃費__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租荒山區域內無樹木;?
2.甲方在原有路況基礎上保證乙方路通,以國家法定的交通工具及限載為標准;?
3.按時按量收取租賃費。?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自主經營甲方不得干涉;?
2.開發投入經營性稅費自行承擔;?
3.合同期內乙方經營所需證照,全部自行辦理。?
七、違約責任
1.甲方擅自終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賠償對方全部損失;?
2.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賠償對方實際損失;?
3.如乙方未按時按量繳納租賃費,甲方可單方終止合同,造成損失乙方自負。?
八、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必須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訴至人民法院。?
九、合同到期後,如甲方繼續對外出租,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
十、合同履行期內如遇法律政策調整,按新規定執行,造成損失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不因甲乙兩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終止變更或解除。?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雙方同意長期租賃。?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經簽證機關簽證後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簽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_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證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❼ 荒山承包合同的效力和法律依據
1、未到期的荒山,如經承包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承包權並流轉承包;2、流轉承包合同有效;3、荒山、林地的最長承包期為70年。
❽ 簽訂荒山承包合同沒交承包費合同有效嗎
承它荒山沒有交承包費合同是無效的,因為你沒有交了包費,等於你自己終止了合同。
❾ 荒山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荒山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合同是否依法建立和成就,如果承包合同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承包法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依照法定程序而成就的承包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內就是有效的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