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案例
1. 勞動合同法的案例
1.違法行為有:
1)工人入廠時需交身份證抵押,並向公司 、交抵押金1000元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合同期限三年其中試用期為一年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若發現不能勝任工作者企業可隨時解除 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在合同期內,勞動者患病或負傷在三個月內不能治癒者的,女職工因懷孕、生育不能正常工作者的,企業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根據相關規定)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兩個問題一起回答了
2. 勞動合同法 案例分析
一
1.那個經理只簽字不蓋章是無效的,因為那個經理不是法定代表人,很容易在這上面出現扯皮!
2.除非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蓋章的授權書給你一份,那才有效!!
二
乙公司的做法是不對的,要是張某本人不願意留下,公司最多留下張某一個月,這一個月就是從張某提交辭職申請之日起一個月!!
合同法有規定,職工要解除合同,只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就行了!
3.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急!!!
(1)程序有問題,如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該勞動者的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因為《勞動合同法》並不禁止多重勞動關系,只要該勞動者的前僱主不反對,企業招用了該員工也是可以的。
(2)簽訂程序有問題,勞動合同的簽訂應該是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不應完全由企業一方決定。
(3)該份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如下:
(1)婚喪假期間不支付工資。婚喪假是法定的有薪假期,企業應當在職工休婚喪假期間支付工資。
(2)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我國法律規定,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3)職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單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工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4)職工可以自願參加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企業和職工個人都必須參加。
(5)在合同期內工人患矽肺病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對。
(6)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對
4.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1、「進修培訓一年,費用5000元,約定席某如提前解除,要返還全部培訓費用.」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經調查,勞動合同及其內部規章制度中沒能約定或規定有關技術保密義務.」因此,不能適用於: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本案應由席某承擔違反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不存在泄露商業秘密的責任,有關技術保密的義務。
5.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告知以後仍不簽訂的,用人單位應該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僱傭的關系。
案例中,該單位的做法不和法律規定的,該單位在得知洪某不願簽訂的情況下,應該與之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簽訂所謂的什麼協議,該協議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只是在解除勞動關系是不支付補償金的依據。所以在本案中,洪某的請求是合法的,應該得到仲裁委的支持的。
6. 違反勞動合同法案例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典型案例
【案情介紹】
宋某是一名2012年畢業的大學生,經過應聘於2012年10月13日來到石家莊贏弗外語培訓學校做課程顧問工作。宋某在該學校經歷了半個月的學校所謂的培訓期,之後,學校只是以口頭的形式約定了一個月的試用期,工資1000元,沒有與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該學校還向所有員工索要工作服的保證金600元,並且與員工簽訂了一份有關培訓費的協議書,其中約定了培訓費用1000元,服務期限6個月,然而宋某隻是接受的崗前培訓。宋某上班期間,幾乎每天都會延長下班時間,少則半個小時,多則兩三個小時。一天,宋某因家中有事,向部門經理請假一天,部門經理卻一反常態,在11月29日向宋某下達通告,要麼再延長一個月試用期,要麼於11月30日提前結束試用期辭退宋某。對於部門經理的無理要求,宋某氣憤離開學校,並求助於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件評析】
本案例中,用人單位石家莊贏弗外語培訓學校違反勞動合同法,侵害了其員工宋某的合法權益,有證據證明,學校存在以下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自用工之日起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與員工約定和實際所發工資均低於石家莊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勒令員工延長試用期;在試用期內,沒有對員工說明理由,提前無故辭退;要求員工繳納保證金;與員工簽訂實為崗前培訓而名為專項培訓的培訓費協議;經常要求員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費。
第一,學校自用工之日起,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學校與員工約定和實際發的工資均低於石家莊月工資最低標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2011年7月1日河北省人社廳下發《關於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石家莊市區及郊區,月最低工資1100元。很顯然,學校與員工約定的工資僅為1000元,明顯低於石家莊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發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學校違反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之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學校與宋某口頭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而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提出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中有關試用期規定。
第四,學校違反勞動合同法,在試用期內,沒有正當理由辭退員工。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錄的員工進行各方年的考察期限,是一個雙方互相了解的過程,在試用期內,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給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另一方面可以維護員工的利益,使員工了解一下單位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依據法律,學校需要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且錄用條件需要在招聘員工時書面告知,然而,學校不給任何理由,不進行任何說明,任意辭退員工,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學校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學校違反勞動合同法,要求員工繳納保證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禁止以各種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然而有證據證明,學校要求員工繳納600元保證金,以擔保員工工裝費,這顯然是違反法律的。
第六,學校與員工約定無效的培訓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然而,宋某在學校接受的是崗前培訓,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學校卻移花接木,以崗前必要培訓當做是法律規定的專項培訓,這些做法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第七,學校經常讓員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費。學校已經明確約定了具體工作時間,然而學校不嚴格遵守已經制定的時間制度,經常延長工作時間,員工加班後還不支付加班費,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7.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是有效的,這樣做是違反了勞動法,但是一般企業是不會去告她的,除非他做了很傷害企業的事情.比如拿了公司重要資料,將公司機密資料帶走了等.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企業招用未與其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原用人單位是可以去告現用人單位的,還可以要現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而且現用人單位承擔的賠償責任不低於70%.另外30%由勞動者承擔的.
8. 勞動合同法 案例分析題
訂立的合同中有違反勞動法的條款,這部分條款無效,且不影響其他合法條款。違法的條款以及情形包括
1.性別歧視,不願招收女教師,除了少數特殊崗位外,無論男女都應該享受同樣的勞動權。
2.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如果懷孕則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無效。
3.崗位調整是跨類別調整,如果校方拿不出勞動者同意調整的證據,此項調整也屬於無效,需調整為原崗位,且補發期間減少的40%工資。
4.校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付給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金額應該為2.5到3個月工資,具體數額要看她入職是2年多一點還是超過2年半。
綜上所述,校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有違反勞動法的部分,仲裁不予以支持,校方應該補發懷孕和後來調崗期間的工資,並要求調整回原來的崗位,如經協調無效,校方執意解除勞動合同,則還應賠償2.5到3個月的工資。
9.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急!!
回答來這個問題時需要明確自一些時間概念,不同時間段通常指08年以後和之前,分析如下:
問題一:
1、2年勞動合同,試工期為6個月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試工期過長;
2、關於乙肝方面,國家有規定,只有在食品、醫葯等法律規定行業有特別要求,而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工合同違法;
問題二:
關於李某和B公司是否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了解李某在A公司是否簽訂了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或合同中有相應規定,如沒有此方面的協議則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有,則需按照國家和公司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問題三、
1、A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超出合同法定試用期的薪資應按轉正薪資支付給李某;
2、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充分,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有權追究公司違約解除合同的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