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糾紛
1. 離婚後要求對原共同財產分家析產糾紛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版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權產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 分家析產糾紛起訴狀怎麼寫
分家析產起訴狀
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電話
被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電話
被告: 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達成的分家協議無效;
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財產價值______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3. 分家析產糾紛
1、分家析產協議:屬於當事人自願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分家析產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就自全體協議人簽字時起生效。
2、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是公證後可以使民事協議的效力更強,經過公證後的協議,將來有糾紛到法院時,法院一般會直接採納為證據,不用再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錯誤。
3、另外提醒一句:分家析產協議雖然自當事人簽字時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產協議中涉及到的家產屬於不動產或准不動產比如房產、土地、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產權過戶、變更登記後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後不及時做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原財產所有人(一般是家裡的父母)將來反悔不願再分的,房產等可能仍然歸父母所有,分家協議中確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產。
4. 分家析產糾紛能強制執行
起訴維權,即可依法申請司法強制執行。
5. 分家析產糾紛兒媳婦占拆遷款多少份額
分家析產也叫做「分擔」,一般是指農村家庭人員之間進行財產分割,一般會有紙質「約定」。
拆遷款是對被拆遷人所佔有房產的補貼,理論上,其家庭成員對該拆遷房產佔有多少份額就應當分得相應比例的拆遷款。
6. 分家析產糾紛如何起訴
分家析產糾紛牽涉所有財產共有人,要列明所有人名字以及相關信息。起訴前積極准備證據,要確定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起訴後,積極應訴。
7. 如何處理分家析產糾紛
1、分家析產協議:屬於當事人自願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分家析產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就自全體協議人簽字時起生效。
2、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是公證後可以使民事協議的效力更強,經過公證後的協議,將來有糾紛到法院時,法院一般會直接採納為證據,不用再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錯誤。
3、另外提醒一句:分家析產協議雖然自當事人簽字時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產協議中涉及到的家產屬於不動產或准不動產比如房產、土地、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產權過戶、變更登記後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後不及時做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原財產所有人(一般是家裡的父母)將來反悔不願再分的,房產等可能仍然歸父母所有,分家協議中確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產。
8. 繼承糾紛與分家析產糾紛有什麼區別
繼承往往會伴隨分家或析產。但是,繼承畢竟與分家析產不同,兩者之間具有嚴格的區別。那麼,呢? 繼承糾紛與分家析產糾紛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婚姻家庭糾紛中就列有分家析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給付之訴,是對已經明確的權利,主張分割、析產出來。析產糾紛是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因財產的分割、分配和無權處分爭議而產生的糾紛。其本質是共有權的分割糾紛和所有權的侵權糾紛。分家析產是由於家庭成員家庭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能夠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人的死亡僅是引發分家析產的法律事實之一。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二、繼承糾紛中有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等,指的是繼承開始由於繼承權的確認爭執而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一種確認之訴,往往是有無繼承權、遺囑的效力或繼承的份額的確認所產生的糾紛。 三、分家析產糾紛與繼承糾紛在訴訟時效上的差別。 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被侵犯的侵權糾紛,目前仍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即《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二年內行使。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之規定,《繼承法》屬於特別法,對訴訟時效專門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即《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對由於繼承糾紛應該按照最多不超過二十年期間的規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復》中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並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五、繼承與分家析產發生時間不同。繼承只能是在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後才能開始,被繼承人生前是不可能發生繼承問題的;而分家析產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9. 分家析產糾紛在法院需要多少錢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