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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保密費

發布時間: 2020-11-23 04:31:58

㈠ 不支付"保密費" 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沒有保密費用,保密協議有效;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是一家企業的無形資產。它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是其它資產所無法比擬的。所以,有不少企業對員工訂立保密協議。

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不以商業秘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秘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或者單獨約定了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數額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月支付。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後,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限制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法釋〔2013〕4號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㈡ 簽訂保密協議保密費賠償多少

你好。員工保密義務是基於員工知悉公司的商業秘密這個前提條件的,因此並不是所有專的員工都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屬的。
對於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來說,保密義務是法定的,但是通過會涉及到員工的競業限制問題。而要求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中有專門的規定。
保密費可以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支付,一般會在工資薪酬中予以體現,但並不是必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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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密協議保密費

盡量不要和老闆簽訂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往往限制了你的發展,如果老闆沒有給保密費,法律上規定:沒有保密費,保密協議無效,那麼你就放心地簽好了;如果給了保密費,那就很麻煩了。值得一提的是,一般人認為,老闆沒有按照合同上所說的給你繳納養老保險、按時發薪水等,整個合同都作廢,包括保密協議也作廢,其實不是這樣的,在法律上保密協議和養老保險等是兩碼回事。

㈣ 保密協議中的保密費怎麼算

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並未強制企業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因此,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對員工已支付工資,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不需再支付保密費。

㈤ 保密協議中未提及保密費

不論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保密,還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競業禁止期限內的保密,均應要求企業支付保密費用,以及支付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㈥ 用人單位未支付保密費,保密協議還有效嗎

用人單位不支付保密費,保密協議有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平等協商訂立的保密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不支付保密費,只是違反協議規定的違約行為,應當按協議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並不影響協議的有效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保密協議,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滿3個月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請求解除保密協議,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已經履行保密協議期間經濟補償金。

㈦ 簽訂保密協議保密費賠償多少

1、保守商業秘密是一項法定義務,即使不簽保密協議,也是需要保守商業秘密的,也就是說這項義務不是單位強加給你的,而是法律強加給你的,只不過簽保密協議能夠讓你更清楚的知道你有保密義務以及讓你知道哪些秘密是商業秘密,既然是法定的,那也就沒有保密費這一說。2、但是相對的,既然沒有保密費,那也就沒有違約責任,只能說你違反了保密義務,對方有追究你侵權責任的權利,有權力按照你實際造成的損失要求你賠償。

㈧ 離職保密協議保密費怎麼算

離職保密協議保密費由公司和離職員工協議決定。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是一家企業的無形資產。它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是其它資產所無法比擬的。在現在的知識經濟環境下,商業秘密對企業的發展影響越來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類企業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業對員工實行保密協議。

㈨ 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需要每月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協議才能生效嗎

1,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是每一個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不論在職還是離職,勞動者都應當就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在職員工造成泄密的,公司不僅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其賠償公司的損失;對離職員工,無論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用人單位未經公布的商業秘密也不得私自泄密,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受到刑事處罰。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是職場的道德要求,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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