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
1. 預約合同的法概念
對預約合同(或稱預約)這一法概念,目前尚無立法上明確的解釋,學回理上一般將其定義為:答「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之契約。」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預約(precontract),是指由一個人作成的契約或約定,它具有排除這個人合法地進入另一項性質相同的合同的屬性。」從這些解釋中可以發現,預約合同本身就是一種契約,只不過它的標的比較特殊,是一種訂立契約的行為,目的是確保與相對人在將來訂立特定的合同。
2. 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
預約合同的本質為契約,因此,預約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原則上適用一般契約的規定。但應注意的是,預約合同的內容是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行為,因而在性質上它只能是諾成契約,合同換言之,預約合同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排除了要物契約的可能性。預約合同廣泛存在於買賣、消費借貸等個別契約之中,後被有些國家擴及於所有契約。不同國家對預約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預約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原則上適用一般合同的規定;違反預約合同侵害了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理論上,預約合同與本合同(或稱本約)的區別是十分明確的,因履行預約合同而成立的合同即為本合同。但在實務中,有時很難辨別一項合意究竟是預約合同還是本合同。因此,預約合同與本合同的界定,不能僅依所使用的文字或合同名稱來論斷,而應當依照當事人約定的實質內容來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3. 購房預約合同能公證嗎公證之後有法律效力嗎
沒有抄房產證,房主無法在法律上證明自己是該住房合法的權益所有人!你們就此住房,簽署的任何協議,公證都是無效的,公證處也不會受理和該房產產權有關的任何公證!原因;我也沒有那房子產權證,我可以可以做個公證,把房子賣給你不?你敢買嗎?我們的買賣合法有效否?
中介讓你們做的那個公證,只能公證和證明,你支付了款項給房主,房主承認有這回事。一旦房主反悔或是耍賴,你可以主張的債權,拿回房款!而不是公證你們對該房產產權變更。
4. 預約合同與本合同的相關解釋
預約成立於本約之前,其內容著眼於向本約的發展,訂立預約的目的也在於為締結本約提供保障,故兩者存在一定的牽連關系。但兩者不能等同於主合同和從合同的關系。主合同與從合同之分類所依據的標准為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凡不以他種合同存在為前提即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反之,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稱為從合同[13]。主合同與從合同存在一種制約關系,而預約與本約則不同。預約訂立之時,本身就存在著本約能否訂立的兩種可能,所以預約以本約的存在為前提,本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