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同簽訂者與實際履行者不一致時合同責任如何承擔
有簽合同的承擔責任呢。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內務的,債務人容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⑵ 合同詐騙罪中如何認定實際履行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 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虛構主體、冒用他人名義、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 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 ZI 法釋[1998] 7號)。
⑶ 合同實際履行的構成條件
一、合同實際履行的概念
實際履行也稱為強制實際履行、依約履行、繼續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它是違約後的一種補救方式。其特點:
(一)實際履行是一種違約後的補救方式。
(二)實際履行的基本內容是要求違約方繼續依據合同規定作出履行。
(三)實際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並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並用。
二、實際履行的構成要件
(一)必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
(二)必須依據法律和合同的性質能夠履行。
(三)實際履行在事實上是可能的和在經濟上是合理的。
(四)必須要由非違約方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
⑷ 合同法上的實際履行和適當履行是什麼意思
合同的實際履行,復又稱實物履制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標的去履行自己義務的原則。它包括兩層含義:(1)經濟合同中規定的是什麼標的,當事人就必須交付什麼標的,不得擅自更換,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錢來代償;(2)在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違約方即使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果受害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方還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繼續履行。
適當履行,又稱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時間、地點、包裝、運輸、結算等各項條款全面正確地履行義務。全面履行原則是實際履行原則的具體化。
⑸ 合同實際履行原則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實際履行原則的的例外情況,實際履行原則的的意義方面的法律知識,並對合同履行原則、合同訂立、合同效力等專題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自己的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來免除合同規定的義務。本文將重點介紹實際履行原則的的例外情況,實際履行原則的的意義方面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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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履行基本含義為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應自覺按約定的標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標的代替約定標的,尤其不能簡單地用貨幣代替合同規定的實物或行為;二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首先應承擔按約履行的責任,不得以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來代替合同標的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實際履行。
如果允許合同債務人隨意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來代替實際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難以維持。當然,採用實際履行原則也並非堅持一切合同都必須實際履行,雙方經協商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債權人如並不要求必須實際履行,也可以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免除債務人的合同義務。在貫徹實際履行原則時,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債權人的實際要求確定是否必須履行。
實際履行原則的的例外情況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排除實際履行原則的適用:
1、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合同,當標的物滅失時,實際履行標的已不可能。
2、義務人不能按期交付標的,使實際履行對權利人已不必要或還會損害權利人自己的利益。
3、標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權利人放棄實際履行的請求。
實際履行原則的的意義
在合同履行中,貫徹實際履行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從根本上說,實際履行原則反映了社會化大生產的根本要求。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各經濟組織之間的依賴關系越來越強,貫徹實際履行原則,有利於各經濟組織生產的順利進行。
2、實際履行原則是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的需要。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必須生產出人們所需物品,所以,實際履行合同會達到企業順利地生產出預計生產的產品,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要求。
3、貫徹實際履行原則,能夠督促合同雙方當事人積極改善經營管理,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完成合同規定的任務。使雙方當事人清楚地認識到如果自己生產經營管理不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並非只是償付對方違約金、賠償金就可了事,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⑹ 合同履行中的實際履行原則與適當履行原則的聯系和區別是什麼
適當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內定交付標的容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適當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可見,適當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適當履行,適當履行場合不會存在違約責任,實際履行不適當時則產生違約責任。
⑺ 合同是什麼意思,合同沒有實際履行
1、我08年購買了合眾一份保險,今年生病(心臟)提出理賠,因留下證明材料不全,合眾回答不能理賠,我就算了。但是合眾提出終止合同,理由是購買保險前未如實告狀之身體情況,而事實上購買時是合眾舉行餐宴在保險人員勸說下買的,由保險人員填寫、也未問我身體情況,我簽了名(另一份是我老婆的,也叫我代替簽了名)。不能講是隱瞞事實。2、根據新《保險法》中增設的「不可抗辯」條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就是說,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也不能再以該理由解除合同。請問如何辦?
⑻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在合同中,如果簽有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的字樣,但沒有因此協議出約束措施條款,這種沒有實際履行的合同,嚴格來說是沒有生效合同。也不會產生什麼不好後果。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⑼ 雖未簽字但已實際履行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雖未簽字但已實際履行且被對方接受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9)合同實際履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