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
A. 侵權損害賠償怎麼認定
侵權損害賠償標准:
一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在採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一標准。
1、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
2、其次,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范圍應與損失范圍相一致。
3、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為「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作為損害賠償的標准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確立了這一標准,就為爾後的損害賠償的范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
B.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怎麼解決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C.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什麼侵權人的責任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D.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有哪些
本文通過分析侵權法從行為法到責任法的發展趨勢,認為其是對違法性要件的否定。我國《侵權責任法》適應侵權法充分救濟受害人的需要,構建了未嚴格區分權利和利益的制度框架,從而與違法性要件不相容。該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實際上採納了以過錯吸收違法性的制度選擇。在減輕或免除責任的事由規則中排斥了違法性要件,嚴格責任的制度設計更強調否定違法性要件。筆者認為,應當採用違反注意義務作為統一的標准來判斷過錯,從而正確認定責任。
E. 多種原因造成侵權損害後果的,責任如何承擔
現實問題
某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在某路段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將路面渣土挖起,堆放於施工坑的四周,但未在來車方向放置標准警示牌,只是豎了根桿子。當天晚上,朱某酒後駕駛一輛摩托車送其朋友秦某回家。行至該路段處時,因車速過快,碰撞到該施工路段右側堆放的路面渣土,駛入施工坑內,致使朱某、秦某受傷,摩托車受損。之後秦某將朱某和該施工單位告上法院,要求朱某和該路段的施工單位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等費用。但朱某和施工單位都推說責任在對方,那麼,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法律上規定的原因競合,原因競合是指多個原因造成同一損害而不能按照共同侵權行為處理的侵權行為類型。
在這則案例中,該路段在施工時,雖然設置了警示標志,但其設置的標志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不能認為已經盡了足夠謹慎的注意義務,其主觀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是導致損害發生的間接原因。朱某酒後駕車,且未保持安全車速,是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兩種原因的偶然競合導致了朱某、秦某受傷,摩托車受損的損害後果。因而,朱某和該施工單位不應承擔連帶責任,而應按過失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