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侵權
為規范阿里巴巴行業市場,降低歷史知識產權相關違規商家重復違規所帶來的投訴、輿情等風險,提升阿里巴巴行業市場買家的正品感知,阿里巴巴將對歷史嚴重或多次出現知識產權相關違規的商家進行網站相關權益限制,權益限制包含發布商品數量限制、流量限制、營銷限制等;
具體情況可以點擊查看《知識產權違規商家網站相關權益限制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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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速賣通同一天的一般侵權和嚴重侵權怎麼處罰
知識產權嚴重侵權案件只有一次申訴機會,申訴不成功將可能被直接關閉賬號。 知識產權禁限售違規、交易違規及其他積分類型滿48分店鋪將被關閉;
商品信息質量違規積分滿12分及12分倍數賬號將被凍結7天;
三套積分制分別扣分、積分分別累計、處罰分別執行
3. 阿里巴巴國際站中的用戶嚴重侵權一次會有什麼處罰
嚴重侵權一次,限權7天+考試(若考試未在7天內通過最長限權30天)
二次,限權14天+考試(若考試未在14天內通過最長限權60天)
三次,關閉賬戶
4. 婚內侵權結果的嚴重性,較為嚴重的標準是什麼
目前關於婚內侵權問題一直是法學研究的課題。婚內侵權包含多個方面。其中包括人身的(如性)、也包括財產的。但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來詳細規范夫妻之間的婚內侵權行為。嚴重程度不是問題,只是你願不願意起訴或者說目前法律有沒有那樣的規定來規定婚內的侵權行為。這個度一般是有法院的立案庭裁量。
所謂夫妻侵權,即配偶之間的侵權。是指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實施了危害配偶一方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使對方的人身、財產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損害的過錯行為。夫妻侵權行為作為侵權行為的一種,雖具有特殊性,但它仍然是一種違法行為,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刑事責任,二是行政責任,三是民事責任。然而,針對家庭暴力等婚內夫妻侵權行為,我們的法律更多的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婚內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責任卻往往被人們所忽視。
一、影響夫妻侵權行為民事責任建立的原因
一是人的觀念問題。大多數人諱言夫妻間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主要是認為是夫妻間的事,屬於個人的私事,正所謂法不入家門,完全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法律介入會影響夫妻間的感情。況且,夫妻間即使發生一些矛盾,出現一些侵權行為,只要一方沒有提出離婚,就說明這種矛盾和侵權並不重要,或者說一方對另一方的侵權行為予以默認,這完全符合民法上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法律根本沒必要介入。其實不然,夫妻間被侵權的一方,之所以容忍另一方的侵權行為,主要原因是缺乏婚姻內救濟途徑狀告無門,而不得不放任這種行為的存在,因此建立夫妻間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制度,已成當務之急。丈夫將妻子打傷,妻子不請求離婚卻只請求丈夫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丈夫不撫養妻子,妻子不請求離婚卻只請求丈夫給撫養費,而法院如果支持了妻子的訴訟請求,這可能會令多數中國人覺得不可思議,普遍認為夫妻一體,怎麼賠?怎麼給?給了也是共同財產。但在美國等很多西方國家中,諸如此類的案件可是屢見不鮮。為何會出現如此大的差異?除有民族文化傳統的差異外,最主要的是那些國家的夫妻財產制度與我們的有所不同。封建的夫妻一體主義的傳統理論尚存於我國相當一部分人的頭腦中,基於這種思想,人們很難在婚後形成夫妻獨立的財產制的意識。
二是立法問題。現行婚姻法也是以法定共同財產制為原則,以法定個人財產制為例外,雖也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間很少採取約定財產制的形式,因此只有在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才能確定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往往無法界定。若發生夫妻侵權行為,賠償問題無法提起,即使提出也缺乏實際操作性。為此,夫妻共同財產制已成為追究婚內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障礙,為保障夫妻間獨立的人格權和財產權,法律應明確婚內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而這一點在現行婚姻法中是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不說是立法的一個疏漏和缺憾。有人認為新《婚姻法》第46條對損害賠償責任已經做出了規定,但該條適用的前提條件是離婚,與婚內侵權不是一回事,而且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若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新《新婚姻法》第46條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條規定實際上排除了對婚內夫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目前,除了重婚能夠被提起公訴,追究刑事則任外,象包二奶、家庭暴力等社會現象,在婚姻持續期間,法律一般是無法介入的。加之向夫妻間內部的一些侵權行為,如果不是由其中一方提出,外人也很難知曉。也就是說夫妻間被傷害方處於某種考慮,對這類侵權行為予以默認,使家庭暴力、包二奶等社會丑惡現象長期存在。這不僅污染了社會風氣,淪喪了社會道德,而且嚴重的妨礙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二、建立夫妻侵權責任民事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夫妻侵權責任民事法律制度, 是維護家庭穩定的社會需要。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其和諧與穩定對於社會至關重要。俗語講「寧拆十座廟,不毀一門婚」,說明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是我們國家的優良傳統,也說明了一個穩定的婚姻家庭對家庭成員和社會的重要性。但近年來,我國離婚案件一直呈上升趨勢,由此而來的單親家庭增加,涉及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糾紛也隨之增多。離婚不僅是家庭內部問題,更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離婚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於一方對另一方的過錯侵權。一個家庭之所以支離破碎,最終走向解體,決不是偶然的,是需要一個過程的,它是夫妻間矛盾無法調和的最終產物。修正後的婚姻法第三章「婚姻家庭關系」中,雖然對夫妻之間的一些權利義務做出了規定,但缺乏強有力的保障措施,僅在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第43條、44條、45條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和重婚行為,做出一些規定,提出一些救濟措施。婚姻法對夫妻間侵權規定較少,且救濟手段單一,僅限於行政和刑事「救濟」,如何進行民事救濟始終是空白。由於夫妻間的侵權決非以上幾種(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權、財產權等),而且基本上屬於民事侵權。由於缺乏民事救濟的途徑,絕大多數的夫妻內部的侵權行為主要靠夫妻間協商解決,雖然夫妻間協商解決相互間的侵權問題,具有一定的優勢,但也存在協商不成,侵權行為難以及時制止問題。使夫妻間侵權行為長期、持續的存在,最終導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體。為維護家庭的和諧與穩定,就需要對受夫妻侵權行為損害的一方,予以民事救濟,制止侵權行為,以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
(二)建立夫妻侵權責任民事法律制度,是弘揚精神文明的社會需要。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建立健康、向上、文明的新型家庭關系。夫妻應相互忠實,互相尊重;由於目前缺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侵權責任和民事救濟措施的有關規定,使得在婚姻存續期間,被侵權的一方得不到及時法律救濟,無形中助長和放任了侵權方的侵權行為的發生。被侵權方若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現行的有關法律規定,離婚基本上成為唯一的選擇,只有離婚時,無過錯方才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三)建立夫妻侵權責任民事法律制度,是落實男女平等的社會需要。男女平等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婦女權益保護法》第40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5條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而夫妻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在夫妻關系中的必然要求。所謂夫妻地位平等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或者只盡義務而不享受權利。夫妻地位平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身關系平等,二是財產關系平等。新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並在第14條、15條、16條、17條、18條、19條和20條等就夫妻間的人身、財產關系做出規定。應該說這些規定很具體全面,但對夫妻一方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什麼責任,和怎樣承擔責任,缺乏相應的規定。實踐中夫妻一方,常憑借經濟的優勢,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夫妻的義務,壟斷家庭的一切事物,而處於弱勢被侵權的另一方,由於沒有有效的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能逐步喪失獨立地位,凡事不得不依賴、服從另一方,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規定成為形式,正所謂「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因此,只有建立夫妻間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制度,才能真正實現夫妻地位平等,進而實現男女平等。
三、建立夫妻侵權責任民事法律制度的可能性
(一)夫妻間尤其是妻子主體地位的獨立性增強,使建立夫妻間侵權行為民事救濟制度成為可能。在古代社會是談不上夫妻間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的。因為無論是在奴隸社會或是封建社會,夫妻關系是一種尊卑、主從關系,妻子基本上喪失了獨立的人格,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所吸收,這種一體主義的婚姻,即談不上夫妻間的侵權,也談不上夫妻間的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解放後,在我們國家先後頒布的兩部婚姻法中都明確規定男女平等,否定了夫妻一體主義的立法觀,強調夫妻各自具有獨立的人格。這就為夫妻間民事責任的承擔奠定了主體上的可能性。現在人們最大的擔心在於對夫妻間侵權行為進行救濟,可能會影響夫妻間的和諧,認為夫妻內部事情,最好由夫妻內部處理就能夠全部解決,它往往需要一方的逆來順受為代價。這顯然是不合時宜和潮流的。
(二)夫妻財產制的逐步完善,使建立夫妻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制度成為可能。我國1980年《婚姻法》第13條、31條、32條對夫妻財產製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實行法定夫妻財產制與約定夫妻財產制並軌,以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以適應基本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婚姻當事人的夫妻財產關系多樣化的要求。修訂後的婚姻法第17條、18條、19條、39條、40條、和41條的規定,對我國夫妻財產製作了進一步完善,實行法定夫妻財產制、特有財產制和契約財產制三種並行制度。雖然修訂後的《婚姻法》以婚後所得共同制為法定夫妻財產制,但婚姻當事人對夫妻間的財產制度可以選擇。許多學者在探討夫妻間侵權行為的法律救濟時,認為夫妻間侵權行為發生後,無法實施民事救濟,因為,夫妻的財產是共同的,夫妻間侵權後,即使進行民事賠償,其所得的財產仍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這種救濟既沒必要也不可能。隨著夫妻財產制的完善,夫妻之間完全可以通過約定和民事救濟,擁有自己的獨立財產,這就為夫妻間侵權行為的法律救濟,提供了可能性。
四、建立夫妻侵權責任的幾點建議
(1)完善立法執法。雖然婚內夫妻侵權行為由於主體僅限於夫或妻而表現出一定的特殊性,但特殊主體並不妨礙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的侵權責任方式也可適用於婚內侵權行為,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而賠償損失是適用最為廣泛的一種侵權責任。人民法院還可依職權對民事違法行為人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剝奪部分財產處置權、剝奪部分權利、處以罰款等。如:婚前財產--房屋,所有人不得隨意處置。如果婚內夫妻侵權事情節嚴重可部分剝奪婚前財產所有權,甚至全部剝奪,作為對被侵權方的補償。現實生活中,尤其是農村,男方把房子准備好,女方買家電、傢具等。過十年八年,房子還是我的,家電、傢具等已貶值,不願意過你走人,而女方無房,無處安身,只得委曲求全,任其「包二奶」、家庭暴力或者「冷暴力」。
(2)加大夫妻間侵權道德輿論的宣傳力度。夫妻間的侵權往往帶有對倫理道德的否定性,即夫妻間的義務有些並非來自法律,而是倫理道德上的義務,這種義務的承擔靠的是倫理道德而非法律,因此,對這種夫妻間的侵權,只能靠道德規范。要從整和社會資源方面入手,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司法行政、民調、普法、民間組織、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多方力量充分發揮各自的 作用,齊抓共管、相互協調,形成合力。可以先搞試點,有點到面,逐步推廣。可以先搞家庭公約、村規民約、樓院公約作為一個規定,可以規定幾條。如:不履行夫妻義務、無正當理由夜不歸宿、賭博、網戀、打罵妻子(丈夫)、精神虐待可以通過道德評議會、家庭會予以訓誡、據結悔過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罰款等多種形式,也可以罰做家務、罰做社會義工、在一定的場合檢討、重溫婚姻誓言等多種方式進行。從道德、倫理方面約束夫妻間的侵權行為。
5. 店鋪有一個嚴重侵權一個一般侵權如果一般到期了會怎麼樣
對淘寶店的處罰依據阿里巴巴的《知識產權侵權處理規則》:被投訴一般侵權行為:1、同一用戶首次被同一知識產權投訴成立,扣4分;2、同一用戶再次被同一知識產權投訴成立,視為重復侵權,每次扣8分,但再次投訴時間距離上一次被扣分的投訴自投訴成立之日起在5日內(含5日)的,不予扣分。12分-24分之間(含12分)警告24分-36分之間(含24分)限權7天36分-48分之間(含36分)限權15天48分-60分之間(含48分)限權30天60分或以上關閉賬號嚴重侵權行為的處理首次被投訴成立警告第二次被投訴成立限權7天第三次被投訴成立限權15天第四次被投訴成立關閉賬號若同一用戶被同一知識產權因嚴重侵權投訴成立累計達到三次,將直接關閉賬號。
6. 阿里巴巴 知識產權侵權 old嚴重侵權三四振是什麼意思
一般在3-10個工作日。其中給予被投訴方3天申訴期,申訴期結束後淘寶介入,4個工作日給出處理意見。根據阿里巴巴旗下淘寶網發布的《關於投訴流程》的說明,請訪問「阿里巴巴維權平台」並按如下流程進行操作:第一步:投訴方注冊投訴帳號,提交身份證明,填寫投訴人基本信息;(審核期限2個工作日)第二步:投訴方填寫知識產權信息並上傳權利證明,投訴方非權利人,還需上傳知識產權維權授權證明((可參考提交頁面的《委託證明模板》)、權利人的身份證明;(審核期限3-5個工作日)第三步:投訴方發起投訴,提交具體的投訴理由及涉嫌侵權的商品鏈接地址;(審核期限3-10個工作日)第四步:投訴方在收到賣家申訴資料後需要在3個工作日內登錄平台查看並處理。
7. 嚴重侵權!如何追究責任
告作者本人極其所在報社 登報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具體你們單位法律部門應該知道怎麼操作
8. 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們可以將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分為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嚴重的侵權行為和構成犯罪的侵權行為。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僅侵犯了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影響到社會主義文化市場的正常秩序,侵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的規定,以下行為屬於嚴重侵反著作權的行為:第一,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以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等方式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此行為是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財產權利的行為,並且侵權行為人多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如果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行為不被制止,則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就無法實現或者是受到阻礙。由於這種行為不僅會使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也會擾亂文化藝術作品的流通市場,所以也是法律要重點制裁的侵權行為。第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此行為侵犯的是圖書出版單位享有的鄰接權專有出版權,此行為又被稱為盜版行為。由於此行為會直接影響到圖書出版者投資的利益回報以及文化產品流通市場的秩序,故若不加以嚴厲禁止必然會影響到作品的正常傳播。第三,未經表演者的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行為。此行為侵犯的是鄰接權中的表演者權,許可他人以營利為目的製作發行音像製品以及對於信息網路傳播的控制權是法律賦予表演者的權利,因此未經許可擅自行使且會產生營利的行為不僅會侵犯表演者的合法權利,還會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第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的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為。此行為是音像製品傳播中的盜版行為,侵權行為人侵犯的是音像製作者的權利,更具體的侵犯對象是音像製作者對自己製作的音像製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這幾項權利是音像製品的製作者所專有的、能夠實現其經濟利益使其投資得到回報的權利。未經許可擅自行使的侵權行為應受到較嚴厲的處罰。第五,未經廣播電視組織的許可,播放、復制其廣播電視節目的行為。此種行為侵犯了廣播組織者權。廣播組織者對自己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所享有的許可轉播、復制權是法律賦予的專有權利,任何人必須尊重,如未經許可擅自行使即構成侵權。由於廣播電視的覆蓋面廣,侵權的後果較之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要嚴重,故應受到較嚴厲的處罰。第六,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的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作品、音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鄰接權的技術措施的行為。隨著作品傳播新技術的發展,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為了對權利進行更好的自我防護,也會採取一定的新技術手段對侵權行為進行防衛。破壞這些防衛措施,不僅浪費了權利人對防衛措施投入的資金、使防衛目的不能實現,而且會實現侵權的目的。所以,不管侵權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是否營利,都屬於嚴重的侵權行為,應受到較嚴厲的處罰。第七,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的許可,故意刪除或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行為。這也是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新增加的內容,其立法目的和作用與第六種行為基本相同。第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為。此行為侵犯的是他人的姓名權和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美術作品的侵權行為中,姓名權被侵犯的一般都是美術界的名人。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是,侵權行為人在自己製作的作品上假冒不是作者的人的簽名,以使別人認為該作品就是在作品上被侵權人假冒的作者的作品而購買。假冒他人簽名的作品的質量好壞並不是認定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