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專用條款
1. 什麼是合同專用條款
工程合同中,通常有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可以說作為模板、範本,適用所有工程項目。而專用條款是針對本工程項目需要明確細化的內容,如果對工期、質量、費用有特殊說明,可以放在專用條款里。
2. 起草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時,專用條款內容與通用條款內容不一致或意思相反,應該怎麼處理呢
合同你起草的時候有一個約談記錄,你根據約談記錄來寫!通用條款是所有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但是專用條款是你這個合同內容的法律效力,專用條款是細則,通用是大則,比方說:通用條款裡面有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但是專用條款裡面約束的更細,比如:怎麼付錢,時間等。我這么說明白了吧,手打的!!!!
3. 施工合同中,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不一致時怎麼處理
根據規定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施工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5)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書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不一致時,按專用條款處理。
4. 建築施工合同中的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的區別是什麼
通用條款是合同範本規定的一般要求,專用條款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根據需要約定的內容,專用條款效力大於通用條款。
5. 跪求一個工程合同專用條款解決糾紛的真實案例,謝謝
你好!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業主直接發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於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主直接發包玻璃幕牆工程並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於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並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並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後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並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於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C單位作為業主直接發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准;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6. 合同中的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是什麼意思
通用條款是指各類合同或本類合同都有的條款,專用條款就是本合同特別約定的內容。
兩者都有效力
7. 合同中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的區別
專用條款是通用條款的修改與補充!專用條款的解釋順序優先於通用條款!
8. 施工合同中,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的內容分別是什麼
通用條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內容。
專用條款是簽訂合同的雙方針對合同項下的那個工程或者項目所作的有針對性的、不同於通用條款或者將通用條款予以細化的特別約定。
發包方與承包方結合具體工程,經協商一致,可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履行中是否執行通用條款要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如果專用條款沒有對通用條款的某一條款作出修改,則執行通用條款,否則按修改後的專用條款執行。在工程招標中,通用條款是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無論是否執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都應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應只把協議書和專用條款作為全部合同內容。
1、施工合同範本(GF-1999-0201)的名詞定義指出: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各類範本中的通用條款是根據《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同時,也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中的慣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簽訂、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於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的基礎性合同條款。建設工程雖然具有單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價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統一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基本一致的,對於違約、索賠和爭議的處理原則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設工程施工中這些共性的內容固定下來,形成合同的通用條款,實際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這種做法的優點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證公平。
2、企業或建設項目的實際做法
一些長期有建設工程發包業務的單位(如房地產公司)或大型建設項目,需要簽訂較多工程或標段的合同,根據企業管理制度和整個建設項目管理的統一要求,制定統一的通用合同條款,然後針對不同標段合同的具體情況制定專用合同條款。
3、具體項目合同的可談判性差別
有些工程不準備採用範本,特別擬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時,可以不區別通用與專用,只需要一份齊全完整的「合同條款」。但在特殊情況下,可將不可談判的條款內容構成通用合同條款,對於可談判的條款內容構成專用合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