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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1-23 03:46:32

⑴ 電子合同糾紛案例有嗎

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對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可,這在國內屬於首例電子合同案例。此後,包括杭州、蘇州、廣州、上海、重慶、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先後認可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簡單例舉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認可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依據我平台電子合同判決一起互聯網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我平台簽署的勞動合同獲上海市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認可;

·2016年10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線仲裁認可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一批量小貸案件中認可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一起買賣案件仲裁中認可我平台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2018年,我平台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慶地方法院的判決認可。

下面,就例舉其中一個電子合同案例,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電子合同為什麼能夠獲得法院以及仲裁機構的認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達成合作,A公司負責為B旅行社的旅遊產品招徠遊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當天,雙方通過我平台簽訂了一份電子合同。

後來,由於B旅行社的違約,某次已經確認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遊客投訴。A公司退還了遊客的款項,並為此支付了4萬多的賠款。

不久之後,A公司一紙訴狀將B旅行社訴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過電子簽章形成,電子簽章的真偽由我平台大審查確認。

隨後,A公司向我平台申請了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並向法院遞交了該報告。

最終,經過審理,法院於2018年5月14日對這個案件做出判決,認定在我平台上簽署的旅遊電子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旅遊者委託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產品取消單、投訴確認單、付款回單、委託接待合同及公證書及其庭審中的陳述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確認其真實性。據此,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委託接待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摘自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我平台電子合同多次獲得法院及仲裁機構的認可,成為行業內擁有豐富判例的電子合同平台。

⑵ 合同糾紛案例

1.甲可以不付款,因為合同對甲履行時間的約定有效,甲有權按合同約定履行。2.甲,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乙交付承運人即視為完成交付。3.丙,購買運輸途中貨物的,滅失風險由購買人承擔。4.不當得利,應當返還。5.不能,已過檢驗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接受對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

⑶ 合同糾紛的案例分析

第一: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因為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單方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合同當事人一方被偽造簽章,不應視為真實意思的表達。當然可以撤銷,除非當事人予以追認其效力。

⑷ 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你好:
給你提供了一個關於」勞動合同期滿未辦理終止手續應視為續訂合同「的案例。
[案情簡介]
孫某,某聯合企業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業)職工。1990年12月孫某與該公司簽訂了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在合同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公司發表格,由孫某提出申請,公司批准,雙方每兩年續簽一次合同。1996年6月,孫某因勞動強度過大遞交了辭職申請,但公司未予批准,並極力挽留。為此,孫某又收回了辭職申請。1996年12月,又到了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但公司並未提出終止或續簽合同的要求,孫某也未再過問。1997年3月,公司因孫某曾提出辭職為由終止了孫某的勞動合同。並從4月份起,公司停發了孫某的工資。孫某力爭無果,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與該公司補簽勞動合同,由公司補發其被停止工作期間的全部工資。
[處理結果]
1、公司應自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與孫某續訂勞動合同。
2、公司補發孫某1997年4、5、6三個月基本工資,共計1380元整。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終止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爭議的焦點是企業終止孫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7條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可見,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應當由雙方平等協商。本案中,公司在雙方合同期滿時並未與孫某辦理終止勞動手續,而是在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存續一段時間後,才提出終止以前的勞動合同,這種作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也缺乏平等協商的程序。按照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公司與孫某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終止其勞動合同的做法不當,停發孫某的工資也是錯誤的。此外,公司以發表格的形式,要求孫某申請後由公司批准,這種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也是不規范的,違反了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希望滿意並採納。

⑸ 合同經濟糾紛案例

1.你們和客戶是委託關系。你們只不過是受託人,接受委託轉錢給該客戶的供應商。
2.錢已經轉給中間商了,你們完成了委託義務。你們和客戶之間的口頭委託合同已經終止。那35萬元既然不是給你們的,你們也沒有義務償還。
3.客戶無權要求你們賠償,所以就賴你們和他之間有合同關系。並基於不當得利要求你們返還35萬元。

你需要找證據來證明你和客戶之間的委託關系:
1.打款給他的供應商的記錄、存根等。
2.該供應商與該客戶以往的交易記錄,特別是你們曾參與其中的。
3.證人證言,比如找那個供應商的堂哥出庭作證。
4.如果可以,拿到那個供應商他堂哥的擔保合同。
5.其他證據。

建議找當地律師。

⑹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怎麼寫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主要就是合同相對人、法律關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版確定、已權付款認定、質保金數額、質保期是否屆滿、利息或利息損失如何起算、利息標准等。其中最關鍵的是合同相對人是那兩方;合同的性質是承包、轉包、違法分包、或借用有資質的人簽訂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主要的法律依據。當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據。

⑺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1.A公司可以主張免責。《合同法》規定了自然災害為法定的免責事由,而山洪暴發屬於自然災害之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常見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災害如地震、台風、洪水、海嘯等。 2、政府行為
2.A公司不能主張免責。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只有兩種,分別是約定的免責事由和法定免責事由。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來免
除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A公司行為不
屬於兩種免責事由之一,所以不能免責。
3.《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超過部分屬於違法,只能按20%收取,合同約定超過20%的比例的,也按照20%收取,其他部分必須退還另一方。

⑻ 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大家入住小區都希望能夠得到一個良好的物業管理、維護服務,因此很多小區物業都會與小區住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雖然合同具有約束性,但也避免不了一些因物業服務不到位而產生的糾紛,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個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例,了解與物業管理合同有關的知識。


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李xx

被告:aa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是aa花園18幢602房住戶。2003年1月17日原 告與被告簽訂《ss住宅管理合約》,約定由原告使用位於ss14幢樓下編號分別為1421、1425的兩個摩托車車位,用以停放車牌號分別為粵xzx和粵xxx的兩輛摩托車,每輛每月交納30元費用,被告委託工商銀行代收上述費用等。2004年1月21日18時30分,原告將粵xzx摩托車停放在第14幢樓下編號為1421的停車位上,至同月23日11時發現摩托車丟失。原告即告知被告的保安員並向公安機關報案。該轄區的 宏基派出所對此案立案偵查,但至今該案尚未偵破。原告起訴認為,按原、被告雙方的管理合約,被告負責ss住宅小區的管理事務,其職責包括保障治安及加 強對車輛的進出管理。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中山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物業管理的范圍包括車輛的停放及停放的場地,內容包括安全防範 服務。因此,被告有法定的義務對車輛的停放進行管理並保障其安全。現由於被告未能對車輛履行足夠的管理,導致原告摩托車失竊,被告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被 告辯稱,原、被告之間成立的是車輛停放合同關系,不是保管合同關系,因此被告對原告的車輛只有一般的治安保障義務,沒有保管義務。而被告已在小區的4個出 口設立門崗,並實行24小時保安巡邏,履行了管理合約約定的保障治安、加強對車輛的進出及泊位管理的義務。且在公安機關偵破案件之前,不能僅根據原告的陳 述就認定其摩托車是在小區內被盜的。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中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關於 原告摩托車是否在ss住宅小區內丟失,根據原告的陳述,原告於2004年1月21日下午將其使用的粵t9f786號摩托車停放在第14幢樓下編號為 1421的停車位上,至同月23日11時許發現摩托車丟失,遂通知小區值班保安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原告的上述陳述與其在公安派出所報案的材料一致。依照最 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關於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規定,在案件尚未偵破的情況下,應認定蓋然性高的事實,即原告的粵t9f786號 摩托車在ss住宅小區內丟失的事實。其次,關於原、被告之間屬何種法律關系及被告應否對原告車輛的丟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因原、被告簽訂的管理合約 對車輛的保管並無一致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之間並未成立保管合同,原告作為業主按月向被告交納物業管理費,被告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按政府規定的收費標准提供 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雙方形成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而對車輛的管理屬物業服務合同的一部分,被告在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時,對小區內的車輛等財產負有合 理、謹慎的注意義務。被告雖配有值班、巡邏的保安人員,採取了一定的保安措施,但對出入的車輛並無進行登記等較為有效的管理,未盡其應負的注意義務,故對 原告車輛的丟失負有一定的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原告自身沒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車輛,對此亦有一定的責任。鑒於此,原、被告雙方責任各半,被告對此 應承擔50%的民事賠償。

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山市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和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其中的關鍵在於對雙方法律關系的性質及車輛是否在小區內丟失的認定。以下對此分別分析,以期對審理此類案件有所裨益。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性質、特點及物業管理者保安責任的范圍

「物 業」一詞的含義為「財產、資產、擁有物、房地產」等,這是一個廣義的范疇。從物業管理的角度來說,物業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附屬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而所 謂的「物業管理」,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即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 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其中,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小區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聘任 和委託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支付服務費用的書面協議。它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建立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關系的法律文件,是 業主的權利保障書,在整個物業管理活動中處於核心地位。就本案而言,雙方簽訂的《ss住宅管理合約》,提供了當事人雙方活動的范圍和准則,成立了物業 管理服務合同關系。合約明確約定,被告的職責包括保障治安及加強對車輛的進出管理。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中山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物業 管理的范圍包括車輛的停放及停放的場地,物業管理的內容包括安全防範服務。因此,被告對原告停放的車輛有進行管理並作安全保障的義務。但是,我們也不能憑 借這些約定和規定就認為被告對原告的車輛負有保管的義務,而應該辯證地分析。

首先,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由此可見,物業管理的保安職能被我國的相關行 政法規定位為「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本身並不能獨立承載轄區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因此,保安代替不了警察,業主只能通過與物管企業約定更優質化的服務來增加 安全系數,而決不能將物業管理理想化成保險櫃。

其次,物業管理合同是一種委託服務合同,不同於保管合同。物業管理中安全服務的性質是一種群防群 治的安全防範服務,是一種廣義上的社會安全。保安不是保鏢,只要盡到善良管理者的普通注意義務即可,不能要求其保障區域內所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保管合 同則不同,它是對特定財產的監管,它要求管理者履行較大的注意義務。

再次,從物業管理費的構成來看,業主交納的保安費用與其要求換取的安全服務水平差距太大,顯失公平。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業主不能憑借交納微薄的保安費而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天衣無縫的安全防範服務。

綜 上所述,就本案而言,雖然被告對原告的車輛不負有保管義務,但基於雙方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被告對原告的車輛負有管理並作安全保障的義務,而被告對出 入的車輛並無進行登記等較為有效的管理,未盡其應負的注意義務,故被告對原告車輛的丟失負有一定的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根據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對 等原則,由被告對原告丟失的車輛承擔50%的賠償責任是比較合理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6-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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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業主直接發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於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主直接發包玻璃幕牆工程並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於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並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並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後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並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於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C單位作為業主直接發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准;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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