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與協議
Ⅰ 網路協議與服務有什麼區別有什麼關系
網路協議與服務的區抄別如下:
1、定義上的區別:
網路協議為計算機網路中進行數據交換而建立的規則、標准或約定的集合。協議是規則,約定,而服務是功能,本領。
2、層次上的區別:
網路協議是由於網路節點之間聯系的復雜性,在制定協議時,通常把復雜成分分解成一些簡單成分,然後再將它們復合起來。協議是通信雙方對等層之間才有的,是水平方向上的關系。而服務則是通信某一端上下層之間才有的,是垂直方向上的關系。
3、水平與垂直的區別:
協議是「水平的」,即協議是控制兩個對等實體進行通信的規則。但服務是「垂直的」,即服務是由下層通過層間介面向上層提供的。上層使用所提供的服務。
網路協議與服務的關系:
網路協議:為進行網路中的數據交換而建立的規則、標准或約定。由以下三個要素組成:
(1)語法:即數據與控制信息的結構或格式。
(2)語義:即需要發出何種控制信息,完成何種動作以及做出何種響應。
Ⅱ 協議和服務有何區別
網路抄協議:為進行網路中的數據襲交換而建立的規則、標准或約定。由以下三個要素組成:
(1)語法:即數據與控制信息的結構或格式。
(2)語義:即需要發出何種控制信息,完成何種動作以及做出何種響應。
(3)同步:即事件實現順序的詳細說明。協議是控制兩個對等實體進行通信的規則的集合。在協議的控制下,兩個對等實體間的通信使得本層能夠向上一層提供服務,而要實現本層協議,還需要使用下面一層提供服務。
協議和服務的概念的區分:
1、協議的實現保證了能夠向上一層提供服務。本層的服務用戶只能看見服務而無法看見下面的協議。下面的協議對上面的服務用戶是透明的。
2、協議是「水平的」,即協議是控制兩個對等實體進行通信的規則。但服務是「垂直的」,即服務是由下層通過層間介面向上層提供的。上層使用所提供的服務必須與下層交換一些命令,這些命令在OSI中稱為服務原語。
Ⅲ 協議與服務有何區別有何關系
樓主問的是計算機網路課程上協議和服務這兩個名詞吧?
從定義上說:協議是規則,約定,而服務是功能,本領。從層次上來說:協議是通信雙方對等層之間才有的,是水平方向上的關系。而服務則是通信某一端上下層之間才有的,是垂直方向上的關系,而且是自下向上提供的。
至於兩個概念間的關系,可以說 每一層的協議是通過下層對本層提供的服務來支持實現的。
Ⅳ 網路協議與服務有什麼區別有什麼關系
網路協議與服務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上的區別:
網路協議為計算機網路中進行數據回交換而建立的規則、標准或答約定的集合。協議是規則,約定,而服務是功能,本領。
2、層次上的區別:
網路協議是由於網路節點之間聯系的復雜性,在制定協議時,通常把復雜成分分解成一些簡單成分,然後再將它們復合起來。協議是通信雙方對等層之間才有的,是水平方向上的關系。而服務則是通信某一端上下層之間才有的,是垂直方向上的關系。
3、水平與垂直的區別:
協議是「水平的」,即協議是控制兩個對等實體進行通信的規則。但服務是「垂直的」,即服務是由下層通過層間介面向上層提供的。上層使用所提供的服務。
網路協議與服務的關系:
網路協議:為進行網路中的數據交換而建立的規則、標准或約定。由以下三個要素組成:
(1)語法:即數據與控制信息的結構或格式。
(2)語義:即需要發出何種控制信息,完成何種動作以及做出何種響應。
Ⅳ 協議,服務與介面的定義及關系
體系結構主要是OSI和TCP/IP協議,是一種網路語言,決定數據的格式和傳輸的一組規則或者一組慣例介面,主要是負責上層和下層之間的服務訪問點服務,下層要為上層提供服務
Ⅵ 關於OSI參考模型中的服務與協議的關系
物理層:
我們知道,要傳遞信息就要利用一些物理媒體,如雙紐線、同軸電纜等,但具體的物理媒體並不在OSI的7層之內,有人把物理媒體當作第0層,物理層的任務就是為它的上一層提供一個物理連接,以及它們的機械、電氣、功能和過程特性。
數據鏈路層:
數據鏈路層負責在兩個相鄰結點間的線路上,無差錯的傳送以幀為單位的數據。每一幀包括一定數量的數據和一些必要的控制信息。和物理層相似,數據鏈路層要負責建立、維持和釋放數據鏈路的連接。
(6)服務與協議擴展閱讀:
OSI參考模型與TCP/IP參考模型的異同點:
1、OSI參考模型和TCP/IP參考模型都使用分層結構,但OSI使用的七層模型和TCP/IP是四層結構。
2、TCP/IP參考模型的網路介面層實際上沒有真正的定義,但是是概念性描述。OSI參考模型不僅分為兩層,而且每層的功能都非常詳細。即使在數據鏈路層,也分離媒體訪問子層以解決區域網中共享媒體的問題。
3、TCP/IP的網路互連層等同於OSI參考模型的網路層中的無連接網路服務。
4、OSI參考模型基本上類似於TCP/IP參考模型的傳輸層功能。它負責為用戶提供真正的端到端通信服務,並且還從高層屏蔽底層網路的實現細節。
Ⅶ 網路協議與服務有何區別有何聯系
首先,協議的實現保證了能夠向上一層提供服務,使用本層服務的實體只能看見服務而無法看見下面的協議。下面的協議對上面的實體是透明的
其次,協議是「水平的」即協議是控制對等實體之間通信的規則但服務是「垂直的」,即服務是由下層向上層通過層間介面提供的。另外,並非在一個層內完成的全部功能都稱之為服務。只有那些能夠被高一層實體看得見的功能才能被稱之為「服務」
Ⅷ 服務期協議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服務期協議是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約定由勞動者為用人專單位服屬務一定期限的勞動協議。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服務期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簽訂服務期協議必須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為前提,否則所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對勞動者沒有法律約束力。
2,在服務期協議中,雙方可以約定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3,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Ⅸ 協議,服務與介面的定義及關系是什麼
1.協議
協議就是規則的集合。在網路中葯做到有條不紊地交換數據,就必須遵循一些事先約定好的規則。這些規則明確規定了所交換的數據的格式以及相關的 同步問題。這些為進行網路中的數據交換而建立的規則、標准或約定稱為網路協議(Network Protocol),它是控制兩個(或多個)對等實體進行通信的規則的集合,也就是水平的。網路協議也簡稱為協議。
協議由語法、語義和同步三部分組成。
2.介面
介面是統一結點內相鄰兩層間交換信息的連接點,是一個系統內部的規定。每一層只能為緊鄰的層次之間定義介面,不能跨層定義介面。在典型的介面上, 同一結點相鄰兩層的實體通過服務訪問點(Service Access Point,SAP)進行交互。服務是通過服務訪問點SAP提供給上層使用的,第n層的SAP就是第n+1層可以訪問第n層服務的地方。每個SAP都有一個能夠標識它的地址。服務訪問點SAP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實際上就是一個邏輯介面(類似於郵政信箱),但和通常所說的兩個設備之間的硬體介面是很不一樣的。
3.服務
服務是指下層為緊向鄰的上層提供的功能調用,也就是垂直的。對等實體在協議的控制下,使得本層能為上一層提供服務,但要實現本層協議還需要使用下一層所提供的服務。
一定要注意,協議和服務在概念上是不一樣的 。首先,本層協議的實現才能保證向上一層提供服務。本層的服務用戶只能看到服務而無法看見下面的協議,即下面的協議對上層的服務用戶是透明的。其次,協議是「水平的」,即協議是控制對等實體之間通信的規則。但服務是「垂直的」,即服務是由下層通過層間介面向上層提供的。另外,並非在一層內完成的全部功能都稱為服務,只有那些能夠被高一層實體「看得見」的功能才稱為服務。
可以這么講。介面是 信息調用的出口 ,服務是 建立在 協議的基礎上
Ⅹ 勞動合同和服務協議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服務協議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服務協議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
但服務協議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
而服務協議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
因服務協議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10)服務與協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