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費合同
⑴ 勞動合同中的培訓費如何界定
勞動合同規定復的制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⑵ 關於勞動合同中規定要交培訓費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所以你如果沒有工作夠一年是無法要回的
⑶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3)培訓費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⑷ 培訓費,培訓費合同需要貼印花稅嗎
需要。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內
從價計稅情況下容計稅依據的確定;
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⑸ 關於培訓協議上的培訓費
無效。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⑹ 合同中的培訓費用問題
事業單位抄主要有政府襲機關、大型國有企業還有國有銀行的公務人員等。用人制度很健全。你工作的單位是什麼事業單位啊?具體的機構名稱是什麼?有沒有上級隸屬單位?現在有很多打著事業單位的旗子其實並不是事業單位的公司。《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義收取勞動者的任何費用。事業單位用人辦法參照該法執行。
只要是正規的事業單位用人應該是非常正規的,不應該收取什麼所謂的培訓費。如果收取的話也應該出具正式的發票。如果什麼都沒有的話,要麼是事業單位某個管事人個人行為,要麼就不是一家真正意義上的事業單位。
⑺ 公司合同與培訓費問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專訓的,可以與該屬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甲與公司簽訂的服務期協議,應屬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雙方應遵守履行。因此,原簽訂的勞動合同雖已到期,但應認定雙方的合同期限至約定的服務期滿。若辭職則屬違約行為,依法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