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合同糾紛
㈠ 實際為掛靠,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建設工程活動中的所謂「掛靠」,就是《建築法》中所稱的「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㈡ 掛靠合同糾紛訴訟時效
你好額,合同的訴訟時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合同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起訴的便失去了勝訴權。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訴訟時效適用於民法通則中一般的時效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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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建築工程掛靠合同糾紛有哪些處理方式
這要看你說的具體是那種合同糾紛了,與掛靠經營相關的建築領域民事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工程發包 方之間因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糾紛;
2、掛靠方與第三人間有關工程材料的購銷 合同糾紛以及與雇傭人的勞務糾紛;
3、因建設單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築施工合 同違約糾紛;
4、因被掛靠的建築企業欠掛靠施工隊工程款及施工隊欠建築企業 管理費、墊付材料費等引起的掛靠合同糾紛。
5、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分支機構的 名義擅自對外保證擔保所生之債。
以上每種糾紛根據情況的不同,其處理方式也有所差異。建議你帶上你的詳細資料,去律師事務所咨詢專業合同律師。
㈣ 有掛靠合同糾紛的律師朋友在嗎
既然問掛靠,肯定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了。准確的術語應該叫借用資質。此專種情況,實際施工屬人還是只能起訴合同相對人,最多將工程發包人列為被告,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內承擔責任。如果中間還有其他主體,可以列為第三人。同時,最關鍵的是要基於合同無效起訴,不能以有效合同起訴。利息不能主張,但可以主張資金佔用損失。還要證明工程的竣工時間或交付時間,作為工程款資金佔用損失的起算的時間。總之還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和過程,建議找當地的律師,在這里問個大概是無法適應千變萬化的審理的。
㈤ 如何處理「掛靠」 施工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中所謂「掛靠」即《建築法》中所稱的,「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是為法律所禁止的。《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對於因此而產生的合同糾紛,《建築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第四條中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所以,處理「掛靠」 施工合同糾紛,必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文件。
㈥ 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注意事項
實踐中的掛靠經營形式繁多,如建築施工隊掛靠建築公司、個體車輛掛靠有資質的出租汽車營運公司等。現行法律對於掛靠經營並未進行專門的規定,相關條文大多散見在部門規章中,例如,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財清字(1998) 9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申規范進出口企業經營行為,嚴禁各種借權經營和掛靠經營的通知》等。掛靠經營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現象,目前已不被允許。
【相關法條】
《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
略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取締以掛靠形式開辦葯品經營企業的批復》
略
《關於重申規范進出口企業經營行為嚴禁各種借權經營和掛靠經營的通知》
略
㈦ 掛靠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范圍有哪些
掛靠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范圍有哪些
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第2條規定了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的工作范圍,「根據全國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有關規定,凡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城鎮集體企業,但資本來源主要為個人或國有企業(單位)投資、合資、合作,其現有財產構成不屬於集體性質為主,採取上交一定管理費(掛靠費)名義上由有關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臨時管理、委託管理或『掛靠』管理等企業,均屬此次清理甄別工作的范圍。其中包括:
(一)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實際為私營(或個體),的企業。
(二)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實際為國有的企業。
(三)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實際為私營投資者共同投資舉辦和經營的個體聯營或合夥企業。
(四)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實際為非國有經濟與國有企業或單位投資舉辦的國有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
(五)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已名存實亡,有關『掛靠』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督促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仍對其承擔管理責任的企業。
(六)登記注冊為集體但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類『掛靠』社會團體或經營單位。
(七)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因原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被撤銷、合並、變更或劃轉其他單位臨時『代管』的『掛靠』企業。
(八)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其財產關系不清的各類『民營』等企業,以及其他類型的『掛靠』企業。」
㈧ 關於掛靠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
你好,對於你的車輛,你是可以起訴要求解除掛靠合同的,因為原車主簽的合同對於你是不生效的。對於你的損失可以在起訴時一並主張,要求掛靠公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