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目的
① 合同目的的簡介
合同法中多處涉及到合同目的,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第一款「(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第五款「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又如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一一列舉。雖然合同法在很多地方使用了合同目的的概念,但並未就合同目的的含義進行明確的規定。
② 簽訂合同的目的是什麼其出發點又是什麼
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規范和約束簽約主體或(當事人)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同時也是有效保護守約方的切身利益。
③ 合同目的的特點
合同目的與其他合同條款的比較
合同目的反映的是合同當事人對訂立合同抽象概括性的要求,而不對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 .合同目的在合同中可能是獨立的合同條款,也可能是通過分析合同的具體條款而進行推定得出的。它與合同其他條款的聯系在於:
1、合同目的是訂立其他合同條款的指導原則。
合同目的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當事人訂立其他合同條款的任務就在於實現合同目的,目的指導行動,因此,訂立其他合同條款應當以達到合同目的為指導原則。如購買一棟房子,如果目的在於居住,則其他合同條款須規定該房屋能夠適於居住,從宜於居者健康的角度看要通風不能太潮濕、陰暗;如果是用於作倉庫,則希望進出貨物方便,防火、防盜性能好其房門宜大而堅固。不同的目的指導下,對於房屋的大小、位置、面積等的具體要求不同。
2、合同目的包含其他合同條款共同的目的。
當事人訂立所有其他合同條款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就是合同目的。合同的其他條款一般包括合同的標的、數量、規格、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等。這些都是當事人具體合同權利義務,合同當事人確定具體合同權利義務必有其原因,而其最終原因就是合同目的。因此每一個具體條款是當事人未實現合同目的而確定的具體行動,該具體行動可能體現出合同目的的一個方面。各個具體條款體現的目的綜合構成合同目的,合同目的包含每一個合同具體條款所隱含的目的。這種包含不是簡單的相加,而是有機的融合,是一種綜合。由於合同目的包含獨立的合同目的條款和具體合同條款所反映的合同目的,所以,合同目的的范圍包含並且不限於其他合同條款所反映出來的目的。
3、合同目的是其他合同條款的有益補充。
由於篇幅所限,其他合同條款並不能窮盡所有合同當事人通過合同所欲達到的目標。合同目的通過高度的概括准確描述當事人的目的,可以起到其他合同條款的具體規定所無法達到的效果。明確目的對於理解具體行動的深層內涵有很好的幫助作用,因此,合同目的可以闡明其他合同條款的深層含義,並且對其不足之處進行補充。
4、合同目的與其他合同條款最終具有共同的目的。
盡管合同目的與其他合同條款存在本質上的聯系,但其不同之處也是顯而易見的,決定了他們無法相互代替。
首先,其表現形式不同。合同目的表現為抽象概括的描述,而其他合同條款表現為對具體的合同權利義務的規定。由於目的本身就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因而反映當事人目的的合同目的其表現形式必定是一種概括性的描述。並且合同目的因其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在作用范圍和靈活性上優於其它具體條款,因此對於合同目的其恰當的表現形式是抽象概括的描述。其他合同條款的作用在於確定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必須具體明確,否則難於履行,所以,只能是具體的規定,表現為確定的名稱、數量、質量標准等等。僅從抽象的目的無法推定具體的權利義務,而只有訂立具體條款才能確定權利義務。因此,其他合同條款的規定應具體。
其次,二者在合同中的作用不同。合同目的的作用在於確定根本違約的界限從而決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權,輔助對具體條款進行解釋,對合同具體條款約定不明確之處進行合理的補充和推斷,對矛盾的條款進行決斷。合同目的對合同權利義務的確定是間接的、補充性的、決斷性的。而其他合同條款的作用在於直接確定具體的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其規定具體明確,直接用來確定具體權利義務。
最後,二者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同。合同目的處於合同總綱的地位,而其他合同條款是具體的規定,一般而言,合同目的的效力優先。合同當事人對於二者的地位可以約定,即約定當二者發生矛盾時,何者效力優先。當沒有約定時,則只能依法而定。筆者認為,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目的的效力優先。這是合同目的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因為合同目的即合同的最終目的,其他條款只是為實現該目的所設定的具體的權利義務,應當服從於最終目的。另外,當事人如果依據合同的具體條款享受合同權利履行義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顯然就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其對於合同存在重大的誤解,就可以主張撤銷權。
綜上,合同目的與其他合同條款相比對於確定合同權利義務具有重要的,其他條款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於合同目的的抽象性,其作用范圍比其他合同條款更為寬廣,從而可以起到彌補其他合同條款漏洞、缺陷的作用。因此,合同目的應當成為合同的重要條款之一。
④ 合同解釋原則的目的
合同解釋的目的,是為了探求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中國合同法第125條也明確規定,合同解釋應該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這是合同解釋的目的。何謂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般認為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內在意思,是指意思的內容;二是指外在表示,即意思的外部表現。合同解釋的目的,是為了探求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要解釋合同,就必須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何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就存在意思主義和表示主義兩種理論。意思主義認為,意思表示的實質在於行為人的內心意思,表示行為是實現行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僅僅起從屬的作用。在表示與意思不一致時,應以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解釋表示,不能以表示本身解釋表示。而表示主義認為,行為的本質是行為人表示的意思,法律行為依照外部表示成立,在表示與意思不一致時,應以行為人的表示解釋意思,從而使相對人的利益得到保護。由此可以看出,這兩種觀點的側重點是不同的,意思主義側重於個人主義自由,表示主義側重於保護交易安全。現代各國為了取長補短,一般都兼採用折中主義。但是,仍然存在偏重意思主義和表示主義的區分。法國、日本以意思主義為主,表示主義為輔;德國等多數國家以表示主義為主,以意思主義為輔。從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情況來看,表示主義更具有相對的合理性。
⑤ 什麼叫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是指合同雙方通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最終所期望得到的東西或者達到的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2條關於合同一般條款的規定中並沒有提到合同目的條款,以前的三大合同法也沒有對合同目的條款的規定。合同法中多處涉及到合同目的,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第一款「(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第五款「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又如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一一列舉。雖然合同法在很多地方使用了合同目的的概念,但並未就合同目的的含義進行明確的規定
⑥ 簡述合同的作用
1、約束雙方共同履行責任和義務。
2、闡明雙方需要在期限內進行的工作。
3、一旦發生違約事件,如何去處理,處理的依據是什麼,走什麼樣的法律程序。
4、合同雙方同意簽署協議,合作終止協議以及相關業務明確規定。
(6)合同目的擴展閱讀:
1、合同目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合同目的不同於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是具體的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合同目的是合同雙方通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所要達到的最終目標。
2、合同目的具有確定性。一般情況下,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的合同目的應該是確定的。從嚴格意義而言,任何人的行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也屬於人的行為,而且是比較正式的行為,所以更應該具有一定的具體目的。因此,對於特定的合同當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確定的。
3、合同目的具有多樣性。同一合同標的,可能對於不同的合同當事人,其目的也不盡相同。每一種合同標的的用途是多方面的,某些合同當事人可能用到其中的某些方面,其他人可能用到另一些方面。因此,即使合同標的相同,其目的也可能大相徑庭。
4、合同目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有些合同對合同目的進行明確,其合同目的是明示的。有些不明確,但當事人根據交易的習慣和商業慣例可以推定,其合同目的是默示的。
⑦ 什麼叫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比如說我們去買方,和賣方簽訂了一個買賣合同,若此時該房屋在過戶前已被查封或者已經售賣給其他人並過戶了,則此時合同的目的(即買房)就不能實現。可以解釋為簽訂合同想要達到的目的沒法達到。
⑧ 合同目的具體指的是什麼
合同目的就是雙方簽訂合同是要干什麼。比如:運輸合同的目的就是要把某物件從甲地運往乙地;建築工程合同目的就是甲方要建房;造價咨詢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計算某工程的造價。應該不難懂啊?
⑨ 合同法的基本目的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立法目的是建立穩定勞動關系
立法的目標是「穩定勞動關系」
在學術界,也有學者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前景表示出了憂慮。
「有人認為華為『裁員門』事件對勞動者來說只是陣痛,但是我認為華為『裁員門』事件是個危險的信號,如果不改變立法思路,《勞動合同法》帶給普通勞動者的就不僅是『陣痛』了,很有可能是『長痛』。」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勞動法專家董保華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從華為事件來看,《勞動合同法》的實際操作結果可能與預期事與願違。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企業實行『嚴出』政策,對企業的結束勞動關系的措施設置了重重『關卡』,這令勞動關系僵化。企業必定採取更加嚴格的『嚴進』政策應對。這就使得企業會盡量招有經驗的員工,不但初次就業或缺乏職業技能的勞動者就業更困難,就是已經就業的普通勞動者上升發展空間也將受到限制。勞動者是分層的,對中上層勞動者可能是福音,對底層勞動者則可能恰恰相反,甚至是災難。」董保華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
董保華認為,《勞動法》本身也是寬進嚴出的,現在的問題是有沒有必要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再度收緊。勞動力市場就如同一個蓄水池,本來其具有流動性,有進水閥和出水閥。但是《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將出水閥門關閉了,只進不出就會使勞動力市場變成一潭死水。
「立法需要在勞動者、企業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而不是過分向一方傾斜。我認為立法的平衡點是低標准、廣覆蓋、嚴執法,但恰恰現在的立法思路不能保護最普通的勞動者。」董保華認為,正是由於平衡點傾斜,導致立法的失控,實際上使得中高層勞動者也得不到保護(比如華為事件),更別說保護底層勞動者了。這使得勞動關系從短期化變得更短期化,並沒有實現立法者的穩定勞動關系的意圖。
董保華表示,勞動法是以「強資本、弱勞工」作為基本狀態來進行研究的,這是最基本的常識,但如果我們僅僅停留在這樣的一種常識,甚至進一步將這一命題演變為勞資對立,對勞動者缺乏更精細的分層研究,則會流於表面,一部原本應該雪中送炭的法律,變成了一部在《勞動法》基礎上錦上添花的『貴族法』、『觀賞法』。
「我們不能夠用一種對立的、此消彼長的理念去起草法律,在當今社會只有共贏才是真贏。」董保華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勞動合同法》就是保護勞動者的
面對各方對《勞動合同法》發出的種種質疑,常凱認為,《勞動合同法》就是保護勞動者的,而不是勞資雙方同時都保護,這一點非常明確。勞動關系是一個雙方形式上平等實際上並不平等的關系,勞動者是弱勢,法律的作用是扶持弱勢達到雙方權利的平衡。《勞動合同法》一個基本的主旨就是勞動者的權利保護,具體說來,就是在勞動合同制度當中,要能夠通過《勞動合同法》的制訂實施來保證就業的穩定、職業的安定。勞方的「寬進嚴出」是《勞動合同法》的特點,各國勞動立法都是這樣,「進來的時候有個就業權的問題,解僱的時候有解僱限制,工人不能隨意被解僱,這是基本的要求」。
常凱認為,中國短期勞動合同是我們現在勞動合同的一個特點。勞動力低成本在勞動力資源充分的中國是一個優勢,不能輕易放棄,但是勞動力成本低到什麼程度,持續多長時間,需要認真思考。《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中國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將面臨重大歷史轉型,也就是說,過去我們的低勞動成本競爭思路,不光國內外不允許了,而且法律規定也不允許了,所以如何建立勞動法制條件下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是企業轉型的一個重要選擇。
常凱認為,很多企業擔心《勞動合同法》提高了企業的成本,認為是企業的枷鎖,其實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讀。「《勞動合同法》加大了企業負擔的說法是很不公正的,因為我們原來的成本很低,沒有達到適度的成本或者公平的成本,中國經濟保持了20多年高速發展,低勞動成本幾乎已經成為主要的競爭手段。另外,中國加入WTO後,國際經濟貿易和勞工標准必須掛鉤;同時,低勞動成本的惡果現在已經顯現出來了,比如反傾銷、對中國產品質量的質疑等,所以,這種以低勞動成本為競爭手段的現狀必須改變。」
常凱表示,適度提高勞動力成本對於企業來說確實是加重負擔,但是也能夠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因為成本不是壓得越低越好,適度成本可能對於企業才是一個正確的選擇。常凱特意舉了兩個例子:麥當勞已經宣布9月份全面增加員工工資12%-56%,平均30%;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今年4月份全員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常凱認為,《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後企業的發展將有新趨向,整個市場恐怕也面臨著洗牌,誰能適應這一點誰就能有發展,有競爭力,這個嚴峻的挑戰企業應該注意把握。在《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過程中,企業要有自己的勞動關系戰略的構建,與此同時HR要提出具體的勞動關系戰略下的新策略。這一方面,對於眾多企業來說都是薄弱點甚至空白點,這也是它們感到壓力的原因之一。但這種壓力,恰恰應該成為提高企業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契機。
⑩ 合同目的的條款完善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合同目的對於合同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訂立合同時,完善合同目的條款也是完善合同的有效方式之一。對於合同目的條款的完善應當著重於如下的幾個方面:
1、在合同中設立獨立的合同目的條款,單獨對合同目的進行規定。
合同目的在多種關鍵情況下成為一種權利是否存在的標准,因此,它應當獲得相應的獨立地位。並且合同目的作為獨立條款明確,不至於在使用其作為判斷標准時產生爭議。如,當非違約以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時,其必須首先明確合同目的是什麼,然後才能談的上是否實現。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的合同目的條款規定,對方可以對其主張的合同目的提出質疑,而非違約方則附有舉證責任。如果,合同中本來就有合同目的條款,就可以避免上述麻煩,減少爭議。
2、合同目的條款盡可能具體化、特定化。
盡管一般而言,合同目的是抽象的,但這種抽象是相對於合同其他具體條款而言的。對於,合同目的本身而言,可以進行具體化、特定化。如,買房子,目的是居住。可以更明確居住年限、居住者是中年人還是兒童、老人等等。居住年限決定房屋的壽命應當超過居住年限,如有老人、兒童其對於老人、兒童是否具有不安全或者不宜居住的因素。這些因素可能通過合同的具體條款無法窮盡,但通過合同目的的規定則可以輕易實現。
3、規定合同目的條款的優先效力。
同其他條款相比,合同目的對於當事人來說更容易理解更容易表述清楚,所以其表達更容易符合當事人的本意。因此,規定合同目的條款的優先效力有助於保證合同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當合同目的條款與其他條款矛盾時,可以依據合同目的否定其他條款的效力,從而保證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