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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權益

發布時間: 2020-11-23 02:03:25

① 遇到合同違約時應該怎麼維護合法權益

在當今社會,合同已經和人們的日常生活及工作息息相關,人們每天都不斷的訂立和履行著合同,也不斷面臨著合同違約的情況。雖然合同違約不是生活的常態,但應該懂得在發生合同違約時應該如何處理,從而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採取補救措施,避免違約損失在確定合同相對方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時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採取措施,減少甚至避免違約損失: 1、友好協商,解決糾紛於發生之時當合同相對方出現違約時,應該對合同的履行情況,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和沒有履行的部分作一個整體評估,在了解合同違約基本情況後,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和對方溝通,表達自己解決問題的態度,要求對方及時回應並說明態度和合同履約計劃。在和對方溝通接觸時,最好通過書面方式或者其他在事後有據可查的方式進行。出現嚴重的合同違約時,可以請律師起草一份律師函給對方,以引起對方的高度重視,為以後可能出現的訟爭做好准備。 2、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合同違約的損失 我國《合同法》第119條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在一方違約並造成損害後,另一方應及時採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減輕損失的原則具有以下特點:1、一方的違約導致了損害的發生。2、未採取合理措施致使損失擴大。3、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3、充分利用法律規定的救濟手段。 第一,在發現對方違約行為時,可以果斷地中斷己方對合同的履行。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第67條規定了後履行抗辯權,第68條規定了不安抗辯權。這些都是對方違約時停止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據。 第二、主動行使撤銷權和代位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我國《合同法》第73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三、依法撤銷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選擇仲裁或者訴訟解決糾紛。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主要存在仲裁和訴訟兩種正式的合同解決方式。 1、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 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我國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公開進行。如果有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申請,仲裁庭也可決定不公開進行 。案件審理日期,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和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會商決定。決定後,應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也可委派代理人,向仲裁委員會辦理有關仲裁事項,代表當事人出庭。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解決糾紛的途徑,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仲裁程序後,即使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訴訟;不過,仲裁機構對自己作出的裁決,無權強制執行,若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訴訟一旦決定通過訴訟解決合同違約糾紛,當事人就一定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備:(1))應該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3)有正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後,及時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② 公司要求簽訂合同補充條款,怎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簽訂合同補充條款和原有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要求簽的簽訂合同補充條款和原有勞動合同有沖突,或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可以找勞動仲裁委員會咨詢。

③ 《勞動法合同》怎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立法宗旨和法條中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立法者針對以往《勞動法》諸多規定的不足,廣納各方建議,經多次審議最終出台《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法律,勞資雙方都應嚴格按照本法的規定規范自己的行為。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慮到這一點,在我國經濟轉型時期出台了這樣一部法律。雖然《勞動合同法》關於對勞動者權益的一些規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確立側重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宗旨,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類,合同分為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那麼勞動合同在理論上也有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之分。為什麼《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呢?
首先,口頭勞動合同的內容難以確定,很容易產生爭議。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時,口頭勞動合同無法取證的這一弊端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是非常不利的;其次,與口頭合同不同的是,書面勞動合同是記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權利義務的載體,詳細記錄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的內容。也就是說,書面勞動合同規定了雙方的具體勞動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那麼勞動者就可以持書面勞動合同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上述兩點理由可知,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法》的此項規定既繼承了《勞動法》第19條關於「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也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以後,應當在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無關於用工手續的規定,也無明確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和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則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以後,應當在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並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能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初就訂立。為此《勞動合同法》本著「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同時也規定了「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後,可以不必馬上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也只有一個月的期限。如果一個月以後用人單位還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那麼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此項規定對勞動者極為有利。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結合第七條關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可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並沒有必然的聯系。勞動關系的建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了實際的用工開始,而不是勞動合同簽訂之時。按照原來《勞動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換言之,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條件,這樣一來給人們造成了只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才真正建立起來的錯覺。這一規定是將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為有如此錯誤的規定,在《勞動法》施行的十多年裡,用人單位利用這個法律的空子,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讓勞動者無法用勞動合同作證據去維權的情況愈演愈烈。另外,也確實存在一些勞動仲裁人員和司法人員因此錯誤地認識勞動關系和勞動爭議,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當勞動者拿不出勞動合同,他們就輕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決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勞動者的主張,加劇了因勞動者合法權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護和法律救濟造成的勞動關系的惡化。現在從《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和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來看,在勞動關系建立與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上修改了《勞動法》的規定,否定了原來將勞動合同置於勞動關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錯誤觀念,還勞動關系的核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際發生了用工行為的本來面目,是正本清源!這樣規定才能讓勞資關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得到更好地保護。

④ 如果合同只有單方面權益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你好,如果簽合同方自願接受單方面損益,則合同有法律效益。反之,單方面權益合同簽字人,不知曉合同為單方面損益則可起訴無效。例如,到銀行存款,被騙買了保險,可起訴無效。

⑤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乙方發現自己在合同內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時,該怎麼辦

但不能以此而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合同,當發現問題時。可以與對方協商,爭得對方的同意之後,就後面尚未執行的部分進行修改,作為合同的附加補充。

⑥ 什麼是雙合同為什麼會出現雙合同雙合同的情況下我們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

What

雙合同,顧名抄思義,襲是指一套房子得簽兩份合同,一份是需要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也就是政府限價的那份合同。另一份是以裝修名義補充收費的合同。

Why?

那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呢?一方面,政府想採取「限價的方式」降低房子的網簽價格,響應中央「房子是用來住的」的口號。但實際上房地產商建房成本越來越高,因為地價大多都接近於甚至高於政府限定的價格,市場上的房價早已高出政府限簽的價格。所以開發商不可能做賠本的買賣,也就會採取裝修合同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利益。

雙合同會給帶來什麼危害呢?

一方面是首付提高、還貸壓力增大所帶來的壓力。

另一方面則是背後蘊含的法律風險。如果未來購房者需要退房,只能依據購房合同退房,裝修合同能否全額退款將面臨風險;另外,未來房屋出售,裝修合同款項將被視為增值部分,則需承擔更多的稅費。

How

那在這種雙合同盛行的情況下,我們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

購買雙合同房屋的時候,我們會和開發商簽訂裝修協議,而這份裝修協議是有法律保障的。簽裝修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保留好收據或者發票。


⑦ 怎樣維護自己的合同權益與他人無關怎麼表達

您只要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的政策。在自己的一言一行上嚴格要求自己就可以了。

⑧ 請問合同裡面權益金指的是什麼

你是指加盟合同吧。權益金是加盟商使用公司知識產權並享受由公司提供的後期經營服務、管理所支付的一次性費用。主要是用於對加盟商的後續支持上,使加盟商在開業後得以更好的運營,讓市場能夠得到一個良性的循環,從而真正達到「雙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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