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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產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3 02:01:04

1. 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怎麼處理

同居關系析產則是以財產取得方式確定產權,共同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
其行為模式不同,後果模式也不相同。
審理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基本法律依據是《物權法》關於共有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2. 分家析產糾紛

1、分家析產協議:屬於當事人自願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分家析產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就自全體協議人簽字時起生效。

2、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是公證後可以使民事協議的效力更強,經過公證後的協議,將來有糾紛到法院時,法院一般會直接採納為證據,不用再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錯誤。

3、另外提醒一句:分家析產協議雖然自當事人簽字時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產協議中涉及到的家產屬於不動產或准不動產比如房產、土地、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產權過戶、變更登記後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後不及時做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原財產所有人(一般是家裡的父母)將來反悔不願再分的,房產等可能仍然歸父母所有,分家協議中確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產。

3. 請教專業律師:子女析產糾紛

房地產及拆遷抄補償費的大襲幅上漲致使社會各方面發生變化,包括親情關系,多年前家庭成員之間達成的利益分配協議,在補償費出現較大變化時,對原來達成的分配協議反悔已經多見。不足為奇。
你母親所立遺囑由於其他繼承人的反悔,按法律規定只能部分有效,因此,你提出的分割方案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得到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法院會支持你的意見。
如果起訴,你要准備房屋產權證、母親遺囑後,以原告身份起訴各繼承人要求分割房屋份額。
如果不起訴,就得有一個成年有威信的長輩出面,申明應當尊重死者、長者意見以及家庭之前財產分割的歷史事實,達成將房屋過戶在你名下的意見。從親情角度考慮,你要主動提出給其他人一定補償為最好,以保持你們之間的親情關系。
還有一個方法,就是你母親做原告,你們做被告,你母親主張繼承,有你母親按份額給其他人補償。法院會做出房屋歸你母親、你母親分別給其他人補償的判決。之後,你母親有獨立的處分權,再過戶給你就行了。最好在你母親在世時過戶,避免你母親去世後再發糾紛。

4. 房屋析產官司

對於第1個問題的回答:這要看判決的具體內容而定,如果判決中要求先給錢再變更產權的話,是可以要求對方先給錢。
對第2個問題的回答:你是否可要求對方一次性付款,要看判決中是怎麼判的而定,如果判決中要求對方一次性付款,那麼,你的要求是有根據的。對方如不執行生效判決,你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5. 房產糾紛要看是析產確權糾紛還是繼承權糾

析產房產糾紛官司重點是房產是否屬於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如果是共同共有關系,則分割房產份額應該平均分割;如果屬於按份共有關系,則按照當事人對涉案房屋應佔有的份額進行分配。析產時,房屋產權的歸屬共有人都有優先購買權,如果都主張優先購買,就在當事人中進行競價拍賣,拍到房產的人應對其他共有人進行適當補償;如果都不主張房產產權,則在評估作價的基礎上對外進行拍賣,拍到的價款在所有共有人中進行分配。隨著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房產析產案件日趨復雜,具體應該以個案進行具體分析研究。

6. 繼承糾紛與分家析產糾紛有什麼區別

繼承往往會伴隨分家或析產。但是,繼承畢竟與分家析產不同,兩者之間具有嚴格的區別。那麼,呢? 繼承糾紛與分家析產糾紛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婚姻家庭糾紛中就列有分家析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給付之訴,是對已經明確的權利,主張分割、析產出來。析產糾紛是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因財產的分割、分配和無權處分爭議而產生的糾紛。其本質是共有權的分割糾紛和所有權侵權糾紛。分家析產是由於家庭成員家庭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能夠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人的死亡僅是引發分家析產的法律事實之一。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二、繼承糾紛中有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等,指的是繼承開始由於繼承權的確認爭執而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一種確認之訴,往往是有無繼承權、遺囑的效力或繼承的份額的確認所產生的糾紛。 三、分家析產糾紛與繼承糾紛在訴訟時效上的差別。 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被侵犯的侵權糾紛,目前仍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即《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二年內行使。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之規定,《繼承法》屬於特別法,對訴訟時效專門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即《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對由於繼承糾紛應該按照最多不超過二十年期間的規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復》中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並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五、繼承與分家析產發生時間不同。繼承只能是在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後才能開始,被繼承人生前是不可能發生繼承問題的;而分家析產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7. 非法同居析產糾紛

首先,無論是同居還是合法婚姻,財產分割很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公平合理。
其一,即使婚姻法中規定的財產分割,分割的也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至於同居的情況,因為並不屬於婚姻法保護的法律關系,所以 根本不涉及財產分割的問題。 需要分割的只是雙方的共有財產,相當於合夥人之間分割財產。
所以,要問男方是否有權分割,則要看男方是否擁有財產所有權,該財產是否屬於共有。而跟同居不同居,沒有關系。
其二,同居期間誰想找誰就找誰,這是當然的。同居並不是違法的事,之所以有時被說成「非法同居」,是因為,同居不是婚姻法保護的關系,沒有法律約束。其行為本身並不是非法的。所以,同居關系對雙方都沒有約束力,所以「同居期間誰想找說就找誰」。當然這樣無疑是違反道德要求的,但道德不是法律。
最後,法律本身正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的,如果對法院的判決不滿,當事人完全可以上訴。
如果明知自己的權益受到傷害而選擇一味忍讓,既是對壞人的縱容,也是對法律的背叛....
注——「 正在准備今年的司法考試」

8. 如何處理分家析產糾紛

1、分家析產協議:屬於當事人自願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分家析產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就自全體協議人簽字時起生效。
2、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是公證後可以使民事協議的效力更強,經過公證後的協議,將來有糾紛到法院時,法院一般會直接採納為證據,不用再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錯誤。
3、另外提醒一句:分家析產協議雖然自當事人簽字時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產協議中涉及到的家產屬於不動產或准不動產比如房產、土地、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產權過戶、變更登記後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後不及時做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原財產所有人(一般是家裡的父母)將來反悔不願再分的,房產等可能仍然歸父母所有,分家協議中確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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