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
❶ 關於幾個合同的案例
如果上述事實發生在中國,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
1、合同效力待定,珠寶商內要通知未成年容人的監護人進行追認,超過追認期限不明確答復的,合同才做無效處理;
2、結婚年齡不符合婚姻法要求。提出給報酬時對方有無拒絕?如果拒絕的話,合同有償承攬合同沒有成立,因為邀約被拒絕。否則參照贈與合同理解比較好。
3、夫妻之間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有效。
4、合同成立。免責條款無效。需要賠償
❷ 勞動合同案例
1、應該部分無效,京山娛樂城與東方樂隊約定「毀約一方按約定年工資的5%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等內容無效。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的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應當裁決京山娛樂城違約,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東方樂隊經濟補償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因為雖然京山娛樂城與東方樂隊簽訂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但是他們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是成立的。因為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可以變更,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❸ 電子合同案例有哪些
其實,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對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可,這在國內屬於首例電子合同案例。此後,包括杭州、蘇州、廣州、上海、重慶、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先後認可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簡單例舉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認可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依據法大大電子合同判決一起互聯網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法大大平台簽署的勞動合同獲上海市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認可;
·2016年10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線仲裁認可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一批量小貸案件中認可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一起買賣案件仲裁中認可法大大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2018年,法大大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慶地方法院的判決認可。
下面,我就例舉其中1個電子合同案例,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電子合同為什麼能夠獲得法院以及仲裁機構的認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達成合作,A公司負責為B旅行社的旅遊產品招徠遊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當天,雙方通過法大大平台簽訂了一份電子合同。
後來,由於B旅行社的違約,某次已經確認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遊客投訴。A公司退還了遊客的款項,並為此支付了4萬多的賠款。
不久之後,A公司一紙訴狀將B旅行社訴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過電子簽章形成,電子簽章的真偽由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法大大審查確認。
隨後,A公司向法大大平台申請了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並向法院遞交了該報告。
最終,經過審理,法院於2018年5月14日對這個案件做出判決,認定在法大大平台上簽署的旅遊電子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旅遊者委託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產品取消單、投訴確認單、付款回單、委託接待合同及公證書及其庭審中的陳述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確認其真實性。據此,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委託接待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摘自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❹ 合同訂立案例分析
試析一下,觀點不一定正確,僅供參考。1、空調機廠向寶利商場的發函行為,是一般的試推銷行為。因為合同的基本特點是,就雙方關心的問題必須是協商一致的結果,但在廠家向商家推介產品的時候,廠家的價格意向是每台3700元(且數量在500台以下),是一種詢價的試探性推銷行為,而不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2、寶利商場向空調機廠的回函,表明了購買意向是400台,且價格是每台3500元,雖然後來雙方在價格上達成了一致,但在是廠家送貨上門還是商家自己提貨上,沒有達成協議,到此一時段,雙方還是沒有完全達成協商一致的結果。關鍵就在第3點,這就是,廠家的承諾是有時間限制的承諾,還是無限制時間的承諾?本人傾向後者,那就是雖然廠家答應讓你按協商的價格自己前來提貨,但絕不是無限制時間的,這是一個常理,無須解釋,問題的關鍵是,究竟商家在什麼時間段提貨為合理時間?本人理解為,廠家應當給商家留出充裕的准備時間(正常的籌款、安排人員出差、組織車輛等等時間再外加1至2天備用時間再加路上時間),如果商家超出了正常的時間,就應當在去廠家之前,先聯系一下廠家,因為商家並沒有承諾在什麼時間去廠家提貨,所以廠家不可能把商品老是放在庫里不賣,去等一個並不確定的買家;綜上所述,本人認為該合同不成立,如果廠家基於與商家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的話,不妨讓一步,以能接受的價格和條件盡量滿足商家的要求,達到雙贏。如果商家不依不饒,估計打起官司來,也是兩敗俱傷,很劃不來的。僅供參考。
❺ 有關合同法的案例
[案情]
原告中國化學工程第四建設公司物資供銷公司(以下簡稱物資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陽市花板橋。
法定代表人熊光輝,經理。
被告江蘇誠德鋼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德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江都市誠德路1號。
法定代表人張懷德,董事長。
2000年4月17日物資公司與誠德公司簽訂加工合同一份。約定:由誠德公司為物資公司加工鋼質為10M。WVNb的四種規格的高壓化肥管(即鋼管),其中直徑127MM、壁厚21MM(以下簡稱127×21)的五噸,直徑159MM、壁厚28MM(以下簡稱159×28)的8噸,直徑180MM、壁厚30MM(以下簡稱180×30)的15噸,直徑219MM、壁厚35MM(以下簡稱219×35)的15噸,加工費均為每噸4500元,計193500元。原材料鋼管坯由物資公司提供,鋼管坯到廠後40天內完成加工任務,款到發貨,成材率不低於65%,余料單獨堆放保管等等。合同簽訂後,物資公司遂從撫順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特殊鋼公司)購買了鋼質為10M。WVNb,直徑為180MM和230MM的鋼管坯24.61噸和28.52噸,計53.13噸並於2000年12月底前提供給了誠德公司,該批鋼管坯的單價為7101.54元。鋼管坯到廠後,誠德公司即進行了加工生產,僅加出127×21的鋼管。2001年3月1日物資公司給付誠德公司7萬元。同年4月29日誠德公司向物資公司交付127×21的鋼管5.61噸,加工費為25245元。後物資公司將該批鋼管以每噸2萬元的價格銷售給了浙江工業大學化工設備廠。因誠德公司對其他三種規格的鋼管未能按約完成加工任務,按照成材率65%的約定,應有44.49噸、價值315947.50元的鋼管坯以及2.59噸料頭(每噸980元)在誠德公司處,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協商未果,物資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2001年2月至3月,物資公司與承德高壓閥門管件廠、中國化學工程第四建設公司中南銷售處、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二建設公司化工機械廠分別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由物資公司供給以上三個單位127×21、180×30的鋼管,總貨款計363300元。另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物資公司前往誠德公司處協商處理爭議支出差旅費2967元。
物資公司的訴訟請求:解除雙方所訂的加工合同;退還原材料鋼管坯款315947.51元,賠償可得利益損失119994元,賠償物資公司對第三方的違約金108990元,退還殘余料頭款2538.20元,賠償差旅費損失1萬元,合計552469.71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誠德公司辯稱,物資公司所提供的原材料鋼管坯的規格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我司無法進行加工;物資公司給付的7萬元不是加工費而是其他貨款,因合同約定款到發貨,物資公司未履行先付款義務,無權要求我司交付加工物、賠償損失等,故請求駁回物資公司的訴訟請求。
[審判]
本院認為:雙方所訂加工合同合法有效,應予保護。誠德公司未能完全按約完成加工任務,已構成違約,應負本案糾紛的全部責任。雙方所訂立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必要,物資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誠德公司對此也無異議,雙方所訂合同應終止履行。誠德公司對尚存的鋼管坯44.49噸及料頭2.59噸應予退還。鑒於誠德公司對鋼管坯已不能原物返還,應按照每噸7101.54元的價格折價退還物資公司315947.51元。因誠德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尚有28.92噸鋼管未加工生產,應當賠償物資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119994元和差旅費用的支出2967元。對物資公司要求誠德公司承擔其對第三方的違約金賠償的主張,因物資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對第三方已實際賠付,故對物資公司的這一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誠德公司認為其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雙方所訂加工合同終止履行;
二、被告誠德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物資公司原材料款315947.50元;
三、被告誠德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還原告物資公司鋼管坯料頭2.59噸,如不能退還,則按每噸980元的價格折價返還;
四、被告誠德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物資公司可得利益損失119994元; 五、被告誠德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物資公司差旅費損失2967元;
❻ 合同法案例
1、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因為服裝廠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權。法定的合同解除權的事由之一是遲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條第(三)項,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相對方催告後於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對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約定的履行交貨義務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紡織廠經服裝廠幾次催告,並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應視為在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
2、法院不應支持紡織廠的主張。因為按照《合同法》第96條,法定合同解除權是形成權,形成權是單方意思即可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因此服裝廠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達紡織廠即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權的行使不須對方同意。
3、服裝廠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為按照《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後,解除權人有損失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本案中服裝廠因對方遲延履行而從別的渠道進貨造成損失,該損失因紡織廠違約而起,因此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❼ 合同法案例分析
個人認為:
1。姜某不予將那電費的行為不是在行駛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權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它的構成要件是:1、須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3、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 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所以,從構成要件來姜某就不符合第一個要件,因為這兩個義務不是同個合同中的對待給付義務,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2。A公司無權因為姜某拖欠電費而將其斷電。理由是: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電費是310.28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絕履行電費的給付可以理解為債的抵銷的意思表示,並且該意思表示已經通知給了對方,可以成立債的抵銷。債自抵銷之時就已經在相應范圍內消滅,,即姜某已經不欠A公司電費而A公司卻還欠姜某500-310.28=189.72元的租賃費用。故A公司無權以此為由而將其斷電。
3。A公司不能將櫃台再出租給別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營業系A公司拒絕為其供電,更何況停止營業不能成為A公司認為其自動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❽ 合同法的幾個簡單案例分析
(1)汽車買賣合同有效。因為雙方主體資格有效,訂立合同的程序、標的物均合法。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承擔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本題卡車尚未交付,受損的風險應由工廠承擔。
(3)甲有權要求退車,因為根據《合同法》111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4)甲不能既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因為根據《合同法》116條的規定,不能同時選擇兩種罰則。
(5)甲可以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這兩種違約金分別適用於不同的情形,對應於兩種不同的違約行為。
❾ 合同法的一個案例
一、該合同屬於有效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專情形。
二、乙屬公司的行為不屬於違約。因為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的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未辦理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未履行其義務,那麼乙公司當然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有權拒絕支付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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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合同糾紛案例
1.甲可以不付款,因為合同對甲履行時間的約定有效,甲有權按合同約定履行。2.甲,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乙交付承運人即視為完成交付。3.丙,購買運輸途中貨物的,滅失風險由購買人承擔。4.不當得利,應當返還。5.不能,已過檢驗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接受對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