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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風險

發布時間: 2020-11-20 19:21:31

㈠ 常見合同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1、未對合同對方資質進行審查,未對合同對方信用進行審查。2、未按內部順序履行簽訂手續。3、合同先履行後簽訂,先簽章後填寫合同內容等,合同未標注簽訂之日合同章加蓋不符合規定影響合同效力。4、合同上載明的當事人名稱與實際簽章不符。5、合同未載明簽訂日期。6、需辦理備案、公證的合同未料理相關手續。7、對內容尚具有不確定性的合同蓋章。8、擅自調整已審批合同的內容。9、合同文本不當。
二、合同內容上的法律風險1、主要條款不完備。2、存在導致合同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條款:如合同或局部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合格;代理人逾越許可權;意思表示不真實;顯失公平。3、責任限制條款不合理。4、仲裁條款規定不符合要求。5、合同雙方/各方責任等條款約定不清晰。6、知識產權歸屬不明確或有利於公司利益。7、代理范圍/許可權不明。8、未約定保密、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知識產權、不可抗力等條款。9、特殊類型合同文本不當。如設備推銷合同設備/器材/資料的歸屬不明、交易衍生費用分擔不明、知識產權歸屬不明;技術轉讓合同使用期限、使用范圍約定不明確、技術後續改進的效果歸屬不明;工程建設合同未對施工過程中的報批、彌補等事宜做出明確約定;通信設施租賃合同對通信設施租賃期間設備的維護/維修/升級約定不明;商標許可合同的商標授權期限不明;專利轉讓/許可合同的專利轉讓/許可范圍不明、專利權利時效不明、專利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效果和風險分享(分擔)不明、專利授權期限不明;擔保合同的擔保范圍、期限和方式約定不清,等等。10、保證人、代理人資格不合格。11、不同合同之間的義務有沖突。
三、合同履行和變更中的法律風險1、向合同載明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義務。2、未簽署合法有效的協議對合同進行變卦。3、合同履行中,對方發生違約時未及時提出異議並及時採取相關措施。4、合同履行中,對對方的異議未及時依約做出回應。5、合同爭議處置過程中,未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保管有效的法律文件。6、怠於行使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如提前終止合同的權利。7、怠於行使求償權:對方已經違約或履行期限屆滿前預期違約時,不及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8、怠於行使代位權:當我公司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其到期債權,對我公司造成損害時,不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代位權。9、怠於行使解除權:對於依法可以隨時解除的合同,未利用合同解除權保護我方利益;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出現後,未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10、怠於行使撤銷權:對於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撤銷的合同,未行使我方的撤銷權;當我公司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富,對我公司造成損害時,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撤銷權。11、怠於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㈡ 合同風險有哪些

合同風險:在合同法上,廣義的風險是指各種非正常的損失,它既包括可歸責於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又包括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狹義的風險僅指因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帶來的非正常損失。合同風險中很重要的一項是價格風險。而所謂價格風險,是指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還應支付貨款的風險。

中文名稱
合同風險
外文名稱
contract risk
常見風險
之 買賣合同中的欺詐與反欺詐

買賣合同是商品生產和交換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現形式。常見欺詐手段主要有:

偽劣產品替代履行法

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欺詐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偽次品。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詐法

當事人一方在自身無履約能力或雖有一定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自訂立合同起,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是想通過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在騙取對方履行合同之後,非法佔有對方履行的錢或產品,而自己卻不再履行合同,使對方造成重大損失。

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志法

供方本無產品或產品質量不合格,但為騙取貨款,引誘對方簽訂合同,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志,合對方看過之後信以為真而訂立合同,在對方作出履行之後,供方則不再對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誘簽合同法

一方當事人為了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將自己的偽劣產品假冒為注冊商標商品,對方由於信任注冊商標商品而與之簽訂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後,才發現上當受騙。

專利產品謊稱法

當事人一方(供方)謊稱自己的產品為專利產品或名優產品,利用對方信息不靈,交通閉塞,缺乏經驗,對「專利」或「名優」產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錯誤的認識。供方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以推銷自己的偽劣產品。

盜用其他單位名稱法

一方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盜取其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空白合同書,在對方當事人不知自己為無權訂約人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履行的錢或物。

假單位欺騙詐法

所謂假單位,又稱「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經合法注冊的單位。這樣的單位沒有注冊資金、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經營管理設施,甚至連從業人員都有是虛假的。社會上極個別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騙取營業執照成立所謂的「假單位」,然後冒充某單位董事長或業務經理的名義與被欺詐方簽訂合同,待對方做出履行或預付款項後,攜帶錢財逃之夭夭。

虛假價格欺詐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這種欺詐手法一般是通過所謂的「大削價」、「大甩賣」、「大清倉」活動實現的。

長線大魚欺詐法

所謂長線大魚,即「放長線釣大魚」。這種欺詐手段的特徵:一是欺詐方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前已先與被欺詐方簽訂履行了幾份小額合同,付小額定金,且履約積極、順利,製造本身履約能力強、重合同守信譽的假象,騙取對方信任。然後謊稱因生產生活需要,簽訂大額買賣合同,騙取大量貨物或錢款。二是欺詐方對被欺詐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詐方對欺詐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當受騙後,方知欺詐方原來所說純屬謊言。三是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後,欺詐方往往逃避或隱藏起來。

買賣雙重欺詐法

這是一種古老傳統且較難識別的欺詐手法。其特徵:一是欺詐方先後以賣方和買方兩種身份出現。即欺詐方先派人以賣方或推銷方的身份出現,意欲出賣某種商品,使受欺騙詐方產生有人出賣某種商品且價格較低的現象。然後欺詐方再多次派人以買方或求購方的身份出現,使被欺詐方又產生有多人要買這種商品且價格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詐方是一些開業不久,但又賺錢心切的企業。由於缺乏簽約交易經驗,這些新企業很容易上當受騙。三是欺詐方在與受欺詐方簽訂完某種買賣合同,受欺詐方付清貸款後,就攜款逃走。

㈢ 合同中有什麼風險

老闆:「積壓200條夏季男褲,我該怎麼辦?」

代理人:「寄到外省去。」

老闆:內「那裡現在也不會有人買。」

代理容人:「不至於,只要包裝得好。我們給主顧們寄10條一包的樣品,發貨單上寫8條,假裝我們搞錯了,但價格仍按10條算。這樣一來,主顧就會高興,以為佔了我們便宜,就會把貨留下。」

老闆覺得這個主意很妙,貨包和發貨單寄出去了……三天後,老闆對代理人大聲吼道:

「蠢貨,你瞧,你可把我們給坑了!沒有一個主顧把貨留下的,而且只給我們退回來8條褲子!」

職場如戰場,你應該把你的對手想像得比你聰明,而不是把他們想像成傻子。記住,你想到的那些「小聰明」,對方也一定能想到,除非對方真是傻子。

㈣ 合同常見風險及對策

國際社會的當務之急是繼續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市場信心,遏制金融危機擴散和蔓延。主要發達經濟體應該承擔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實施有利於本國和世界經濟金融穩定和發展的宏觀經濟政策,積極穩定自身和國際金融市場,維護投資者利益。同時,各國應該加強宏觀經濟政策協調,擴大經濟金融信息交流,深化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為穩定各國和國際金融市場創造必要條件。
當前,世界經濟增長放緩,不穩定不確定因素增加,形勢嚴峻復雜。保持經濟增長是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基礎。各國應該調整宏觀經濟政策,通過必要的財政、貨幣手段,積極促進經濟增長,避免發生全球性經濟衰退。應該共同採取措施穩定國際能源、糧食市場,遏制投機行為,為世界經濟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國際社會尤其應該防止各種形式的貿易和投資保護主義,努力推動多哈回合談判早日取得積極進展。
國際社會應該認真總結這場金融危機的教訓,在所有利益攸關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國際金融體系進行必要的改革。國際金融體系改革,應該堅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國際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營造有利於全球經濟健康發展的制度環境。國際金融體系改革,應該堅持全面性、均衡性、漸進性、實效性的原則。全面性,就是要總體設計,既要完善國際金融體系、貨幣體系、金融組織,又要完善國際金融規則和程序,既要反映金融監管的普遍規律和原則,又要考慮不同經濟體的發展階段和特徵。均衡性,就是要統籌兼顧,平衡體現各方利益,形成各方更廣泛有效參與的決策和管理機制,尤其要體現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利益。漸進性,就是要循序漸進,在保持國際金融市場穩定的前提下,先易後難,分階段實施,通過持續不斷努力最終達到改革目標。實效性,就是要講求效果,所有改革舉措應該有利於維護國際金融穩定、促進世界經濟發展,有利於增進世界各國人民福祉。
根據以上考慮,我們主張重點實施以下改革舉措。一是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完善國際監管體系,建立評級機構行為准則,加大全球資本流動監測力度,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和中介組織的監管,增強金融市場及其產品透明度。二是推動國際金融組織改革,改革國際金融組織決策層產生機制,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組織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盡快建立覆蓋全球特別是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早期預警系統,改善國際金融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及時高效的危機應對救助機制,提高國際金融組織切實履行職責能力。三是鼓勵區域金融合作,增強流動性互助能力,加強區域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地區資金救助機製作用。四是改善國際貨幣體系,穩步推進國際貨幣體系多元化,共同支撐國際貨幣體系穩定。
各位同事!
在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的條件下,世界各國經濟金融關系日益緊密。這場金融危機不僅對發達國家金融市場造成嚴重沖擊,也使廣大發展中國家不同程度受到影響,這種影響還有繼續擴大的趨勢。對此,我們必須有足夠認識。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低,經濟結構單一,金融體系抗風險能力弱。國際社會在應對金融危機時,尤其要關注和盡量減少危機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造成的損害。
第一,切實幫助發展中國家保持金融穩定和經濟增長。國際社會特別是發達國家應該承擔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採取切實措施,幫助發展中國家尤其是非洲國家克服困難。特別是在實施宏觀經濟政策時應該注意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避免加劇發展中國家的困境。國際金融組織應該通過放寬貸款條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機制,對遭受金融危機沖擊嚴重的發展中國家進行及時救助。應該支持新興市場國家保持經濟持續平穩增長的努力。
第二,切實保持和增加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發展中國家在實現發展方面面臨嚴峻挑戰,金融危機使他們的處境雪上加霜。如何既克服金融危機、又兼顧實現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這是全世界的共同責任。發達國家應該繼續履行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承諾,推進國際減貧進程。對於最不發達國家,更應該減免其債務,對其出口產品減免關稅,擴大技術轉讓,同時盡最大力量幫助其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以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
第三,切實保持發展中國家經濟金融穩定。發展中國家應該根據自身發展實際情況,採取正確的宏觀經濟政策,完善金融體系,提高防範金融危機能力,同時要努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保持經濟平穩發展。
各位同事!
今年以來,中國接連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國際金融危機使中國經濟發展也受到了影響。中國根據形勢變化及時調整政策,加強宏觀調控,保持了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勢頭,中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態勢沒有改變。中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本身就是對維護國際金融穩定、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貢獻。中國政府將繼續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宏觀調控的預見性、針對性、有效性,著力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下大氣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實現農民增收,堅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實現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為促進世界經濟穩定發揮建設性作用。
為了推動經濟發展,中國政府已經採取了降低銀行存款准備金率、下調存貸款利率、減輕企業稅負等措施,最近又出台了更加有力的擴大國內需求措施,決定今年中央財政增加投資1000億元人民幣,用於加快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災後重建,預計可帶動社會總投資規模4000億元人民幣。從今年第四季度到2010年底,中國僅這些項目的建設就將投資近4萬億元人民幣。這些措施的實施,必將有力推動中國經濟發展,也有利於促進世界經濟發展。
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成員,中國一直積極參與應對金融危機的國際合作,為維護國際金融穩定、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中國願繼續本著負責任的態度,參與維護國際金融穩定、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的國際合作,支持國際金融組織根據國際金融市場變化增加融資能力,加大對受這場金融危機影響的發展中國家的支持。我們願積極參與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貿易融資計劃。
各位同事!
在前不久舉行的第七屆亞歐首腦會議期間,東亞領導人就加強區域金融經濟合作進行了深入討論,一致認為應該把加強金融合作、防範和抵禦金融危機作為加強區域合作的重點,積極推進靈活多樣的區域財經合作;充分利用已簽署的雙邊貨幣互換協議,積極穩步推進亞洲資本市場發展,推進東亞自由貿易區進程,支持東盟一體化建設,反對和防範貿易保護主義。亞歐領導人也深入討論了當前國際金融經濟形勢,同意充分利用亞歐會議等區域合作機制加強金融領域信息溝通、政策交流、監督管理等務實合作,有效監測、防範、應對金融風險,推動世界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各位同事!
國際金融市場穩定、世界經濟持續發展是關繫世界各國和各國人民福祉的大事。讓我們共同努力,通力合作、

㈤ 如何防範合同風險

㈥ 簽訂合同常見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常見合同法律風險:
(一)合同簽訂前的法律風險
因為合同簽訂前對合同對方不了解,草率與主體資格有瑕疵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後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與履約能力有欠缺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二)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主要發生在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方面。合同內容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最終導致合同無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形式不齊備而使得合同隱藏法律風險。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主要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喪失履行能力或對方出現其他可能違約情形,對方違約導致己方生產經營遭受重大影響;該類法律風險也包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己方生產經營發生突發事件或投資戰略發生重大調整而可能發生己方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四)合同產生糾紛時的法律風險
如果在合同可能產生糾紛時應對措施不力,就會導致己方在日後訴訟中處於不利境地。

㈦ 合同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一、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 1、未對合同對方資質進行審查,未對合同對方信用進行審查。 2、未按內部順序履行簽訂手續。 3、合同先履行後簽訂,先簽章後填寫合同內容等,合同未標注簽訂之日合 同章加蓋不符合規定影響合同效力。 4、合同上載明的當事人名稱與實際簽章不符。 5、合同未載明簽訂日期。 6、需辦理備案、公證的合同未料理相關手續。 7、對內容尚具有不確定性的合同蓋章。 8、擅自調整已審批合同的內容。 9、合同文本不當。
二、合同內容上的法律風險 1、主要條款不完備。 2、存在導致合同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條款:如合同或局部條款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合格;代理人逾越許可權;意思表示不 真實;顯失公平。 3、責任限制條款不合理。 4、仲裁條款規定不符合要求。 5、合同雙方/各方責任等條款約定不清晰。 6、知識產權歸屬不明確或有利於公司利益。 7、代理范圍/許可權不明。 8、未約定保密、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知識產權、不可抗力等條款。 9、特殊類型合同文本不當。如設備推銷合同設備/器材/資料的歸屬不明、交 易衍生費用分擔不明、知識產權歸屬不明;技術轉讓合同使用期限、使用范圍約 定不明確、 技術後續改進的效果歸屬不明; 工程建設合同未對施工過程中的報批、 彌補等事宜做出明確約定;通信設施租賃合同對通信設施租賃期間設備的維護/ 維修/升級約定不明;商標許可合同的商標授權期限不明;專利轉讓/許可合同的 專利轉讓/許可范圍不明、專利權利時效不明、專利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效果和風 險分享(分擔)不明、專利授權期限不明;擔保合同的擔保范圍、期限和方式約 定不清,等等。 10、保證人、代理人資格不合格。 11、不同合同之間的義務有沖突。
三、合同履行和變更中的法律風險 1、向合同載明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義務。 2、未簽署合法有效的協議對合同進行變卦。 3、合同履行中,對方發生違約時未及時提出異議並及時採取相關措施。 4、合同履行中,對對方的異議未及時依約做出回應。 5、合同爭議處置過程中,未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保管有效的法律文件。 6、怠於行使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如提前終止合同的權利。 7、怠於行使求償權:對方已經違約或履行期限屆滿前預期違約時,不及時 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8、怠於行使代位權:當我公司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其到期債權,對我公司造 成損害時,不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代位權。 9、怠於行使解除權:對於依法可以隨時解除的合同,未利用合同解除權保 護我方利益;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出現後,未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 10、怠於行使撤銷權:對於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撤銷的合同,未行 使我方的撤銷權; 當我公司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富,對我公司 造成損害時,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撤銷權。 11、怠於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㈧ 什麼是合同風險,如何預防合同欺詐

一切合同都應當採取書面的形式訂立。訂立合同時,要力爭做到用詞准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對於重要的合同條款,要仔細斟酌,最好是參考一些標准文本並結合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增刪,對於重要的合同應請專業律師審查防患於未然。對合同條款的審查,不僅要審查文字的表述,還要審查條款的實質內容。
1、規格條款:對於多規格產品尤其要注意。我們在與客戶協商的時候,要對各型號產品的具體規格做出說明,同時詳細了解客戶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間出現差錯。
2、質量標准條款:根據我方的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准,並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中約定的標准和客戶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3、包裝條款。對於購貨方提出的特殊包裝方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4、交付方式條款(送貨條款):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繫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盡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後,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施工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託書。
5、付款條款: 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稜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時間的表述就有不足之處:
A、甲方收到貨物後付款;應更正為「甲方收到貨物後10日內付款。」
B:檢驗合格後付款;應更正為「檢驗合格後____日內付款」。
6、違約責任條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擬,則應當注意審查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我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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