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
1.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合同中,屬於
【答案】C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選項A屬於無效合內同;選項B屬於表見代錶行容為,該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法》所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許可權之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
2.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一般應包括哪些條款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一般應包括:
1)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6)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3. 根據合同的從屬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 )和( )
(主合同)(從合同)
解釋:
主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所謂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對於保證合同而言,設立主債務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主合同與從合同
由於從合同要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合同又被稱為"附屬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於其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主、從合同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主合同就沒有從合同,沒有從合同,也就無所謂從合同。盡管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將直接影響到從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從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並不影響到主合同的效力。
4. 根據《合同法》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有( )
【答案】A、C、E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建設工程施合同的法定形式。《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參見教材P106
5. 根據我國《合同法》,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
B,C
答案解析: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或無效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屬於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B項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E項被代理人既已追認,合同有效。
6. 按合同法規定,將合同分為幾種謝謝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運輸合同
第十八章技術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
7.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採用的形式是()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所以這條問題的答案應當是B。
8.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bc。此題是司法考試真題。參考答案為bc,參考答案公布後,不少人對A有異議。個人認為,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本題中未聲明承運人是否有過錯,難以判斷是否應該選。
隋彭生老師對此題的異議:
該題主要考察對《合同法》第302條的理解。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證明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對該條,有人稱為無過錯責任,有人稱為嚴格責任。稱為無過錯責任更符合大陸法的理論體系。承運人的無過錯責任,是指承運人對自己的承運行為造成傷亡以及運載工具高速行駛有關的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而對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承運人是過錯責任。「一旅客因制止扒竊行為被歹徒刺傷」——歹徒刺傷旅客,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承運人有過錯(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對乘客的傷亡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上述觀點,有《人身傷害賠償解釋》第6 條的規定依為支持:「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結論:正確答案為ABC。
建議:參考答案的確定,有深刻的實踐背景。很多法院把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傷亡,令無過錯的承運人承擔。這是法制史上的悲劇。也對司法考試提出了嚴峻挑戰。如果不把A作為正確的選項之一,很多通過考試又當了法官的考生,會循此思路沿著錯誤的道路走下去。司法考試不但考察考生的水平,實際也對考生起指導作用。我鄭重建議,對該題的答案進行重點論證。
9.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
正確答案:
B:甲、乙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在簽訂書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義務,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採用書面形式訂立了合同,但在雙方簽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義務,乙接受了履行
D:甲於5月10日向乙發出要約,要約規定承諾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於5月18日發出承諾信函,該信函5月21日到達甲,甲未作出任何錶示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合同的成立。選項A對實質性內容進行了變更,應該視為新要約,不能視為合同成立;根據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10. 合同法中確定合同必要條款的根據是什麼
依據是《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