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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議書

發布時間: 2020-11-23 01:01:24

A. 夫妻雙方自願擬訂協議書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

合法夫妻雙方自願擬訂協議書在不違法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採用書面形式就有法律效力。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二條 婚姻的無效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雙方協議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的子女撫養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的子女探望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B. 雙方個人協議書怎麼寫

協議書需要根據雙爭議內容寫通情況包括幾面:
第協議書雙事基本身份信息;
第二協議書雙協商具體內容;
第三違約責任約定;
第四雙簽字確認署名期

C. 協議書雙方簽字了有法律保護嗎

協議書雙方簽了字,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也沒有損害社會利益,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就受法律保護。

D. 雙方同意協調,協議書怎麼寫

協議書的基本格式如下:

(1)標題。可以寫「協議書」三字,也可以寫明協議書的具體名稱「XXXX協議書」。

(2)訂協議單位名稱。在標題下,正文之前,寫明訂協議單位名稱,並在雙方單位名稱之後註明一方是甲方,一方是乙方,便於在正文中稱呼。

(3)正文。正文包括開頭、主體兩部分。開頭是交待簽訂協議的目的、原因、依據,緊接著可用程式化語言轉入主體,如「現對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如下」。主體要求就協議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的、全面的說明,尤其要著力寫好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落款。應寫明訂協議雙方單位的名稱,並加蓋公章。必要時還得寫上鑒證單位和公證單位的名稱,並加蓋公章。最後寫上簽訂協議的日期。

(4)雙方協議書擴展閱讀:

協議書的法律效應

1、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2、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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