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糾紛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是指所具備的可撤銷法定形態與條件。
《中回華人民共和國答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㈡ 撤銷權糾紛的具體案由有哪些
您好!
撤銷權糾紛案件根據其具體內容不同又可以區發為三種,即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明確表示對已經到期的債權表示放棄行為的撤銷要求。債務人放棄的債權可以是物權債權也可以是金額債權。比如債務人已經購買某種物品或貨物,並交付了價款,應該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貨物,但其為了規避對債權人的履行而放棄,也屬於放棄債權。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無償地將自己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產贈與他人,沒有任何對價。如有的債務人將自己的金額、房屋、汽車、機器、設備送給自己的親屬、朋友或其他人,或者通過賬戶為他人支付購買房屋、汽車、電器等物品的價款,或者虛構某種理由將款劃拔到他人的賬戶,或者是將自己已經付款的房屋、汽車等的產權證辦成其他人的名字。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轉讓他人的行為要求撤銷。前兩種撤銷權只要有行為,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撤銷。而對低價轉讓的行為,還應該看這種低價是否是明顯的低價。因為在市場經濟中允許一定的競爭,適當的價格浮動是正常的。如果把在一定幅度內的交易都做為低價處理行使撤銷權,則會造成市場的混亂。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㈢ 什麼叫撤銷權,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情形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為限;專2、債權人需在除斥期間屬內行使撤銷權;3、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4、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仲裁機關及各級調解組織不得受理撤銷權糾紛的案件;5、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直接及於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張,經訴訟人民法院確定其撤銷權成立後,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為對債務人及受讓人自始無效。
㈣ 行使合同撤銷權糾紛案件該如何處理
行使合同撤銷權的糾紛處理
所謂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和權利的行為危害自己債權的實現時,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在民法理論上有的又稱之為廢罷權訴權。審理此類案件應該重點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正確掌握撤銷權的法律依據
撤銷權是我國《合同法》新規定的一種權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要正確區分該撤銷權與《民法通則》中的撤銷權的區別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對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書面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除規定了和《民法通則》相同的對「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及「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外,還將「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納入撤銷權行使的范圍,「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㈤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是依照什麼管轄原則
法律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注意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於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依《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為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