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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構成

發布時間: 2020-11-23 00:43:56

侵權責任法構成

《侵權責任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該條是關於並發的侵權行為即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在聚合(等價)因果關系情形各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其構成要件如下:
1.數人無意思聯絡。數人意味著主體具有復數性,為二人或二人以上。數人之間沒有意思聯絡,即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共同認識意義上的共同過失。
2.分別實施侵權行為,即每一行為人的行為都獨立構成侵權行為。如系一般侵權行為,則各行為人主觀上均應具有故意、過失,其行為違法,造成損害後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系特殊侵權行為,則各應具有加害行為且行為違法,造成損害後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間有因果關系,但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在所不問。
3.損害後果具有同一性,即損害後果同一不可分。例如,甲乙分別開槍,同時命中丙頭部,兩彈均為致命傷。甲乙開槍射殺丙的行為事先並無共謀,彼此也不知道對方的存在,僅偶然同時實施侵害行為,造成丙死亡結果。雖各自成立侵權行為,即所謂並發的侵權行為,但損害結果不可區分,甲乙均應對死亡結果負責。
4.各個獨立的行為均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該要件系從因果關系角度觀察:第一,各侵權人的行為均為發生損害後果的直接原因;第二,每一獨立的侵權行為均具有造成全部損害後果的原因力;第三,各原因力可以相互替代,而損害結果的同一性並不因此發生改變。此種因果關系,學理上稱為等價因果關系,或稱為聚合因果關系。其形式上應當是各等價因果關系的聚合,而非各原因力的累積或疊加。例如,甲乙各因同業競爭意圖謀害丙,在公眾社交場合趁丙不備各在其飲料中投入毒物,其量各足致丙死亡;丙飲用後毒發身亡。
具備以上構成要件,雖系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但按照《侵權責任法》第11條的規定,各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② 一般侵權責任是怎麼構成的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備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會導致一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侵權責任規則原則的影響。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要行為人有過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則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無論在那種規則原則下,都需要有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構成要件。同時,無過錯責任原則下的「無論有無過錯」,也要建立在過錯概念的基礎上。

③ 侵權責任的類型及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侵權責任有以下幾種類型:職務侵權回行為與責任、產答品責任、高度危險責任、環境污染責任、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物件損害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監護人責任、醫療損害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網路侵權責任、校園傷害責任等等。
構成要件為行為、損害事實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是指侵犯他人去權利或者合法權益的加害行為本身。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因果關系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④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指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依法須具備的條件。各國民法對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不盡相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為;
2、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無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凡符合法律的特別規定即可成立。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具備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會導致一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影響。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要行為人有過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則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
二、哪些情況下不構成侵權?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3、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4、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5、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日常生活中,民事侵權行為很常見,像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都是侵權事件。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要從構成要件出發,看行為是否違法,有沒有導致損害事實,行為和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系等。構成一般民事侵權,受害人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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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侵權行為」構成的要件是什麼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備構成專要件,則構屬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會導致一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影響。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要行為人有過錯;

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則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無論在哪種歸責原則下,都需要有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構成要件。同時,無過錯責任原則下的「無論有無過錯」,也要建立在過錯概念的基礎上。

⑥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

上述要件之爭。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因素, 即:過錯、行為不法、損害事實是否是侵權行為 必要構成要件上。侵權行為「要件」應是所有侵權行為必不可少的條件。只有當缺少這一條件就不能構成侵權行為時, 才能夠稱為「要件」, 否則, 就不能稱為「要件」。當某一條件僅僅是構成某一類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 而不是所有侵權行為中的必要條件時, 這樣的條件也不應該作為侵權行為概念的「要件」。本著這一指導思想, 我們來討論爭議中的幾個要件: 按中國學界通說, 是指「行為人在從事違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 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所謂故意, 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某種法律後果, 而仍然進行此種行為,有意促成該違法後果的發生。所謂過失, 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違法後果應當預見、能夠預見而竟未預見到, 或者雖然預見到了卻輕信其不會發生, 以致造成違法後果。」可見, 過錯主要是指行為人的主觀意識。本文認為, 過錯不應當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一)從中國立法上看, 中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沒有過錯, 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 中國民法通則對侵權行為採取的是廣義的概念, 既包括過錯侵權行為, 也包括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過錯侵權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下位概念; 作為屬概念的「侵權行為」中, 不應該有它的位置。
(二) 從司法實踐看, 法院在認定某些侵權行為時, 有時僅僅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 即可認定其為侵權行為, 不需要探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過錯。比如,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其本身足以構成侵權, 不需要再探討行為人的內心心理狀態。第三, 在許多情況下, 只要行為人的行為侵害了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合法權益, 即使行為人內心沒有過錯, 同樣應認定為侵權行為。「好心辦壞事的人」即為一種。雖屬「好心」, 但卻侵害了他人, 也不能不認定是「侵權」。在國外也有這樣的例子。美國侵權法中有一個「蛋殼原則」( shull of egg - shell) , 即原告有一個像「蛋殼一樣薄的腦殼」, 被告因「開玩笑」像平常人那樣拍了一下他的腦殼, 卻引起了原告死亡。在這種情況下, 被告「完全不存在」傷害原告的故意,被告沒有預見到也不應該預見到其行為會引起原告的死亡。但被告仍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里構成侵權要件的是他的「行為及其後果」, 而非「內心過錯」。
(三) 侵權法保護的重點應當是無辜的受害人。即使致害人內心沒有故意或者過失, 但對他人造成損害的, 也應對受害人予以救濟。對此, 美國著名法官O1W1霍姆斯有一段很精彩的論述:「如果一個天生魯莽愚鈍的人總是不斷惹禍, 不是傷人就是害己, 那麼毫無疑問, 它的先天缺陷在天國的法庭上會得到寬宥。但是, 他無意中給鄰人造成的麻煩, 一點兒也不比過失犯罪造成的麻煩少, 因此, 它的鄰人要求他達到他們的標准, 否則就自己承擔後果; 由這些鄰人建立的法庭, 不會去考慮他的個人缺陷。」 損害既包括物質的或金錢的損害, 也包括人身傷害、死亡和精神損害。許多學術著作都把損害事實看作構成侵權行為的必不可少的要件。認為「僅有行為而無損害, 不構成侵權行為。」「各種侵權行為引起程度不同, 所造成的後果也不完全相同, 輕微的侵權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微小, 但無論如何, 沒有損害後果, 並不構成侵權行為。」在一般情況下, 侵權行為都會造成損害, 這是常態。但是否絕對到任何侵權行為都會造成損害? 值得商榷。從因果關系看, 侵權行為是因, 損害事實是果。從犯罪學的角度, 有「犯罪預備」, 也有「犯罪未遂」, 這些行為即使未造成損害後果, 並不影響其行為的可譴責性。侵權和損害事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侵權是對侵權行為性質上的概括, 而損害事實是由侵權所造成的後果。侵權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後果, 但也有例外。現實社會生活的事例可以佐證:某一工廠擅自印製了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並貼在自己的產品上, 准備出售。後因被舉報, 偽造的商標標識被工商局查封和銷毀。該案中, 該廠的行為並未給商標權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但是否就可依此不認定其為侵權行為? 注冊商標持有人可否要求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在英美侵權法中, 有名義上損害賠償和實質上損害賠償之分。名義上損害賠償( nominaldamages) 是指受害人雖有權利要求賠償, 但並沒有造成現實損害後果時, 用以確認所被侵害的權利而進行的損害補償。[而在大陸法系一些國家如日本在1925年11月28日大審院判決的大學浴室事件也曾判定侵權行為的成立不一定非要構成對某種權利的侵害後果。不難看出,沒有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是存在的, 並非沒有損害事實就構不成侵權行為。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 過錯、違法、損害事實, 在一定情況下, 不一定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任何運動形式, 其內部都包含著本身特殊的矛盾。這種特殊性的矛盾, 就構成一事物區別於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質。」侵權行為之所以多種多樣、千姿百態, 就是因為每一種侵權行為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的形成, 在於其所處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的不同, 一切都是以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的。有時, 一個行為本身即可構成侵權, 而不必再有其他條件, 如假冒他人馳名商標行為。有時僅僅一個行為尚不能確定其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還需要其它條件來配合。如甲與乙口角, 甲惱恨之下, 持棍棒追打乙, 因乙跑得快, 甲未能打著。甲雖然有明顯傷害乙的行為故意, 但因未能給乙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 故不構成侵權行為。該種情況下, 甲的侵權行為的構成則需要兩個條件:故意的行為和該行為給乙造成的損害事實。如果將這兩種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 硬要套進三要件四要件的框框, 顯然是不現實的。

⑦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我國民事侵權構成要件:
一、行為的違法性 。
二、損害事實的存在 。
三、因果關系 。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財產侵權一般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人身侵權一般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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