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糾紛權
❶ 子女撫養權糾紛怎麼解決
1、子女不足兩周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那麼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系較密切,那麼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麼子女自然不適於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3、子女在十周歲以上
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協議處理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隨哪方生活。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❷ 撫養糾紛法院管轄權的問題
被告居住的地方起訴,起訴一個人要知道她現在等我住址和聯系方式。如果你想在你所在的城市起訴,可以去執行局先去咨詢,可以的話再起訴。
❸ 關於孩子撫養權糾紛
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夫妻離婚後,如果有撫養權的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內者因收入、容身體等原因不能很好地履行撫養義務,使得被撫養人無法健康成長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男方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女方一直未能履行撫養義務,同時證明自己的收入、身體、生活環境能為孩子提供更有效的成長即可。
❹ 撫養權糾紛案件能否實用特別授權
可以的。涉及身份關系的如離婚是不能特別授權的,但撫養權變更是可以的。
❺ 變更撫養權糾紛怎麼解決
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有兩種形式,但是,無論採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就是說父母之間可以私下協商變更子女撫養權,然後請求法院予以變更;2、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訴要求變更。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意隨另一方生活的。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❻ 撫養權糾紛的原告如何確定
一、子女是當然的原告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婚姻法解釋三》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
1)父母對「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2)子女可向父母任一方請求支付撫養費,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3)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向父母請求撫養費,不以父母婚姻關系解除為前提條件。
二、特殊情況下,父或母也可成為原告
1、有生效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時
《婚姻法解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筆者不支持在有生效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的情形下,仍堅持要以子女作為撫養費糾紛的原告,理由是:造成訟累、浪費司法資源、破壞誠信等。比如:當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時,另一方卻不能以離婚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反而得再以子女名義另行提起撫養費糾紛這明顯不合常理。
2、但要考慮訴訟時效
雖然有生效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但當撫養子女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拖欠的撫養費時,往往不得不面對已過訴訟時效的局面。因為多數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是每月一付,而一般的訴訟時效也就是2年。故此時可考慮以子女名義起訴,因從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角度出發,大多數
法院會認可從子女成年時開始起算2年的訴訟時效。
3、若需要增加撫養費時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此時雖有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但仍建議以子女的名義要求增加撫養費。
❼ 撫養權糾紛如何處理,法院如何判決孩子歸誰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內條、第三十條及有容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