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使用別人的歌曲做背景音樂 ,怎樣算侵權
歌曲的著作權人依法對歌曲享有著作權,使用他人的歌曲作為背景音樂可能侵犯著作權的情形有很多,具體可以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的規定。但同時,也有一些不會構成侵權的情形,可以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法律規定】
可能侵權的情形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不構成侵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結論:以上就是可能侵權的情形和不構成侵權的情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自行規避。
② 用b站里的bgm做視頻然後發在b站是侵權嗎
手機端創作中心的bgm屬於公共bgm,不侵權
③ 關於背景音樂侵權的問題
隨著計算機及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網路已快速輻射到社會各個領域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復制權,即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象、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人們通常認為:復制是永久性的;復制都需要藉助於有形載體,思想的表達只有固定在諸如紙張膠片之類的載體上才稱之為復制,並且這種固定是具體的人主觀能動的操作的結果,是任何人可以感知的。當我們將作品存儲在計算機硬碟、軟盤或通過列印機列印出來的時候,毫無疑問是符合我國《著作權法》復制的概念的;但是當作品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在網路上傳輸時,情況就不同了。信息在網路上的傳輸就是一個不斷復制的過程中,會在所經過的各種計算機系統中(如隨機存儲器)留下復製件,但是這種復製件是由計算機系統自動完成的,不受人的主觀控制;並且通常是暫時性的,一關閉計算機就會隨之消失。顯然我國著作權法對「復制「的定義已經落後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復制的本質是對原作品的再現,只要能達到此種目的的任何一種方式都應歸入復制的范圍。雖然計算機系統內的復製件無法被人們直接看到,但是藉助於機器和裝置等設備人們便可使作品再現,使人們得以觀看和使用。因此,應將網路傳輸中的暫時性復制包括在復制權的范圍內。
下列行為均視為復制:(1)將一作品或鄰接權的客體存儲在任何一個離線的數字存儲器(比如,CO-ROM)中。(2)將一印刷品掃描成一數字化文檔。(3)將一作品或鄰接權的作品數字化。(4)將一數字化文檔從某用戶的電腦內取出上載到BBS或其他信息伺服器上。(5)從一BBS或其他信息伺服器中下載一數字化文檔。(6)將一文檔從某個電腦網路用戶轉送到另一個電腦用戶。(7)存儲甚至暫時存儲一種作品或鄰接權的客體於一電腦存儲器(比如隨機存儲器RAM)。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如被稱為「中國網路主頁侵權第一案」的「瑞得方案」。被告四川東方信息有限公司就因為抄襲原告北京瑞得(集團)公司的主頁,侵犯了原告主頁的著作權,而必須承擔賠償經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責任。
④ 把一首音樂作為一個視頻的bgm,算是侵權嗎
製作獨立視頻後復添加了背景音樂制,是屬於機械表演的范疇。按照法律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就是說添加背景音樂以後的視頻,公開發布等都是免費的,則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有收費,或者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則屬於侵權行為,就需要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了。
⑤ 視頻bgm是v家裡歌曲,這是侵權嗎
不算。。。只要後期列出BGM名稱或者不用都可以
⑥ 視頻製作引用bgm是否侵權
自娛自樂又不賺錢就隨便弄,我以前看的挪威人做的CS視頻裡面就有美國人的歌曲,也沒聽說他是經過別人同意或者支付了報酬才能做視頻的。
要講侵權,那多了去了,比如有記者拿著攝像機采訪你,你的肖像權在哪裡?他們支付了你報酬沒?快樂大本營的現場這么多觀眾也被侵犯了肖像權,他們有報酬沒?我們在這兩件事上更在意的是我TM上電視了,很開心。那麼,你覺得引用他們的音樂自娛自樂他們會找你賠錢嗎?
⑦ 了君名的bgm,算不算侵權
一切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都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
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包括:
1、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或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有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⑧ bgm使用版權問題
註明音頻出處就可以,並不會造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