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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2 23:56:09

㈠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范圍有哪些

一般有兩種:
一、針對是否是醫療事故引起糾紛 這種類型較常見,一般患者受到人身損害的事實:引起並發症或死亡,當事人可能會懷疑到醫院的過失行為所致,而引起糾紛。此類事故主要是應用《醫療事故處理進行解決》,解決的方式是向所在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提起醫療事故堅定。二、就醫療侵權與醫療違約 諸如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人身權及患者消費權益等等。

㈡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在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在適用法律方面,主要涉及《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1、《民法通則》的適用
醫療損害賠償所引起的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患者到醫院就醫,與醫院產生的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醫療服務關系,即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醫院享有收取醫療服務費的權利,負有及時、正確及符合醫療規程為患者進行醫療服務的義務;患者享有及時、正確得到醫療服務的權利,負有支付醫療費的義務。
在這種醫療服務關系中,醫院因過失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這屬於《民法通則》的調整范圍,即《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侵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
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患者到醫院就醫,是為了治病,醫院治療是為了救死扶傷,這是醫生的天職,不能拒絕這樣形成的醫療關系,雙方都是被動的,有時是無可選擇的,因此,患者並非是完整意義上的「消費者」,醫院也談不上對患者「欺詐」。
同時,在我國,雖然醫療機構的福利性質在逐步淡化,營利性質逐步明顯,如果發生糾紛硬要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判令醫療機構雙倍返還醫療費,即無法與《消法》適用的前提條件「欺詐」經營相套用,不僅不符合我國國情,一定程度上說也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3、《合同法》的適用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能否適用《合同法》來調整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雖然從表面上看,醫療服務合同也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設定、變更、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協議,但由於醫療服務合同的特殊性、意外性和多變性,也就不存在履行合同中對瑕疵擔保允諾,一旦產生糾紛,患者要以追究違約責任是難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法律從這個角度也無法更好的救濟當事人。如果產生糾紛,患者提起「侵權之訴」法院只能依照《民法通則》來審理此類糾紛。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適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個行政法規,對醫患糾紛的處理,比起已經廢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是有了一大進步,也只是對於發生了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提出了比較明確的賠償意見。但是,民事損害賠償實行的是「實際損失實際賠償」原則,雖然在特殊問題上也有實行「限額賠償」的情況,但這仍屬於民事賠償的性質,而醫療事故上的「賠償」並不屬於民法上的「限額賠償」。
同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行政法規,不能和作為「基本法」的《民法通則》的規定相抵觸,因此,處理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只能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㈢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發生後患者怎樣解決

依相關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後,有四種解決方式
1、衛生行政部門依職權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進行處理;
2、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3、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處理;
4、醫療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這四種方法可以同時進行,也可以分開進行,最開始還是先爭取調解解決吧。

㈣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鑒定有哪些內容

醫療事故鑒定的路徑有兩種: 1、當事人向衛生局提出申請,衛生局委託鑒定; 2、當事人和醫院共同委託進行鑒定; 3、如果案件到法院階段,法院可以委託進行。
《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經鑒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
衛生部強調,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患者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判定醫療事故等級及責任程度請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醫學會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對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進行等級判定,若二級、三級醫療事故無法判定等級的,按同級甲等定。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
醫療機構無故不參加隨機抽取專家庫專家的,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向患者說明情況,經患者同意後,由患者和醫學會按照有關規定隨機抽取鑒定專家進行鑒定。
醫療機構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對判定或者鑒定結論不服,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再次鑒定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在醫療侵權糾紛案件中,患者應首先就上述第一、二項內容舉證,並非沒有任何舉證責任,如果患者不能證明醫療關系或醫療損害結果存在,法院應依法駁回起訴。]而醫療機構如果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自己沒有過錯,應該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推翻因果關系推定或過錯推定,否則,因果關系推定或過錯推定成立。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5條第2款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由此可知,申請鑒定是負有舉證責任方的舉證責任義務的內容之一。基於因果關系和過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應由醫療機構提供證據,即便是其不能提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也由於認定案件事實的需要而應由其提出申請,如不提出,則等於未提出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而患者對此無舉證責任,也無需提出申請。

㈤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有什麼不

你好,如今,醫療糾紛案件曾出不迭,基於醫療行為,在醫療機構與患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醫療過錯、違約而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合同違約等糾紛數不勝數。那麼,普通人是否能分辨出醫療損害賠償與醫療事故賠償的區別呢?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區別:在法律適用、醫療鑒定、賠償項目、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卻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適用方面。

審理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

第二,在醫療鑒定方面。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鑒定。《高法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需要委託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委託醫學會組織鑒定;需要委託進行其他醫療鑒定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組織鑒定。」「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有關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並要求提出該申請一方預交鑒定費。」

第三,在損害賠償方面。

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系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

1賠償項目。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包括12項,二者除了在項目計算上存在差異外,後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

2賠償系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收入差異等因素。雖然根據民法原則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廣義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需要考慮的法律情節,但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二者確實存在明顯區別。為使法律法規漸進統一,《高法意見》最新規定「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數額,應當綜合考慮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及醫療風險狀況等因素。」

3賠償數額。對此《高法意見》規定:「確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准,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至第52條的規定;如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將使患者所受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補償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當提高賠償數額。」「確定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標准,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小編認為,從上述相關資料中可以得知醫療損害賠償與醫療事故賠償的區別主要是在法律適用、醫療鑒定、賠償項目、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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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我在起訴狀中的案由;'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法院給我的案由改成;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他們有什麼不同嗎

法院把案由改成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是有法律依據的,因為法院首先要確立的是醫療事故的責任問題,是誰造成的責任事故,誰就要去進行責任賠償,如醫院沒有責任則不需賠償,落實了責任才能有權利要求醫院理賠,這樣的話,責任和賠償才能構成事件的因果關系。

㈦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狀怎麼寫

你好,面對醫院的醫療損害責任,病人想要上訴,但是又不知道該怎麼寫訴狀,你可以參考下文範本,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狀

原告(受害人之夫):lys, 男,漢族,55歲,住北京市海淀區北蜂窩村13號。

原告(受害人之子):lam, 男,漢族,28歲,住XX市XX區XX村XX號。

原告(受害人之女):llj, 女,漢族,22歲,住XX市XX區XX村XX號,聯系電話136XXXX5178 。

委託代理人:XXX,X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XX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XX,男,XX歲。聯系電話XXXXX。

被告(1):XX醫院,駐XX市XX路XX號院,聯系電話XXXXXX。

法定代表人:XX,院長。

被告(2):XX醫院,駐XX市XX路XX號,聯系電話XXXX。

法定代表人:XX,院長。

案由: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因給原告造成醫療損害的各項損失計人民幣元621065.85元(包括醫療費222152.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50.0元、營養費4350.0元、護理費15497.0元、喪葬費24222.0元、死亡賠償金347594.0元;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它合理費用待鑒定結論確定過錯後另行計算)。

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患者(即受害人)zxq,女,52歲,因為上腹痛一月,於 20XX年XX月XX日就診於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以下簡稱「被告(2)」)。 入院後第5天(即2010年1月18日)進行胃鏡檢查,檢查醫生報告患者:「十二指腸球部粘膜可見斑片狀充血水腫及粘膜新鮮出血,有食糜及葯片存留,未見潰瘍及異常隆起,球後及降段粘膜充血水腫,未見潰瘍及異常隆起」(證據3)。入院後第8天進行胃腸造影檢查,顯示「十二指腸降部下端見壓跡,胃及十二指腸上段見多量鋇劑渚留------」(證據4)。患者在被告(2)處住院37天,一直被診斷為:胃炎、十二指腸炎、腸系膜上動脈壓迫綜合征、胃瀦留、不全性腸梗阻等進行治療無效。因為上述症狀越來越重,持續胃進行的胃腸減壓每天要引流出400—600毫升液體,患者無耐只好轉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301醫院)(以下簡稱「被告(1)」)。

就診於被告(1)後,該院醫生直接憑據該片診斷十二指腸腫瘤,並通過胃鏡檢查確診(證據5)。經病理檢查證實患者為十二指腸腺癌(證據6)。

患者於2月18日住進被告(1)的外科,十二提腸腫瘤性梗阻越來越嚴重,每天嘔吐量高達1300—2000毫升(證據7),並且出現嚴重的電解質紊亂和營養不良。但經治醫生未給予針對十二指腸腺癌的治療,也未說明不進行針對性治療的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告無耐之下將患者轉往北京協和醫院治療,該院組織全院多科會診認為,患者已經失去了手術機會,只是進行了姑息性手術。

20XX年XX月XX日,患者轉往離家較近的石景山醫院治療,20XX年XX月XX日死亡,死亡診斷除十二指腸腺癌外,還有腸梗阻導致的水電解質、酸鹼平衡紊亂,營養不良等原因。

原告認為:

被告(2)未盡必要的診斷義務漏診患者已經存在的十二指腸腺癌,導致患者未能在早期得到手術治療,構成醫療過錯,且造成患者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1)在確診患者十二指腸腺癌後,對於患者因為腸梗阻所產生的一系列臨床症狀,違反相關診療技術規范,未給予治療,導致患者最終死亡,該院的醫療不作為行為,構成醫療過錯,且造成患者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患者在兩被告處住院期間內,所有檢查均顯示患者腫瘤病變未發生淋巴結轉移,未發生腫瘤周圍組織侵犯、未發生遠處轉移。因此原告不是死於腫瘤轉移,而是死於因為腫瘤導致的腸梗阻,而這種機械性梗阻,完全是可以通過現代醫療手段進行解決的。

上述兩被告未盡診斷注意義務,並在明確診斷後未盡腫瘤並發症治療義務,均構成醫療過錯且造成患者損害後果,原告就此提起訴訟,主張被告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lys

lam

llj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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