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健康權侵權

健康權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1-22 23:33:59

1. 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表現

生命權和健康權有很多層面,公民生命健康權,有很多內容,既包括生理上的健康,也應該包括心理上的健康吧。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也很多侵犯方式,有犯罪行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綁架、強奸、猥褻、拘禁、。。。。等等;

還有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的侵犯方式:毆打、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身體。。。。等等;還有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乘坐公交車在車上受傷、做電梯被困。。。等等。

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都把侵犯人身權利作為違法細則的獨立部分,與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財產權利等相區分。

有些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刑事案件,是可以調解解決的,比如因糾紛引起輕傷傷害案件,就可以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的,可以免予起訴;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9條也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損毀公私財物等行為,可以調解,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不予處罰。至於民事侵權,是不可以接受刑事處罰的,但行為人或者責任人有賠償的義務。

比如你走路時,不小心把別人撞倒,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死亡,你就不用負刑事責任,但需要賠償,刑法中還規定了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等情形,你客觀上侵犯了別人的生命健康權,但不用負刑事責任,

再比如交通事故中,你是汽車,對方是摩托車,對方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你沒事他死了,也不需要你負刑事責任,甚至不需要對你做任何處罰,但法院仍然需要你支付一定道義上的賠償。

所以要看具體情況而言
望採納。

2.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屬於什麼行為

  1. 生命健康權是他人的民事權益,侵犯生命健康權屬於民事侵權行為,要承擔侵權責任。

  2.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要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

  3.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3. 侵害健康權應承擔什麼責任

《民法通則》第119 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回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答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侵權責任法》第15 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 )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賠償損失;(7)賠禮道歉;(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第16 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22 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4. 是否侵犯了 健康權

能證明心臟病加重與乙方行為有因果關系的話 可以
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5.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和侵權糾紛的區別

一個有活著的權利,就是生命權。一個人有保持健康的權利,就是健康權。一個人有保持身體完成的權利,就是身體權。

6. 生命健康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是指因加害人一定的行為使受害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損害是一個事實現象,在各責任要件中居於重要地位。在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情況下,這種損害包括三個方面的損害范圍:

①財產損害。

財產損害的內容主要有:致人死亡而使受害人或近親屬遭受韻財產損失,因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工資收入的損失,因被侵權人死亡而支付的喪葬費及對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應支付的撫養費等。

②人身損害。

人身損害包括受害人因不法行為導致死亡,身體的內外有形組織和各器官的生理機能遭受破壞,使受害人的勞動能力減弱或喪失等等。

③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是指侵害他人心理健康而造成受害人心理上的痛苦。這種損害難以用金錢來計算,應藉助於公平原則,考慮環境、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程度、行為人行為的性質和主觀狀態、社會影響等多種因素來確定。

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原因和結果之間的內在的必然聯系。侵權法中,因果關系指侵權損害原因和結果之間的相互聯系。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是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民事責任的基礎和前提。

在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案件中,因果關系往往是錯綜復雜的。某一原因可能產生多種損害結果,如傷害別人容貌不僅會造成財產損失,還會帶來精神痛苦。某一損害結果的發生又可能緣於多種原因。損害結果的發生可能是一個人的行為造成的,也可能是幾個人的行為造成的,還可能是加害人和受害人行為的結合。這就要求在考察侵權損害的原因時,應分清哪些是直接的、必然的原因,哪些是偶然的、間接的原因。特別對於偶然的、間接的原因,應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行為人應承擔的責任,而不應由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因為全部負責不利於受害人在某種損害結果發生後,積極採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同時,讓加害人對間接偶然的原因全部負責,由於加害人在這種情況下很難預見到全部損害後果,這樣做不僅與過錯責任原則是相悖的,而且給行為人強加了某種過重的責任,也不符合公平原則。

侵害人主觀上的過錯在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情況下,過錯即是指行為人通過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和健康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

故意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雖已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

應當注意,以過錯作為責任構成要件只適用於以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作為歸責原則的案件,不適於以公平責任作為歸責原則的案件。

7.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應承擔哪些賠償責任

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承擔什麼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從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侵犯生命健康權造成的人身損害可以分為一般傷害、致人殘廢、致人死亡三種。

一般傷害就是身體受到傷害後,經過治療後可以恢復健康。不影響勞動和生活能力的情況。一般傷害,致害人的賠償范圍包括:

.受害人的醫療費;.受害人的營養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治療期間的交通費;.受害人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致人殘廢就是指身體受到嚴重損害,經過治療後不能恢復或不能全部恢復健康,致使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或生活能力的情況。致人殘廢,致害人除承擔一般傷害應賠償的各項費用外,還要賠償受害人的生活補助費。

致人死亡的,致害人除賠償受害人死亡前的醫療費、住院費等必要的費用外,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根據侵權人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程度不同,對一般傷害、致人殘廢或致人死亡,其賠償范圍雖然不同,但都應堅持全部賠償的原則。確實無力全部賠償或一時不能全部賠償的,可以延期或者分期賠償的原則。

8. 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有什麼後果

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侵犯他人健康權的行為,如果造成他人輕傷害以上,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重傷的,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過失侵犯他人生命權的,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侵犯他人健康權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 怎樣以法律依據判斷是否侵犯他人生命權.健康權以及身體權

三種侵權案行為的判斷標准不同 分別簡單說下
1生命權:侵害生民安全的行為構版成侵害生命權,這權也是所有侵權行為中最為嚴重的。比如說故意殺人,雖然主要由刑法對其進行調整,但從民法的角度來說其實質上也構成對生命權的侵害。日常我們經常說生命健康權,實際上這個兩個權利。
2健康權:侵害健康權是指身體機能和生理組織受到侵害,比較典型的比如致殘案件。
3身體權:這是三種侵權行為中嚴重程度最輕的一種,是指對在不破壞身體機能和生理組織的前提下對身體的侵害,比如向他人身上潑臟水臟物,輕微的肢體傷害(比如說打耳光等)

10. 侵犯他人健康權的司法解釋

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准。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三十六條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