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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意義

發布時間: 2020-11-22 23:24:12

『壹』 合同分類有什麼作用

合同分類的法律意義

(一)區分法律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意義在於法律適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適用《合同法》分則中關於該種合同的具體規定。對無名合同則只能在適用《合同法》總則中規定的一般規則的同時,參照該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類似的規定執行。

(二)區分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因為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的給付義務具有依存和牽連關系,因此雙務合同中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和風險負擔的問題,而這些情形並不存在於單務合同中。

(三)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法律意義。首先在於確定某些合同的性質。在債權合同中許多合同只能是有償的,不可能是無償 的。如果變有償為無償,或者相反,則合同關系在性質上就要發生根本的變化。此外,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分還有如下意義:1. 義務的內容不同。在有償合同中,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要較無償合同中之注意義務為重。2.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一些純獲法律上利益的無償合同。

(四)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法律意義。除了兩種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實踐合同中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給付義務的違反不產生違約責任,而只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

(五)區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義。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的區別在於,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法律關於形式要件是屬於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的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涵義及合同的性質來確定。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法律對這種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屬於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根據法律的規定採用一定的形式,則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時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屬於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採用一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六)區分主合同與從合同的法律意義。主合同和從合同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聯系,即從合同具有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效;主合同終止,從合也隨之終止。

『貳』 合同的意義是什麼

(1)合同鑒證的意義

1)鑒證具有及時性

通過對合同進行鑒證,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出現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現象,並提請當事人對合同中缺少的必備條款予以補充;對顯失公平的內容予以修改;對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活動予以制止和制裁;對約定義務超過承擔能力的予以消減。從而減少和避免其不必要的扯皮,為合同能順利履行奠定基礎。

2)鑒證具有教育性

合同管理機關審查鑒定合同的過程,就是當事人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的過程。通過指導當事人對不規范合同條款的修改,增加當事人的法律知識。通過制止和糾正故意或非故意的各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為,教育當事人,提高他們的法規觀念。

3)鑒證具有強制性

鑒證作為合同管理機關監督合同當事人的一種手段,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這種強制性表現在:一旦發現當事人的行為超越了法律規范的要求,就可運用行政權力強制其改正。對情節較嚴重的,還應給予行政制裁。從而,體現其合同管理機關的職能作用。

(2)合同鑒證的作用

1)可以使合同的主體、內容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法律的要求。對不符合規定的,可以在生效之前予以糾正,對非法的經濟活動,可以及時予以制止和取締。
2)可以使條款不完備、內容不具體、文字解決不清楚的合同,通過對其合同鑒證中的輔導和督促,促使當事人進一步協商,進行補充和完善。這樣可有助於合同的履行,防止發生合同糾紛
3)可以增強合同的嚴肅性,促使當事人認真履行。
經過國家授權的權威機構鑒證的合同,當事人有一個安全感,可促使雙方(多方)按合同的約定條款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過鑒證的合同應予以存檔,這樣可便於監督檢查已鑒證合同的履行情況。

『叄』 合同的定義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

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

(3)合同的意義擴展閱讀:

合同自由:

所謂合同自由,又稱契約自由,是指當事人有依合同負擔義務並受強制之履行的自由。合同之精髓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之匯合,只要不違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個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這種自由被概括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則。

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自由地決定對方當事人,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內容,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形式。

也就是說,合同自由的范圍包括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對方當事人的自由、合同內容決定的自由及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四個方面,其核心和實質是由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已經成立

2、合同具有違法性

3、合同沒有約束力

4、合同自始無效。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 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無效

7、 虛偽表示與隱匿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



『肆』 合同成立在合同法中的意義

二.合同成立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意義
第一,合同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
第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
第三,盡管合同的成立於合同的生效時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它們密切聯系在一起。

『伍』 簡述合同的作用

1、約束雙方共同履行責任和義務。

2、闡明雙方需要在期限內進行的工作。

3、一旦發生違約事件,如何去處理,處理的依據是什麼,走什麼樣的法律程序。

4、合同雙方同意簽署協議,合作終止協議以及相關業務明確規定。

(5)合同的意義擴展閱讀:

1、合同目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合同目的不同於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是具體的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合同目的是合同雙方通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所要達到的最終目標。

2、合同目的具有確定性。一般情況下,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的合同目的應該是確定的。從嚴格意義而言,任何人的行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也屬於人的行為,而且是比較正式的行為,所以更應該具有一定的具體目的。因此,對於特定的合同當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確定的。

3、合同目的具有多樣性。同一合同標的,可能對於不同的合同當事人,其目的也不盡相同。每一種合同標的的用途是多方面的,某些合同當事人可能用到其中的某些方面,其他人可能用到另一些方面。因此,即使合同標的相同,其目的也可能大相徑庭。

4、合同目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有些合同對合同目的進行明確,其合同目的是明示的。有些不明確,但當事人根據交易的習慣和商業慣例可以推定,其合同目的是默示的。

『陸』 合同的履行有何意義

合同作為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其類型因交易方式的多樣化而各不相同。尤其是隨著交易關系的發展和內容的復雜化,合同的形態也在不斷地發展和變化。不過對各種紛繁復雜的交易形態和合同形態,可以從法律上依各種標准作出不同的分類。一般來說,對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類: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所謂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願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他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或者說,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他方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例如買賣、互易、租賃合同等均為雙務合同。所謂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在法律上區分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的意義有以下幾點:1.在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上不同。單務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則。2.在風險負擔上是不同的。在單務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不能履行義務,不會發生雙務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3.因一方的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後果不同。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是否可以從合同中獲取某種利益,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是商品交換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反映交易關系的合同都是有償的。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 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無償合同並不是反映交易關系的典型形式,但由於一方無償地為另一方履行某種義務,或者另一方取得某種財產利益都是根據雙方的合意而產生的,因此,無償合同也是一種合同類型,並應受到合同法調整。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也要承擔義務,如借用人無償借用他人物品,還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分 意義,首先在於確定某些合同的性質。在債權合同中許多合同只能是有償的,不可能是無償 的。如果變有償為無償,或者相反,則合同關系在性質上就要發生根本的變化。此外,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分還有如下意義:1. 義務的內容不同。在有償合同中,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要較無償合同中之注意義務為重。2.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一些純獲法律上利益的無償合同。

(三)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稱,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15類合同,都屬於有名合同。所謂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合同的內容,因此即使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有名合同的范圍,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見,當事人可以自由訂立無名合同。對於有名合同應當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但在確定無名合同的適用法律時,首先應當考慮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其次,應當比照類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則,參照合同的經濟目的及當事人的意思等進行處理。例如對於旅行合同來說,其中包含了運輸合同、服務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多項有名合同的內容,因此可以類推適用這些有名合同的規則。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此種合同的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謂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憑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還不能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絕大多數合同都是諾成合同,實踐合同是特殊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於二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是否應採取一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所謂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採取特定方式訂立的合同。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屬於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的形式要求會影響合同的生效。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所謂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對於保證合同而言,設立主債務的合同就是主合同。所謂從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保證合同相對於主債務合同而言為從合同。由於從合同要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合同又被稱為"附屬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於其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主、從合同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主合同就沒有從合同,沒有從合同,也就無所謂從合同。盡管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將直接影響到從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從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並不影響到主合同的效力。

『柒』 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1、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

3、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7)合同的意義擴展閱讀

合同的權利:

1、合同權利受到國家保護,如果一個人的權利因他人干涉而無法實現或受到了他人的侵害時,可以請求國家協助實現其權利或保護其權利;

2、合同權利是有行為界限的,超出法律規定,非分的或過分的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或不被視為合法的權利。權利主體不能以實現自己的權利為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或侵犯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

『捌』 施工合同管理的意義

在任何工程建設中,工程建設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工程建設合同在工程中有著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1)工程建設合同確定了工程實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合同雙方在工程中各種經濟活動的依據。
工程建設合同在工程實施前簽訂。它確定了工程所要達到的目標以及與目標相關的所有主要的和具體的問題。例如工程建設 施工合同確定的工程目標主要有三個方面:
1)工期。包括工程開始、工程結束以及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活動的具體日期等。
2)工程質量要求、規模和范圍。詳細的、具體的質量、技術和功能等方面的要求,例如建築材料、設計、施工等質量標准、技術規范、建築面積、項目要達到的生產能力等。
3)費用。包括工程總價格,各分項工程的單位和總價格,支付形式和支付時間等。
它們是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的目標和依據。工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就是為了保證這些目標的實現。
(2)合同規定了雙方的經濟關系。合同一經簽訂,合同雙方就結成一定的經濟關系。合同規定了雙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經濟責任,利益和權力。
從根本上來說,合同雙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由於利益的不一致,導致工程過程中的利益沖突,造成在工程實施和管理中雙方行為的不一致、不協調和矛盾。很自然,合同雙方都從各自利益出發考慮和分析問題,採用一些策略、手段和措施達到自己的目的。但這又必然影響和損害對方利益,妨礙工程順利實施。合同是調節這種關系的主要手段,它規定了雙方的責任和權益,雙方都可以利用合同保護自己的利益,限制和制約對方。
(3)合同是工程建設過程中合同雙方的最高行為准則。合同是嚴肅的,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制約。訂立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合同一經簽訂,只要合同合法,雙方必須全面地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如果不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甚至單方撕毀合同,則必須接受經濟的,甚至法律的處罰。除了特殊情況(如不可抗力因素等)。使合同不能實施外,合同當事人即使虧本,甚至破產也不能擺脫這種法律約束力。
(4)合同將工程所涉及到的生產、材料和設備供應、運輸、各專業施工的分工協作關系聯系起來,協調並統一工程各參加者的行為。
由於社會化生產和專業分工的需要,一個工程必須有幾個,十幾個,甚至更多的參加單位。專業化越發達,工程參加者越多,這種協調關系越重要。在工程實施中,由於合同一方違約,不能履行合同責任,不僅會造成自己的損失,而且會殃及合同夥伴和其他工程參加者,甚至會造成整個工程的中斷。如果沒有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就不能保證工程的各參加者在工程的各個方面,工程實施的每個環節上都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自己的義務,就不會有正常的工程施工秩序,就不可能順利地實現工程總日標。
合同管理必須協調和處理各方面的關系,使相關的各合同和合同規定的各工程活動之間不相矛盾,以保證丁程有秩序、按計劃地實施。
(5)合同是工程過程中雙方爭執解決的依據。由於雙方經濟利益的不一致,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爭執是難免的。合同爭執是經濟利益沖突的表現,它常常起因於雙方對合同理解的不一致,合同實施環境的變化,有一方違反合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等。合同對爭執的解決有兩個決定性作用:
1)爭執的判定以合同作為法律依據。即以合同條文判定爭執的性質,誰對爭執負責,應負什麼樣的責任等。
2)爭執的解決方法和解決程序由合同規定。
所以簽訂合同是很有必要的。

『玖』 合同示範文本的作用有哪些

1、推行合同示範文本制度是貫徹國務院進一步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方針的一項有力措施。

整頓經濟秩序,就是要整頓目前經濟生活中,特別是流通領域中出現的各種混亂現象(如亂建公司、亂上項目、利用合同騙買騙賣、非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

2、推行合同示範文本制度,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證

推行合同示範文本制度最基本的指導思想,就是為企業服務,為當事人服務,為社會服務。因此,廣大合同當事人既是示範文本制度的執行者,又是示範文本制度最直接的受益者。

3、推行合同示範文本制度,有利於合同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及時解決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4、推行合同示範文本制度,是完善合同法律制度的又一項新的措施,是對合同法律制度的充實。

合同法律、行政法規只能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原則性規定,而合同示範文本則分別從不同角度,針對不同行業特點,具體地規范了當事人的簽約行為,它為《合同法》的貫徹實施起到了很好的保證作用。

(9)合同的意義擴展閱讀

推廣形式

一、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推行合同示範文本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1、召開企業主管領導和合同管理人員、業務人員會議,傳達貫徹國辦發(1990)13號文件精神,通過各企業主管部門,抓好所轄企「合同示範文本制度」的貫徹落實工作;

2、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電台、電視台、廣播、報紙、刊物……)和宣傳媒介按《宣傳提綱》精神廣泛宣傳推行合同示範文本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3、還可選擇典型案例,用正、反兩方面事實,宣傳使用合同示範文本的優越性。

二、舉辦培訓班,使有關人員掌握合同示範文本的內容、管理規定、使用方法等有關問題

1、培訓應以國家工商局和北京市工商局已公布的合同示範文本為依據;

2、培訓對象主要是企業的有關領導、合同管理人員、業務人員或是有簽約資格的當事人;

3、培訓方式:由企業主管部門有計劃地組織實施,培訓可採取分散分批舉辦培訓班,或以會代訓,也可深入到企業或企業自己直接對有關人員進行講解等方式進行;

4、培訓同時,應要求企業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合同示範文本領取、保管、發放、使用、登記等管理制度。

三、合同示範文本的印製、發放與管理《北京市合同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合同文本的印製、銷售、使用、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1、由市工商局指定印刷企業和發放點(北京克來務印刷有限公司、北京新豐印刷廠、北京工商事務印刷廠負責示範文本的印製),並負責對其生產、發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2、各區縣工商分局負責對合同示範文本的發放與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3、合同示範文本的起用時間為1990年10月1日;

4、對原有合同文本如何處理及對合同示範文本使用不方便的解決辦法。

『拾』 合同簽訂地有什麼法律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法律對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的管轄一般規定,即發生糾紛後,要麼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要麼起訴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從這里可以看出,明確合同履行地比明確合同簽訂地更具有法律意義)。
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但也存在特殊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此規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
1、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當然不行);
2、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3、雙方關於管轄法院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明確合同簽訂地才具有法律意義,否則對於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發生的訴訟,其實際意義相當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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