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開發合同
① 什麼是技術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一、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技術開發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七)驗收標准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
劃書、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
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② 技術開發合同的注意事項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工藝和新工藝的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其客體是尚不存在的有待開發的技術成果,其風險由當事人共同承擔。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注意事項
1、受託人慾轉讓專利申請權的,應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2、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方或一方為合同的履行進行必要的工作協作和技術指導,保證合同具有研究開發、實施使用的條件。雙方可以約定技術協作和指導的具體內容、協作和指導中各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如果本合同已經終止或解除,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就該技術項目在需要進行技術協作或技術指導時,應按所提出的要求另行訂立技術咨詢或技術服務合同,原合同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條款的有關內容不再生效。
3、合同雙方應明確研究開發經費、報酬及其支付或結算方式。研究開發經費指完成本項研究開發工作所需要的成本。當事人雙方應當明確研究開發經費的總金額,以及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的來源。
4、明確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特別要注意,財產權屬委託方時等同於開發費代購貨物。應從技術性金額中扣除。
5、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受託人向委託人提供進度報告的方式和時間。
6、委託人在領受了受託人交付件後,應立即對該交付件進行測試和評估,以確認其是否符合開發技術的功能和規格。
7、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提供有關信息與資料,特別是有關委託人對開發技術的功能和目標需求方面的信息和資料,要寫出關鍵內容,不能空洞,否則無法履行。所開發技術項目內容,可以先作一些技術背景的描述,說明開發目標,有些也就是委託方的需求。然後根據目標和需求,明確受託方將要開發的具體工作內容。
8、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委託人對於委託人提交的有關需求說明、資料和信息所涉及的技術功能、目標、需求構成及相關技術問題向受託人咨詢或徵求意見的權利。
9、 委託方應明確約定受託方向委託方進行技術維護和支持服務的時間和內容。
二、受託人的注意事項
1、受託人在完成技術開發後,需要增加開發費用時,該怎麼處理,應與委託人進行明確約定。
2、應在合同中約定完成技術開發的彈性時間,避免由於委託人計算失誤,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技術開發而承擔的違約責任。
3、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受託人提交需求說明書、概要設計說明書、詳細設計說明書的具體時間。
4、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委託人在受託人提交進度報告後答復的時間和方式。
5、明確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按雙方約定表示清楚。其中軟體成果的著作權、所有權屬於受託方,應視為自行開發的軟體產品,不能享受營業稅收優惠政策。 軟體成果的著作權、所有權屬於委託方或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
6、受託人應約定委託人檢驗技術後出具書面領受文件或遞交缺陷報告及領受或出具缺陷報告時間。
三、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注意事項
1、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合同項目是否可以分包,如果可以,應寫明可分包的范圍。
2、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技術開發的目的、處理對象、技術的主要功能和目標以及應達到的技術指標。
3、開發進度
①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合理的技術系統試運行的時間。
②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開發技術的交付時間、實施開發項目的階段進度,各個階段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達到的目標和完成的期限等。
4、知識產權歸屬
①若合同約定技術系統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時,應明確約定另一方所擁有的使用權及許可權范圍。
②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所開發技術的知識產權的權屬,是共同所有還是一方所有。
5、驗收
驗收對委託開發技術合同雙方都非常重要,它關繫到如何確認以下幾個問題。
①、委託方在收到技術程序以及第一批文檔後多長時間內完成對技術的測驗,以及在多長時間內委託方有權以技術程序質量未達到合同所規定的技術標准要求為由,要求被委託方對程序進行修改使其達到合同規定的標准。
②、對程序進行修改費用應哪方負責。
③、被委託方應在多長內完成修改程序的工作,並且應在何時、何地以及以何種方式將修改後的技術交會給委託方。
④、委託方收到修改過的技術之後應在多長時間完成第二次測驗,並應在多長時間內委託方應將第二次測驗的結果通知被委託方。
⑤、如第二次測驗計算機程序仍未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標准要求,委託方是否有權拒絕拒絕接受程序,交且是否有權要求被委託方按合同規定的索賠條款進行賠償。
⑥、如果委託方要按期將首次或者第二次測驗的結論通知被委託方,是否可以視為委託方已接受被委託方開發的技術。
⑦、如果程序文檔分為兩次交付,在委託方實際接受技術後多長時間內被委託方應將第二批文檔交付給委託方。
因此,應注意以下問題:
①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因雙方各自的原因導致技術未通過驗收,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②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技術驗收的時間和標准。
6、風險責任的承擔。當事人雙方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合同中對技術開發項目的風險責任,作出合理的約定。具體內容包括:約定風險責任承擔主體,風險責任分擔原則及比例,風險責任承擔方式。
7、證據
①合同簽訂後,雙方應該妥善保管合同書以及主合同、相關憑據、有關會計資料以及其它承諾函、約定書等合同附件。
②對方拒絕接受函件等其他文書時,應當向公證機構或其他部門公證或提存保留證據。
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據的公證和提存保留。
公證或提存保留證據時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操作。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導致證據被否定。
④當事人一方依照約定解除合同或依照法定事項主張解除合同,應保存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證據。
8、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項目變更的條件。
9、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技術開發系統的名稱,分屬於不同當事人的技術。
10、保密
技術合同一般應當具有保密條款。訂立這一條款,應注意合同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在合同中載明國家秘密事項的范圍、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應承擔的保密義務和責任。
①保密對象: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保密對象,應該對保密對象加以細化,以例舉的方式列出,還應約定特定情況下的一些例外事項。
②保密責任: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雙方對商業秘密都負有保密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泄漏,否則承擔相應責任。
③保密期限:應約定對合同中的保密事項的具體保密期限,或只是有個概述而未明確具體的時間段、時間點。
④保密條款的獨立性:雙方可以約定,不論合同是否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保密條款不受其限制而繼續有效,各方均應繼續承擔約定的保密義務。
11、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可以轉讓。
12、簽約細節
①合同中應當說明雙方當事人信息。如當事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開戶金融機構,帳號,電話,郵政編碼,簽訂合同日期。簽訂合同地點等。
②雙方均應簽署清楚無誤的簽名,當事方是單位的還應加蓋公章。
③簽訂時間:雙方應在合同尾部標明清楚無誤的簽約時間。
④合同用語要力求達到條款明確、具體、措辭確切,防止「基本」、「盡可能」、「如有可能」「應該」「最新」等不確切的條款和字眼在合同中出現。
13、不可抗力
①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時應當按照約定及時向對方告知、證明,並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②雙方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遭遇不可抗力後的通知辦法和證明方法、雙方可否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可否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問題要求賠償、在何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等。
③一方發生不可抗力後應依約及時向對方告知、證明時應保存證據。
14、履行過程中雙方都應注意相對方主體變更情況,若有變更解散情形的,應注意哪個法人或組織繼受其權利義務,並應收集相關證據證明以上事實。
15、爭議解決方式
①如約定訴訟管轄法院,只能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只能約定其中一個法院管轄。如果約定不明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或約定上述5個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這樣解決爭議的條款是無效的。
②發生爭議後當事人雙方可以平等協商達成共識,也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依約定申請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調解以及仲裁機構的裁決、調解都是具有強制力;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共識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沒有強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於簽訂了新的合同。
③如約定仲裁,應當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和仲裁事項。仲裁機構約定明確的標准為:仲裁機構所在地明確,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應當寫明約定的仲裁機構的詳細名稱。
16、合同雙方當事人應該在涉外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旦發生爭議應該適用的法律,而且這種約定要切實可行。
17、在訴訟中,應權衡利弊,最大限度要求對方承擔所有損失,不能主動放棄任何有利於己方的訴訟請求。
18、受到對方欺詐、脅迫,被人趁人之危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應當保存好證據並且在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依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主張撤銷或者變更合同。
19、在簽訂合同時,應當附帶合同使用說明。如:合同的適用范圍,條款術語的理解等方面。
20、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違約,另一方應採取措施提請對方注意並與對方進行協商,確定責任的負擔。
21、當雙方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時應重新訂立書面合同或達成書面協議。
22、簽約主體
①合同雙方應正確區分單位與單位負責人的關系,應明確認識到單位負責人不能以其個人名義代表單位。
②一方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時,應該事先確認代簽約的人是否持有對方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
③應對各自內部人員的許可權作出規定,禁止無權人員濫用單位公章、簽字等與對方履行各項合同事宜,尤其不能作出不符合合同內容和己方利益的意思表示。
④雙方當事人應當調查簽約對方的簽約主體資格。
23、應在合同中寫明主合同、相關憑據、有關會計資料以及其它承諾函、約定書等為本合同附件。
24、違約責任
①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如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另一方可追究違約方的責任,並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②合同雙方只要約定了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就要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在約定違約金時,數額約定不能過高或過低,約定數額過低,損失得不到補償,約定數額過高,會因數額過高得不到法律支持無法實現。一般而言,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能超出合同標的額,若一方的損失確實超過合同標的,可直接約定賠償損失。
25、當事人一方依照約定解除合同或依照法定事項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26、雙方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組織解散,其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若在合同訂立時一方正處於解散的變動期內且能預見其權利義務的繼受者,則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具體的繼受者名稱。同時須約定一方發生組織解散情形應及時告知相對方及違反此告知義務的責任。
27、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合同用語的一定要准確、清楚,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關鍵性的名詞術語要在合同開頭作出必要的定義或解釋,以免發生歧義或造成理解障礙。
28、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生效與終止的條件、時間和事由等。
30、合同雙方應約定一方若變更通訊地址,應在變更之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及未通知對方應承擔的責任。
31、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文件往來應採取何種形式。宜采書面形式,包括: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
32、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時如有異議,可及時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3、交付說明書
①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交付的文檔的形式和內容。
②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委託人對受託人提交的各種說明書的審核時間。
③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委託人對受託人提交的說明書有異議,雙方應如何解決等問題。
綜上所述,雙方在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時,對技術的開發要有充分的認識了解,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從而最大限度規避法律風險。
③ 技術合同和軟體開發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技術合同和軟體開發合同的區別如下:
1、注意事項不同
技術合同不可草率進行,需要簽訂雙方有一定的信任關系,個人與單位網簽合同一般要找到有一定規模的知名的公司。
而軟體開發合同主體認定不明購軟體開發者由於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並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軟體開發商並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是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問題。
2、適用對象不同
技術合同在軟體開發預售時採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後,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而軟體開發合同軟體開發出售合同適用於軟體開發現居(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軟體開發證)銷售。
3、包括內容不同
技術合同內容包括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軟體開發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而軟體開發合同包括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軟體開發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軟體開發
網路-技術開發合同
④ 技術開發合同的備案登記需要什麼手續及流程
認定技術開發合同的申請范圍: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技術合同和合作開發技術合同。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1、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2、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3、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製和應用。
(4)技術開發合同擴展閱讀:
研發人:
1.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研究開發計劃是指導研究開發方實現委託開發合同的預期目的的指導性文件,是技術開發合同的組成部分。
2.合理地使用研究開發經費。研究開發人員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研究開發經費的使用范圍使用研究開發經費,精打細算,並應注意及時向委託方通報經費支出情況,接受委託方監督。
3.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研究開發方提交的成果,必須真實、正確、充分、完整,以保證委託方實際應用該成果。
4.為委託方提供技術資料和具體技術指導,幫助委託方掌握應用研究開發成果。
⑤ 技術服務合同和技術開發合同的區別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中包括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合同標的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項目。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約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第三,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第四,有關專業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和技術秘密成果的權屬問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工藝和新工藝的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其客體是尚不存在的有待開發的技術成果,其風險由當事人共同承擔。
技術開發合同具有如下特徵:
1.標的物具有新穎性,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
2.技術開發合同的內容是進行研究開發工作。
3.技術開發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協作性。
4.技術開發合同的風險由雙方共同負擔。
技術開發合同認定條件
(一)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
根據2001年起實施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⑴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⑵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⑶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的判定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專門規定了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⑴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⑵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⑶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製和應用。
綜上所述,你的工程 應該算在,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的判定中
⑥ 技術開發合同納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人於取消「單位和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徵營業稅審批」後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5號)的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此項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是如下: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託,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2)免徵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的確定方法為:
①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②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對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應當按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轉讓方(或受託方)應分別反映貨物的價值與技術轉讓、開發的價值,如果貨物部分價格明顯偏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
③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本和動、植物新品種,應包括在免徵營業稅的營業額內。但批量銷售的微生物菌種,應當徵收增值稅。 考試大伴你同行
(3)免稅的程序如下:
①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資企業、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徵營業稅時,須持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將認定後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主管地方稅務局要不定期地對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稅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合同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追繳其所減免的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需要免徵營業稅的,需提供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書面合同、納稅人或其授權人書面申請以及技術受讓方所在地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經省級稅務主管機關審核後,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②在科技和稅務部門審核批准以前,納稅人應當先按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待科技、稅務部門審核後,再從以後應納的營業稅款中抵交,如以後一年內未發生應納營業稅的行為,或其應納稅款不足以抵頂免稅額的,納稅人可向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⑦ 技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
技術合同的分類:
技術合同分為四類: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秘密的使用和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咨詢合同——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對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做了示範性規定,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體現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秘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范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於後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採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於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范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復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後糾紛。
⑧ 合作技術開發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關系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雙方當事人享有和承擔著類似的權利和義務;委託開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委託人的主要義務也就是開發人權利,而開發人的主要義務即委託人所享有的權利。
2.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當然各方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約定進行分工,分別承擔不同階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委託開發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進行物質投資和經費投入,只有一方從事研究開發工作。
與此相聯系,二者的合同主體也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開發能力,而委託開發合同的當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
3.研究開發成果歸屬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開發成果,因而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託開發合同研究開發成果是歸委託人所有。
⑨ 技術開發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技術開發合同屬於印花稅應稅合同,稅率萬分之三。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所以,你可以到稅務局徵收大廳直接購買印花稅稅票,自行在合同上貼花,並蓋章或畫線注銷;也可以在網上申報繳納。營業執照正本應貼花,並統一粘貼在其左下角花邊框內並注銷。
⑩ 技術開發合同具有哪些特徵
一. 什麼是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
一般指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
但在技術上沒有創新的現有產品改型、工藝變更、材料配方調整以及技術成果的檢驗、測試和使用的除外。
訂立技術開發合同,
應當有必要的研究開發經費、基礎設施、技術情報資料等條件。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應當進行必要的、全面細致的可行性論證,
廣泛收集有關的技術信息,
選擇適當的研究開發方案,
盡量避免重復研究和開發。
就列入國家計劃的科技項目訂立技術開發合同,
必須符合計劃和項目任務書的要求;
就其他項目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政策。
二. 技術開發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一)合同標的是對尚未問世的技術項目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二)技術開發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
(三)訂立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四)合同主體須有訂立技術開發合同的能力。
除具備一般的民事行為能力外,
委託開發方應當具有委託開發所需的財力、物力;
開發方應當有進行技術開發的物力、基礎設施、相應的科技人員及技術情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