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與爭議
❶ 勞動糾紛和和勞動爭議有什麼區別
您好
勞動糾紛與勞動爭議是一樣的,沒有區別,都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其中有的屬於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於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❷ 「糾紛」和「爭議」有什麼區別
前者是貶意,含有不友好的味道,後者褒意,通常指問題有分歧,意見不統一!
❸ 糾紛和……之爭,有什麼區別
沒有本質區別
叫法不同而已
都是對問題存在爭議
權利、利益待定
❹ 勞動爭議和勞動合同糾紛有何區別
勞動糾紛與勞動爭議是一樣的,沒有區別,都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其中有的屬於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於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❺ 糾紛和爭議解決期間合同還正常履行嗎
債務糾紛在起訴期間合同並不會自動終止履行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條件是債務合同已經解除,起訴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債務互相抵消,或者對方已經履行了相應的義務,諸如此類的情形合同才屬於終止履行。
❻ 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區別
所謂行政爭議,是指因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實施公務活動而發生的法專律爭端,與民事糾紛屬的區別表現在:
(1)主體不同
(2)法律依據不同
(3)原因和過程不同
(4)權利義務不同
(5)公權力因素
(6)目的不同
(7)有利於相對人或者爭議的解決
❼ 糾紛和爭議,有什麼區別
在法律上,糾紛一詞在「案由」上講得多一些,而不說爭議,如式「勞動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爭議是指交易的一方認為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而引起的業務糾紛。爭議的內容主要是關於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構成違約、違約的責任與後果等。
❽ 圍繞合同法結合實例談合同糾紛及爭議處理辦法
合同爭議,又稱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履行的情況和不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後果產生的各種糾紛。
爭議解決方式一般分為四類 一是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是 調解;三是提交仲裁機構 ;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協商:
1、 發生糾紛時,如合同未約定糾紛解決方式, 那麼首先要考慮雙方協商解決。這樣既簡便易行,又能節約時間及時解決問題,同時又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其為上策。
2、當事人達不成 和解協議的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同時和解並非當事人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二、仲裁:
1、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有一個法定前提 當事人雙方有仲裁協議;沒有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 仲裁事項;
(三) 選定的仲裁委。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
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在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或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機構是依照法律規定成立的專門裁決合同爭議的機構。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不按行政區劃 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社區的是設立。
3、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有三名仲裁員或一名仲裁員組成。有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4、裁決書效力
經人民法院判決後不得再採用調解、協商、仲裁的方式解決,但是經協商、調解、仲裁仍不解決爭議的,可以最終選擇人民法院判決解決爭議。
❾ 因本協議發生任何糾紛或爭議,您同意將糾紛或爭議提交至XX法院管轄。
就合同起訴是違約責任,只能起訴合同相對方,是無過錯責任,可以依法律規定約定管轄法院。侵權是過錯責任,可以依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與合同上的約定無關。
❿ 勞動爭議和一般民事糾紛有什麼區別
你好!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社會糾紛。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
區分關鍵是看二者是不是勞動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而且之間的糾紛是不是因為勞動權利義務的分歧而產生的。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是:(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