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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賠償

發布時間: 2020-11-22 22:36:38

『壹』 合同違約怎麼賠償

去問公司是否終止你的合同,如果終止的話你可以得到以下經濟補償。

1,經濟回補償,就是按照你前面答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數額(解釋:是之前十二個月的全部得到的比如工資,加班工資,津貼,獎金等各種形式的所有收入除以12計算的)乘以你的工作年限為經濟補償,不滿6個月,補償半個月的經濟補償,滿6個月不到十二個月,補償1個月的經濟補償。

2,社會保險必須從你開始工作開始就要幫你交,如果沒交,可以要求你所在用工單位補交。

3,主張你和公司簽訂的合同上的違約金的補償。

4,解決途徑:和用工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可以起訴。

『貳』 合同欺詐賠償問題

在生活中許多人簽訂合同是都不會仔細看裡面的內容,這也讓立合同的人有了空子在裡面設立欺詐性的內容,而且在簽訂時也很難被人發現,往往都是在履行合同時才發現。 欺詐合同該如何進行賠償呢? 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我國《合同法》設立了反欺詐的條款,合同中如果有欺詐行為的,除了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之外,受損方要求增加賠償的也應當執行,增加賠償的金額應當是受損方收到損害的利益的三倍,增加金額不夠500元的,則按照500元為增加金額;如果造成當事人的身體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兩倍以下的賠償金;對於有欺詐行為的合同,是沒有效力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相關的機構撤銷、變更合同。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合同無效:
1、 一方用欺騙、威脅等手段訂立合同的,損害了國家利益的;
2、 串通他人損害當事人的權益的;
3、 通過各種手段來掩蓋不合法的目的的;
4、 合同中有損害到公共利益的;
5、 其他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如果有以下幾種情形的,該合同可以被撤銷或者變更: 1、 因為誤解而簽訂的合同的; 2、 合同中存在明顯的不公平條款的; 如果一方用不良手段讓另一方簽訂了合同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相關的機構撤銷合同、變更合同。 所以當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現存在欺詐行為的,應當及時存在欺詐的條款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撤銷、變更該合同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於有欺詐行為的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並且還需要向受損方賠償相應的金額。 延伸閱讀: 購房合同欺詐情形 欺詐訂立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欺詐消費者行為有哪些,消費者怎麼維權

『叄』 合同法賠償原則有哪些

(一)平等原則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意味著合同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以及承擔違約責任等方面地位是平等的,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對等的。在合同關系以外的其他關系中,當事人可能存在地位上的差異,例如在行政管理關系中行政主體和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但兩者在合同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仍然是平等的,例如行政管理部門向其管轄下的企業采購物品,就不能憑借自身的行政權力而凌駕於企業之上。
(二)合同自由原則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自由原則要求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來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合同自由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涵義:締約自由,即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立合同;自由選擇合同相對人;自由決定合同內容,包括訂立哪種類型的合同、訂立哪些合同條款;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自由變更和解除合同,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關系。
(三)公平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主要體現在: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公平地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不能使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合同(《合同法》第54條);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需要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公平的考量,在此基礎上作出裁判。
(四)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意味著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濫用權利和規避義務。誠實信用原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訂立階段,當事人之間應當相互承擔忠實、誠實、保密、相互照顧和協助的附隨義務。在談判的過程中,不得採取惡意磋商、欺詐等不正當手段牟取不法利益,不得泄露和不正當地使用對方的商業秘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准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後,有義務辦理申請批准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准或者未申請登記的,屬於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履行階段,當事人要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及交易習慣,按照誠信原則的要求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等附隨義務。在合約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需要遵循誠信原則履行自己的義務。
3.在合同條款和用詞存在模糊不清的情況時,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由此引起糾紛時,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對合同進行正確的解釋。
案例1:簽約談判過程中泄露商業秘密,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王金城是一名製造廠的老技工。他利用自己的業余時間從事發明創造,研發出一種新型的多功能裝訂器,並申請了專利。甲廠獲悉後,與王金城取得聯系,表示願意將這種多功能裝訂器投入生產。考慮到未來的市場風險,甲廠提出先生產一批,投入市場後銷售情況好的話,雙方再正式簽訂專利轉讓合同。王金城表示同意。在此期間,該廠的技術員孫某將多功能裝訂器的專利技術資料擅自出售給乙廠,乙廠批量生產後投入市場。甲廠發現後,借故拒絕與王金城簽訂專利轉讓合同。王金城查明真相後,遂提起訴訟,要求甲廠賠償自己的損失。
[專家點評]
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我國《合同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的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甲廠雖然未與王金城正式簽訂專利轉讓合同,但在談判階段仍然負有對其專利技術保密的責任。甲廠的技術員泄露專利技術,給王金城造成損失,違反了訂立合同的附隨義務,應當由甲廠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的行為不僅要遵守法律規定,還要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要求。也就是說,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得擾亂經濟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顯著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可以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宣布合同無效。
(六)嚴守合同原則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這一原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旦合同成立,當事人雙方要受合同條款的約束;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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