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原因
❶ 物業管理糾紛產生原因
樓上說的對,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關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搞清楚,以及業主對於物業前期服務協議的熟悉度和認可度。
物業管理重在統一管理,而業主的需求是多種多樣,不可能在統一管理下得到盡善盡美的解決,這就是糾紛真正存在的根源!
❷ 當前社區物業管理糾紛多發的原因有哪些
物業提供的服務沒辦法滿足業主的需求,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專,覺得物業費交了屬不值,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糾紛基本都圍繞於此。物業管理中想要解決這些糾紛,需要提升服務水準,做好物業服務讓業主滿意,比如設備的維護和保養,環境衛生、安全消防、清潔綠化等管理,做好消防設備管理、下水道保養、電梯維護,減少電梯停運次數,還有要做好物業服務人員的禮儀培訓,制定處理業主投訴的流程,及時處理問題。雲家佳的物業管理平台可以輔助物業公司做好如房屋管理、設備管理、保安保潔管理等基礎服務的同時,提升物業管理的效率,提高業主對物業的滿意度,從而減少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糾紛。
❸ 物業糾紛現狀及成因
一、當前物業管理服務中的反映出來的主要問題
(一) 法規不健全,司法效力不高
近些年來,雖然物業管理的立法取得了不小進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的出台,對規范物業管理的運作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物業管理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如業主組織與其它組織的關系處理、物業管理權力交接等,依然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這使得許多物業管理糾紛難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加之當前我國的司法訴訟程序多、費時長、效力低,物業服務欠費、接管不暢一類糾紛更是經常久拖不決,容易使得小糾紛演化成大的爭執,甚至引發集體請願、暴力沖突等一些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的事件。
(二)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缺乏信任,難以建立和諧關系
目前有一些物業公司依仗有開發建設單位的支持,經常對業主的呼聲不予理會,粗暴干涉業主的權利,導致業主對開發建設單位附屬的物業公司很反感、不信任。開發建設單位的物業公司對物業早期介入和前期管理往往走形式主義,不能真正維護業主的利益,在建築質量、功能、配套等重大事項上沒有起到應有的監督把關作用。引致業主經常以房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承諾不兌現等而遷怒於物業公司,對物業公司不信任,關系處理不好。廣州、深圳許多小區由此發生暴力沖突。
(三)物業公司履約意識和能力差,物業服務不到位
有一些物業公司在取得物業管理權後,沒有按照合同認真提供物業服務,擅自降低服務等級,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准和要求;有的公司連起碼的服務合同要求都不能達到,以減少成本增加利潤。有的公司甚至連清潔、保安工作都不能做好。
(四)業主組織地位不明確,業主委員會運作不規范
長期以來,業主委員會只是一個無法人地位和獨立財產相對鬆散的業主自治性組織,其法律訴訟主體地位不明確,談不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便現在不少地方接受訴訟或仲裁,物管公司勝訴後,也難以執行。而在實際運作中業委會主任、業主代表等人又難以得到適當的激勵。機制欠缺,部分業委員成員或業主代表便會不公、不當地行使自己的權力,難以發揮業主組織應有的作用。
(五)業主欠費比例在有的地方較為嚴重
根據《中國物業管理》雜志的報導,北京市居民小區管理辦公室對28個商品房小區進行調查,物業收費率能達到80%的只有14個小區,商品房小區平均物業收費率僅為65%。而一般來說物業管理費收費率低於80%物業公司將難以維持正常管理活動。
二、物業管理服務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理念滯後
時致今天,仍然有大量人們對物業管理的認識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的單位管理或房管所管理模式上,無論是物業公司還是業主對物業管理的認識均又不成熟之處。 特別是內地這種情況更普遍。據陝西《華商報》記者調查,西安市民對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可概括為六個方面:97%的業主稱小區物業管理部門不是根據業主意願公平選聘產生,而是由開發商「欽定」的,小區業主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86%的業主認為小區物業收費不透明,更有60%的業主稱不了解物業部門收費的用途,而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無從談起;參與調查的70%以上的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同時認為業主無法行使屬於自己的權利;在參與調查的市民中,有一半以上的人稱不知道小區物業管理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是誰;參與者中,近90%的業主稱小區不能按時召開業主大會,其中不少業主稱小區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卻產生了業主委員會,懷疑是物業管理部門暗箱操作;在「您對小區物業管理不滿時採取何種方式解決?」的調查項中,近30%的小區業主通過「爭吵」解決物業糾紛。
(二)物業管理規模小,規模不經濟,經營管理困難
規模不經濟的問題。物業管理行業有一種說法,如住宅小區的管理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者往往是虧損的,5-8萬平方米才收支平衡,8萬平方米才有贏利可能。但目前很多物業管理項目面積較少,整體上很難達到規模經營水平。據據統計,物業管理較成熟的廣東省,截止2004年底物業管理覆蓋率也只有為40%。物業管理企業有3000餘家,管理項目1.2萬個,平均管理4個項目,管理面積5億平方米,每個公司平均管理面積只有16.7萬平方米,每個項目只有4.2萬平方米。[13]物業公司管理項目少,面積少的現狀,反應了物業管理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尚未形成,使物業管理企業難以走出經營困境,服務質量自然難以保證。
(三)行業隊伍素質偏低,人才短缺
物業管理作為專業化的管理,需要各類高素質的管理人才。但由於我國物業管理專業教育起步晚,培養的人才有限,加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行業管理標准和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在職專業物業管理人員的培訓不足和各種上崗專業培訓流於形式、監管不足,更加之觀念上認為物業管理無需高素質人員的誤區等,使得我國物業管理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偏低,制約了行業的良性發展,影響行業地位的提高。檢舉 回答人的補充 2009-06-04 12:57 (四)物業糾紛處理方法不當,解決物業糾紛的有效途經不夠
目前,不少物業公司對物業糾紛和和與業主的糾紛經常採用不適當的方法處理,如暴力解決、對簿公堂等,結果不僅難以解決根本問題,反而容易激化矛盾。據新京報報導,2005年10月30日晚,朝陽區57名欠交物業費、未履行判決的業主被法院強制執行,其中16人被司法拘留。事隔整1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強制執行物業費一個月後對朝陽區被強制執行小區(百環花園、歐陸經典小區、農光里小區和芍葯居北里小區)百名業主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超七成業主認為強制執行不會促使他們交納物業費,而其後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也沒有改善。調查結果統計顯示:6.1%的業主對小區物業服務滿意,65.9%的業主選擇了不滿意;同時42.7%的業主也意識到拒交物業費不能促使物業改善服務。對於強制執行後的影響,76.8%的業主認為,強制執行不會促使他們積極繳納物業費;73.2%的業主感到強制執行後,物業的服務並未得到改善;68.3%的業主認為,強制執行後,業主和物業的關系惡化了。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解決當前物業管理服務中的問題,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解決:
(一)完善立法,改進司法
一年前出台的《物業管理條例》突出了權在業主、訂約自由、合同優先、建設與管理相分離、以招投標方式選聘物管企業、以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准等物業管理法治精神與原則,較以往有了較大的改善。但迫切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細化,強化法規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特別是要在業主組織的成立運作、物業接管的程序、方式、不交物業服務費的制約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以化解當前大量出現的一些突出糾紛與矛盾。在司法方面,要借鑒香港小額錢債審裁方面的經驗,改革簡化審判程序,提高審判效率,加大對物業服務中每一方違約違規的處罰力度,遏制「賴賬」等不良現象與苗頭。
(二)強化政府監管與指導,加強社會監督力度
首先,要從源頭上對包括物業項目報建、規劃設計、融資、開發、銷售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為後續的物業管理服務打下良好的基礎。要積極改革物業管理行政管理模式,真正落實三級管理體制,將對物業管理監管的權力中心下移至街道辦事處,明確賦予街道辦事處指導業主大會召開成立,對物管招投標、物管交接及業主組織和物業公司實際運作進行監管的具體職責,提高監管效率。檢舉 回答人的補充 2009-06-04 12:58 再者,要依靠社區代表、人大代表、專聘社會監督員等各方力量,加強對物業管理的社會監督。拓寬群眾投訴渠道,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物業管理問題,並加大對群眾投訴的處理力度,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公開曝光,以起「震懾」作用。把物業管理市場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
(三)多種途徑培育規范物業管理市場,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要進一步加強社會輿論宣傳,引導群眾轉變思想觀念,使物業管理進一步得到廣大群眾的認同和支持,提高他們參與物業管理活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要加強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指導、引導,確立起物業管理市場的真正的買方主體,並增加這一主體的決策能力和行為能力;要加強物業管理市場競爭主體的培育,嚴格實行建管分離,大力推行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真正建立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雙向選擇市場競爭機制;要增設對口的高等教育專業,大力培養具有相關專業的高層次人才,通過職業教育、在職培訓考核等多種手段,提高物業管理人員的素質;要加強政府調控引導力度,加快物業管理企業改組改制,優化結構,重組上規模的步伐,培育一批高素質的企業;加強對物業管理公司的資質審核,對違法違規不能規范運作的物業管理企業,加大監督處罰力度,使物業管理企業在競爭中規范自己的經營行為,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四)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和全員培訓工作,提高行業服務人員素質
即要通過多種途徑解決當前的物業管理服務人員素質不高的問題。首先,學歷教育要要培養既懂政策法規、服務禮儀、心理溝通,也熟悉工程技術的經營管理服務型人才;同時物業管理行業應加快職業資格制度的建立,培養各級職業人才;企業內部培訓重點要從解決業主關心的人員素質著手,加強服務規范、服務標准、員工禮儀、各種工程問題的解決實用技能、法律知識、突發事件應變能力等針對性培訓。多管齊下,達到行業人員素質的根本提高,從而帶來服務作風、水平的大力改善,使業主欣然接受優質的服務,消除內心的對抗心理。
總之,解決物業管理服務方面的問題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全社會的努力。相信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完善、市場經濟體系的成熟,物業管理行業也一定能逐步走上規范、健康、和諧的發展軌道。
❹ 引發物業管理糾紛的原因有哪些類別
1.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的糾紛。部分業主以收費依據不足、前期遺留問題、物業管理質量低下等原因為由拖欠物業管理費,以此作為「維護」自己權利的主要手段。這類案件在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中佔了大多數。
2.業主委員會更替、業主或業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物業管理項目接、撤、管引起的糾紛。此類糾紛目前較為突出,如前任和現任業主委員會對各自合法性的認同、相關資料的交接發生的糾紛;前任的物業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業管理公司進不來,前任物業公司不移交相應管理資料等。
3.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起訴業主糾正違反業主公約行為的糾紛。針對業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合理安全地使用物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在建議整改未果的情況下,通常通過起訴方式解決糾紛。
4.因物業管理公司侵佔業主共有物業引發的糾紛等。如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在電梯、屋頂、外牆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基站等所得收益,佔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場地的停車收費等歸屬產生爭議。
5.因物業管理公司服務質量問題而引發的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履行管理職責的糾紛。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修繕、房屋修繕費用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設立、使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等。
6.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糾紛。如小區內自行車、電動車、機動車被盜,有的屬物業專門安排人員看管,有些發生在小區地面停放、無專人看管,業主起訴物業管理公司未履行職責,要求賠償,導致訴訟。
7.前期物業管理糾紛。前期物業管理糾紛主要是開發商在物業交付過程中引發的爭議,主要有開發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圖紙資料不全的設施、設備、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受損引發的爭議;開發商未兌現減免物業管理費、交付配套設施的承諾或存在延期交樓、房屋質量問題引發爭議等。
❺ 物業業主總是糾紛很多,但為什麼通常都是業主敗訴
現在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矛盾是比較多的,有時候甚至會鬧到法庭上,很多的人都會發現,即使業主作為購買房子的人,可是在後續的過程之中,如果說和物業產生糾紛的話,大多數都是業主敗訴,在這裡面其實是有著很多的原因的。
除此之外,大多數的業主在和物業發生矛盾的時候,都並沒有直接的證據,而物業他比普通人懂的東西要多很多,其實他們有一些不合理的事情,那他們也會用自己的方法去解決它。而大多數的業主其實對於法律是一竅不通的,很多時候都沒有辦法留下直接的證據。在和物業產生矛盾的時候,更沒有辦法通過這些直接的證據來達到勝訴的目的,因此大多數的業主在和物業發生矛盾的時候都會處於下風的位置。
❻ 物業矛盾糾紛原因是什麼
物業矛盾糾紛的情況
1、維修養護糾紛
一般情況下,業主戶內房屋需要維修的,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派員修理,但費用應由業主承擔,而糾紛的產生往往是售房者交付的房屋存在一些問題,且幾經修理不能徹底解決問題或物業公司提供維修服務時的態度、價格等易引起糾紛。
2、物業收費糾紛
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一定的物業管理費,是物業公司相應的權利。但是,物業管理費的標准沒有具體規范,也就成了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產生爭議和糾紛的矛盾所在。
3、侵權糾紛
業主對小區的建築物公用設施享有產權,物業公司接受業主的委託,對小區進行管理,是受託人。基於建築物和土地的使用、佔有等方式產生收益應歸業主享有,基於物業服務產生的收益物業公司可以享有,但是兩者之間可能會產生侵權問題,從而引起糾紛。
如何解決物業糾紛?
1、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
解決物業糾紛需要法律支持,而目前全國沒有一部統一的物業管理法規,很多事情缺少統一規范,所以如果想要減少物業糾紛,首先就需要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
2、業主不要抱有過高的期望值
許多業主在購房者會十分相信業務員的介紹或者是宣傳材料、報紙廣告等,然後就對小區的環境,物業管理等方面抱有很高的期望值,結果之後發現與想像中有出入,從而產生糾紛。所以,為了不在入住之後失望,還是不要保育員過高的期望值,客觀評價居住環境。
3、物業公司提高管理服務的質量
一些物業管理不能嚴格按合同、制度辦事,處理問題和矛盾的方式簡單生硬,或者以押金、罰款等不正當手段強制業主服務管理,從而使矛盾激化。所以想要更好地解決物業糾紛,物業管理公司就需要提高物業管理的質量。
4、業主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有些業主買房時只注意房子的質量、價格,往往忽視了物業管理問題,只知與售房者打交道,而不知如何與物業公司打交道,甚至不清楚自己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為了避免糾紛,業主較好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多了解物業管理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