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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為

發布時間: 2021-03-16 20:34:49

1. 倉儲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分別是什麼

一、保管方的義務與存貨方的權利
倉儲合同
1.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2.對庫場因貨物保管而配備的設備,保管方有義務加以維修,保證貨物不受損害。
3.在由保管方負責對貨物搬運、看護、技術檢驗時,保管方應及時委派有關人員。
4.保管方對自己的保管義務不得轉讓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貨物,其不對此貨物享有所有權使用權
6.保管方應做好入庫的驗收和接受工作,並辦妥各種入庫憑證手續,配合存貨方做好貨物的入庫和交接工作。
7.對危險品和易腐貨物,如不按規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毀損,則由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
8.一旦接受存貨方的儲存要求,保管方應按時接受貨物入場。
二、存貨方的義務與保管方的權利
1.存貨方對入庫場的貨物數量、質量、規格、包裝應與合同規定內容相符,並配合保管方做好貨物入庫場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取委託保管的貨物。
3.按合同規定的條件支付倉儲保管費。
4.存貨方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
5.對危險品貨物,必須提供有關此類貨物的性質,注意事項,預防措施,採取的方法等。
6.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退倉、不能入庫場,存貨方應按合同規定賠償保管方。
7.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發貨,由存貨方賠償逾期損失。

2. 倉儲合同以什麼形式較為合適

必須(起碼)是書面形式的倉儲合同才具有約束能力。

3. 倉儲合同為什麼是諾成合同

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具有專業性和營利性,在倉儲物實際交付保管人以前,保管人可能已經為履行合同支出了一些成本,例如騰空倉位,整理倉庫等等,並且還可能因此而拒絕其他潛在的存貨人的要約。若倉儲合同為實踐合同,則合同在存貨人實際交付貨物前並未成立,這就意味著存貨人此時可任意改變其先前的許諾,只要他不實際交付貨物就不會受合同的約束,這對保管人尤為不利,其受損失的風險也大大增加。因此,倉儲合同應為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

4. 什麼是倉儲合同它有什麼特點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復儲存存貨人制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於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徵,同時倉儲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徵。

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如前所述,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後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後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特殊特徵:

(l)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佔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於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徵。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徵。

5. 倉儲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以分析為准.二者都是不要式合同.

6. 倉儲合同是如何分類的

倉儲合同的種類:
1.一般保管倉儲合同。
一般保管倉儲合同是指倉庫經營人為存貨人提供完善的倉儲條件,接受、保管其倉儲物,並在保管期屆滿時,將收保的倉儲物原樣(包括倉儲物在倉儲期間自然增加的孳息)交還存貨人而訂立的倉儲保管合同。這種合同的倉儲物為確定種類物,保管人嚴格承擔歸還原物的責任。

2.混藏式倉儲合同。
混藏式倉儲是指存貨人將一定品質、數量的貨物交付給保管人,保管人將不同存貨人的同種類、品質的倉儲物混合保存,在存期滿時,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貨物返還給存貨人,而不需要按原物歸還的倉儲方式。這種倉儲方式常用於儲存糧食、油品、礦石或保鮮期較短的貨物。混藏式倉儲合同的標的物為確定種類物,保管人嚴格按照合同中所描述的倉儲物數量、質量承擔責任,沒有合理耗損的權利,當保管人向存貨人所交還的倉儲物與合同描述的不符時,需補償存貨人的損失。混藏式倉儲合同具有保持倉儲物價值的功能。☆消費式倉儲合同。存貨人在存放倉儲物的同時,將倉儲物的所有權也一並轉移給保管人。保管期滿時,保管人只需將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替代物歸還給存貨人。存放期間,倉儲物的所有權由保管人擁有,可以對倉儲物行使所有權。消費式倉儲的經營人一般具有消費倉儲物的能力,如加油站的油庫倉儲。其收益,除了約定的倉儲費以外,主要是消費倉儲物與到期倉儲物被購回之間的差價收益。3.倉庫租賃合同。
倉庫所有人將所擁有的倉庫出租給存貨人,只提供基本的倉儲條件、進行環境管理、安全管理等一般性的倉儲管理,由存貨人自行保管其商品的倉儲經營方式。倉庫租賃合同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只是財產租賃合同。但是由於倉庫出租方具有部分倉儲保管的責任,所以具有倉儲合同的一些特性。

7. 倉儲合同為什麼是雙務合同

倉儲合同不全是雙務合同
1、無償保管合同是單務合同
2、有償保管是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是在合同履 行過程中產生的,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得以對抗另一方的履行請求權,起到暫時拒絕履行己方義務的作用。現實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數為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等。
單務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也稱為單邊合同或片面義務契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與雙務合同相對應。

8. 為什麼倉儲合同不是實踐合同

這是由倉儲合同商事合同的特性決定的。如上所述,倉儲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保管人是專門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民事主體,也就是說,其營業目的就是從倉儲保管營業中牟利。正因為保管人的專業性和營利性,在保管的物品入庫前,保管人必然會做出一定的履行合同的准備,支出一定的費用。若認定倉儲合同為實踐合同,就意味著一旦存貨人在交付貨物前改變交易的意願,不向保管人交存貨物,保管人就其所受到的損失只能依締約過失責任或侵權責任向存貨人主張損害賠償。這對保管人極為不利。因此,承認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助於使保管人於前述情況下,得基於違約責任主張損害賠償。同時,在倉儲合同中存貨人一般也為營利性法人,若認倉儲合同為實踐合同,在存貨人交存貨物前合同不成立,那麼在其交存貨物時若保管人拒絕儲存,存貨人也不能依違約責任請求損害賭償,這對存貨人也是不利的。

9. 什麼是倉儲合同

倉儲抄合同,是存貨人向保管人交付倉儲物並支付倉儲費,保管人保管倉儲物的合同。

1.倉儲物的所有權並不發生轉移,轉移的只是貨物的佔有權。

2.不動產不能作為保管對象,必須是動產。

3.倉儲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須具有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屬於諾成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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