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權的保全
㈠ 在別人侵權時我們上法院起訴是先讓他賠錢還是先讓它停止侵權
1、遇到這種情況,原告在起訴時可以提出要求賠償,同時可要求停止侵權,根據案情,還可以提出其他訴訟請求。
2、例如對於在網上發帖子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被害人知悉後,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發貼人停止侵權,刪除帖子,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當然,作為訴訟策略,在起訴前,原告應該以適當方式保全證據,將侵權帖子內容保存下來,以備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否則帖子一旦刪除,沒有了證據,在被告不認可情況下,案件不好推進與勝訴)
涉及的法律:
《侵權責任法》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㈡ 最高法最新關於訴訟保全執行細則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採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訴前禁令)。
1、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2、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3、行為保全所謂行為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為避免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或進一步的損害,法院得依他們的申請對相關當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對行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法通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2條規定,在訴訟中遇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作出裁定。該條規定為法院及時的制止侵權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199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規定,在人民法院審理專利侵權案件中,經常發生侵權人利用宣告專利無效故意拖延訴訟,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採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雖然這一規定名為"財產保全",但是其保全內容卻是直接針對被告的行為。它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被視作知識產權領域中行為保全制度的雛形。
4、
民事訴訟
如果在案件過程中,您發現債務人正在試圖轉移、藏匿財產,存心賴帳。這很可能造成您最後嬴了官司,卻拿不到錢的結果。這時候,您掌握了確實的證據後,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申請執行前,為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其處分的保護性措施。
審判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採取訴訟保全措施。要申請訴訟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並,即提起訴訟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因為訴訟保全的對象是雙方爭執的標的物,或者與爭議有關的財物,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案件在判決後能得到切實執行。而民事執行必須是給付之訴,即必須有給付內容。因此,如果申請人將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採取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意義。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都不具有給付內容,不適用訴訟保全。
(2)、必須具備訴訟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或者造成國家、人民財產的進一步損失,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後果。
㈢ 如何避免侵權
(一)作好立法工作,依法有效治理
1、制定一部比較完善的網路管理基本法。目前針對網路管理的法律規章立法層次較低,大多數是分散的屬於管理性質的行政規章,不具有基本法的性質,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網路管理基本法尤為必要。
2、完善侵權責任認定方面的立法工作。侵權案件往往會涉及到網路內容提供者和網路服務提供商,二者侵權責任如何認定問題是目前立法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
3、解決網路管理立法滯後的問題。目前網路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對落後,以至於網路侵權案件發生後沒有具體法律可依,而只好套用相關的基本法律條款,所以立法部門必須加快網路管理的立法速度,以適應目前的網路發展速度。
(二) 「把關人」作好把關工作,及時制止侵權信息的傳播
傳播學奠基人盧因在其「把關人」理論中指出:「信息總是沿著包含有門區的某些渠道流動,在那裡或是根據公正無私的規定,或是根據守門人的意見,對信息是否被允許進入渠道或是在繼續渠道里流動作出決定。」網站作為網路服務的提供者,要切實起到「把關人」的作用,作好「把關」工作,及時阻止那些可能產生侵權的信息在網路上流動,如通過精選信息內容,刪除侵權信息等方式,從而及時阻止網路侵權行為的發生。而網民在通過網路發布信息時也要把好「自己」這一關,要對自己所發布的信息要三思而後行,慎重考慮所發布的信息是否會對他人造成危害,從而及時避免侵權信息進入網路渠道。
(三)加強網路監管技術的研發,為防止網路侵權提供技術支持
有效防止網路侵權,除了法律手段外,使用技術手段也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措施,它將促使公民權利保護機制更加完善。有效防止網路侵權行為的發生,在技術層面上應該作好研發工作。
(四)加強管理隊伍建設,培養專業管理人才
網路侵權的治理是一項復雜的工程,需要培養一批具有高素質的網路管理人才隊伍。網路管理人才不但要具備高學歷、懂管理,還應該對計算機網路知識和民法、知識產權法等各種法律比較精通。擁有這樣一支專家型、律師型、網路管理型等復合型人才隊伍,是執行各類涉及網路侵權的法律、法規,有效保護公民在網路環境下的各種權益的重要基礎和保障。
㈣ 哪些商標侵權訴訟可以申請保全措施
你好!根據我國《商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關於商標侵權的訴前保全可以分為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兩類:
一、財產保全。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的措施,但是申請人需要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方式為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也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證據保全。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商標注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一)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二)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范圍、所在地點;(三)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四)申請的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
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證據的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裁定採取的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裁定事項,應當限於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的范圍。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㈤ 訴訟期間可以請求法院停止侵害嗎
訴訟期間,對於情況緊急,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原告可以申請法院裁定立即停止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採取。先予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並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
第一百七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緊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三)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五)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㈥ 如果作品被侵權,起訴前可以請求法院停止侵權嗎
是可以的。復
起訴前請求法院停止其制繼續侵權的行為在法律程序上叫訴前禁令。
商標、專利侵權中也有類似程序。除此之外,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根據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人有關的權利人如果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權行為,且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㈦ 停止侵權與賠償損失在構成要件上的不同
在我國以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為主體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針對侵權行為,主要規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形式。司法界普遍認為,違法性是侵權行為的唯一構成要件,但不同的責任形式則在違法性的前提之下,還有各自不同的構成要件。
1.停止侵害。只要構成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即同時構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在這里,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都分別對即發侵權做出了類似的規定:當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即將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2.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目前,只有著作權法規定了這兩種責任形式,而且對其構成要件沒有明確規定,似乎可以認為只要構成侵犯著作權就要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在筆者看來,該規定至少存在以下疏漏:
第一,關於消除影響。事實上,不僅在著作權法,而且在商標法、專利法領域,也存在因侵權行為對權利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問題,如對商譽的破壞、對消費者的誤導等。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筆者認為,這里規定的由管理專利部門進行的「公告」,在性質上當然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但其目的卻是消除影響,毫無疑問是應該由侵權人來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關於消除影響這一責任形式的要件,筆者認為除行為的違法性外,還應當包括在客觀上造成了不良影響,以及侵權行為與不良影響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關於賠禮道歉。毫無疑問,這一責任形式存在的根據是對人身權益保護的需要。我們知道,在知識產權中除商標權沒有人身性權利外,著作權、專利權都包括人身權。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專利人身權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在第三章「專利的申請」中規定專利申請應寫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事實上承認了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署名權,這一權利毫無疑問也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因而存在適用賠禮道歉這種責任形式的空間。其構成要件中,除行為的違法性外,還應當包括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只有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法律使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才具有否定性評價的意義,才能達到預防損害而不僅僅是填補損害的目的。
3.賠償損失。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可以看出,賠償損失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損害事實、主觀過錯、行為的違法性以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但筆者以為,現有立法存在兩點不足:第一,著作權法中沒有類似規定,在賠償損失責任的認定上是否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無疑問。第二,關於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如上述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在著作權法、商標法中均有類似規定。其中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是否等於權利人的損失?筆者認為並不等同,權利人的損失與侵權人的獲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判令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歸於權利人,這完全是一種與賠償損失不同的責任形式。
4.返還不當得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十種責任形式,其中第四種為返還財產。而在整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條文中並沒有出現這種責任形式,筆者剛才談到的被作為賠償損失計算方法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是完全不同於賠償損失的另一種責任形式——返還不當得利。《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司法部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所有者支付費用,其中可以包括適當的律師費。在適當的情況下,即使侵權者不知道或者沒有正當的理由應該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締約方也可以授權司法部門,責令返還其所得利潤或支付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費。這一款規定的責令返還的「所得利潤」,即類似我國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不同的是,TRIPS協議規定的「返還所得利潤」是一種責任形式,而我國則是作為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
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責任形式上的區別,而在於適用何種歸責原則之不同。TRIPS協議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返還所得利潤」,其適用的前提是「即使侵權者不知道或者沒有正當的理由應該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明明白白地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僅要求行為違法及行為人因侵權活動獲得了利潤。反觀我國,將其作為賠償損失的一種計算方法對待,而賠償損失適用的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求具備完整的「四要件」,因此在沒有過錯、未給權利人造成事實損害的情況下,侵權人就沒有責任返還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這就在客觀上形成了侵權人只承擔停止侵害的責任,權利人對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益不能主張任何權利的不合理狀態。
因此個人認為,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應確立返還不當得利的侵權責任,並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首先,在立法例上,各國民事立法中不當得利的成立均不考慮受益人的主觀因素,使其負有返還義務。其次,從法理上考查,第一,侵權人返還的利益系因侵權所得,如無侵權行為則不應獲此利益;第二,此既得利益是權利人知識信息價值的體現,本應由權利人通過行使其知識產權獲得;第三,使侵權人返還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並沒有對侵權人施以額外的懲罰。也就是說,返還不當得利並不是基於對侵權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也不具有懲罰性,僅僅是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沖突,校正不具合法性的利益歸屬關系。(知識產權報 王富強 趙 磊)
㈧ 訴訟中如何制止他人進一步的侵權行為
在訴訟過程中對於是否侵權還沒有明確的認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其行回為採取措施,只有答在侵權認定後才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權(包括拆除侵權物或給予侵權補償或賠償)
"有行政確認"只能是由作出確認的部門(必須是有執法權的,如果是確認部門不具備執法權,確認無效)來出面制止保持現有狀態,等法院的進一步審理。 同時可以將行政確認書以證據提交
㈨ 要求停止侵害的情況是什麼,侵害專利權的條件
一、侵害專利權的概念和構成
專利對科技與經濟發展乃至一國綜合國力的提高都有著不容低估的地位,因此各國無不重視對專利權的保護,嚴厲打擊專利侵權。我國一直重視包括專利保護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並為此逐步作出不懈的努力。[4]我國《專利法》及有規定也逐步完善專利侵權行為的也規定,現行法律從傳統的「損害填補」原則發展為採取懲罰性的補救手段加以制裁專利侵權,以充分保障專利權人的權益,預防專利侵權行為的發生。
然而,何為侵害專利權?我們認為,侵害專利權又稱為專利侵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專利侵權是指在專利權有效地域和有效期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廣義的專利侵權,還包括假冒專利的行為。簡單地說,侵害專利權,就是以專利權為對象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侵害專利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侵害專利的違法行為、專利權受到侵害的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茲簡要分析如下:
(一)侵害專利權的違法行為
侵害專利權的違法行為,必須違反《專利法》關於專利權保護的法律規定,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5]應注意者,我國《專利法》第63條規定了「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包括:(1)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行為;(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行為;(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5)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述五種情形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具有違法性。
(二)侵害專利權的損害事實
專利權受到侵害的客觀事實,就是專利權人所獨占享有的專利被他人以營利為目的而生產、使用、銷售,或者專利發明方法被使用,或者專利產品被假冒的事實。專利侵權行為所侵害的范圍,應當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相同。所謂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專利權的法律效力所及的發明成果的技術范圍,即專利權所覆蓋的發明的技術特徵和技術幅度。[6]另一方面,就侵害專利權的損害事實來說,包括直接損失(積極的損失)和間接損失(消極的損失)兩部分。前者表現為受到的直接經濟上損失和精神權利遭到損害,還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直接費用;後者表現為權利人預期合理收入的減少,即通常所說的可得利益。
(三)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侵害專利權的違法行為與專利權受到實際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是構成專利侵權進而確定賠償責任的必要要件。並非所有的違反專利保護法律的行為都構成專利侵權責任,也並非所有的專利權損害都應當賠償,只有專利權損害事實是由違反專利權保護法律的行為所引起的時候,才構成專利侵權賠償責任。如果專利權損害事實不是由違反專利權保護法律的行為所引起的,或者違反專利權保護法律的行為沒有造成專利權損害事實的發生,那麼都可以予以其他法律制裁,而構不成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的因果關系,只限於直接因果關系,只有當違反專利權保護法律的行為是專利損害事實發生的唯一或者必要的原因時,才是構成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因果關系要件。[7]
(四)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
專利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行為。我們認為,在專利侵權與專利侵權賠償責任之判斷中,承擔侵權責任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原則,但也有例外。例如根據《專利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已。[8]
二、侵害專利權的表現形式
專利侵權的表現形式即專利侵權行為形態,是按照一定的標准對專利侵權行為作出的分類規范,這對明確專利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責任構成等專利侵權責任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應當說,專利侵權是一種非常復雜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專利侵權的內涵和外延在不同國家以及同一國家不同時期,都會存在立法規制上的差異。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專利法理論與實務,我們認為,侵害專利權的表現形式可以大致劃分為下列類別:
(一)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實施他人專利的侵害專利權行為,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可見,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權利人許可;二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根據《專利法》第11條的規定,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包括三種具體形式:(1)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2)使用他人發明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3)製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假冒他人專利的侵害專利權行為,是發明假冒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主要是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包括四種具體形式:(1)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冒充他人專利行為
冒充他人專利行為,是對沒有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冒充已經取得專利權的專利。與前兩種專利侵權行為相比,這種侵權行為侵害的是專利管理權和冒充專利產品使用人的權利,這與假冒專利有顯著區別,因為冒充的專利根本不存在,假冒他人專利,專利權是客觀存在的。[9]因此,冒充專利行為一般不作為專利侵權對待,[10]但我們認為,當冒充行為人冒充了他人已經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時,也屬於專利侵權行為。我國《專利法》第59條對此作出了規定,「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5條規定,冒充他人專利的行為包括五種具體形式:(1)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3)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4)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5)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四)其他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除了上述三種表現形式之外,在理論上和實務中還存在這樣幾種專利侵權行為。一是「反向假冒」,即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標注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應向被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二是間接侵權,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並不構成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但卻故意誘導、慫恿、教唆別人實施他人專利,發生直接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誘導或唆使別人侵犯他人專利的故意,客觀上為別人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必要的條件。[11]
三、侵害專利權的民事責任
侵害專利權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專利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侵害專利權的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下列民事責任:
(一)停止侵害
即責令侵權行為人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停止侵害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防止繼續侵權的方法。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人未經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了侵犯專利的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停止侵權。侵權行為人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都必須停止侵權,防止侵害擴大,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為了充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還可以請求採取預防措施,如處置已經生產出來的侵權產品等,人民法院可以做出訴訟保全的裁定,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訴訟保全措施等。
(二)賠償損失
即專利侵權行為人以自己的財產補償因其行為給專利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應當貫徹公開原則,使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具體計算方法,我國《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0條和第21條對專利侵權賠償數額作了如下規定:(1)按權利人受到損失確定,其計算基準是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2)按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其計算基準是每件侵權產品的營業利潤或銷利潤售;(3)上述二項都不能確定時,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確定;(4)無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法院可以在5000元至30萬元之間加以確定,最多不超過50萬元。[12]
(三)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我國《專利法》並非明確規定專利侵權行為人的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但我國《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據此,侵害專利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人身權利損害時,可以單獨適用消除影響或賠禮道歉責任形式,也可以與其他責任方式一並適用。